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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水污法修訂公布 提高罰款就能阻止不法?


‧朱淑娟2015.2.17

本文同步刊登於《風傳媒》

前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違法排放廢污水事件,去年六月環保署及朝野立委提案修《水污染防治法》,各方有志一同提高罰則,加上民氣可用,今年1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4日總統令公布實施。基於歷史淵源,水污法對其他環保法令一向有帶頭作用,水污法修正案等於為新年度環境保護開啟了新契機。

這次水污法修訂最大的意義,就像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田秋堇在法案三讀後所說的:「企業賺錢全民受害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企業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

這次修定重點包括,過去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現新增入法。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創環境法最高罰2千萬
不法利得入法

罰款上限也大幅提高,過去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的罰款只有6萬到60萬元,對多數企業來說根本不痛不癢,這次修訂將罰款提高到6萬到2千萬元,這是到目前為止環保法令的最高罰款,嚴懲重罰意味相當明顯。

不過像日月光這種廢水排放量大的公司,2千萬罰款可能也嚇不到他,為了對付這些大企業,這次修法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精神,直接在法中新增不法利得條款,而且不但有「消極利益」(應支出而未支出減少的成本),還包括「積極利益」(該做環保沒做所增加的利益)

這已經不是傳統的「違法開單」這種處罰邏輯,而是要跟違法企業「算總帳」。不過環保署過去幾年也引用不法利得追討企業「消極利益」,但因認定及計算方式困難多件被撤銷,未來要追討「積極利益」在認定上就更困難了。而這種建立在「因不法而獲利」的處罰邏輯,如果計算不精確,行政訴訟時就可能被挑戰。

而這次修法也有漏網之魚,畜牧廢水是河川的重大污染源,多年前為了討好選民,立委提案修法將罰款降為6千到12萬元,導致農民根本不怕受罰,河川受畜牧廢水污染愈來愈嚴重,政府又編列大筆預算清理河川污染。這次修法並未同步調高畜牧廢水罰款,仍維持6千到12萬元罰款,導致保護河川出現一個大漏洞。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項違法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這是對的做法,避免對小企業影響過大。不過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應改善從申報、稽查、到罰款
這套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
稽查罰款
執法工具更完備後,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業者偷排?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很有限。理制度的漏洞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挺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只要善用電腦很容易就可以產出「完美申報資料」,環保單位從申報資料根本看不出實際產生多少廢水量。另外稽查方式也很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再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反倒變成法律假期。

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一年就省了將近2千萬元。違法省下的成本這麼可觀,而且稽查很鬆,就算久久被抓到一次也划算,就更鼓勵業者違法。

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除了法律完備,更重要是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另外,人民對環境品質要求愈來愈高,企業要永續生存,就要受到民眾支持,而不是與民為敵,盡自己該盡的責任,至少不要違法,則是維護企業形象的第一步。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義美批評廢食用油回收,也是搞錯方向

圖/環保署提供
‧朱淑娟2015.1.7

義美食品總經理高志明3日在臉書發文,指環保署的廢食用油管制方式是「搞錯方向」,他主張政府不必嚴查、重罰,只要提供經濟誘因,補貼中油每公斤1822元保證價格收購廢食用油,否則當他們(小蜜蜂業者)無法養家,環境必然受到汙染(廢油被亂倒)。但我覺得高志明的說法,也是搞錯方向。

依法清除廢食用油必須取得合法清除執照,收廢油的小蜜蜂業者在非法狀態下存在多年,但因為也沒出現什麼問題,於是與環保單位保持相安無事的狀態。但最近因廢食用油跑到不該去的地方,影響民眾食的安全,環保署才會提出輔導小蜜蜂業者合法化,合法收油、也確保進到合法回收體系並追蹤流向。

其實廢食用油的最佳管理方式是源頭管理,但這不是環保署辦得到的,於是退而求其次從管理小蜜蜂做起,環保署給小蜜蜂兩個合法的管道:一是自己申請「清除許可」、二是「同業結盟」,就是把回收車過戶給合法的清除業者變成同盟關係,每一部回收廢食用油車發給兩張回收工作證。

合法化之後的廢油回收價格多少業者多不願透露,不過利潤想必的確沒有過去好。而正如高志明所說有些小吃業者可能因為量不多而亂倒入水溝,甚至還發現在沒有下水道的地區,就直接倒入化糞池而汙染環境。

汙染者付費
不應由政府提供補貼

但請注意這些都是不合法的行為,攤商本來就該將廢食用油妥善處理(例如交給清潔隊回收),就像人民不該亂丟垃圾一樣(還要花錢買垃圾袋並做分類)。因此高志明要政府用納稅人的錢補貼業者保證回收價,才能避免汙染環境的說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而市面上存在一種情形,賣油給小攤商的業者,有一大部份也就是回收業者,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理當由他們補貼小蜜蜂業者取得合理的利潤(例如義美),才符合環境正義。

環保署也應推動更合理的制度保障業者,目前要求小蜜蜂必須「同業結盟」,就是把回收車過戶給原有的清除業者,雙方再協調如何計價。但有些小蜜蜂並不願意這麼做,於是有可能繼續違法收廢食用油,為什麼不能改成更合理的「靠行」?

小蜜蜂另一個合法之路是申請「清除許可」,但申請許可要一段時間,或許請環保署回答一下,現在有多少小蜜蜂申請到了?應該很少吧。其次就是廢食用油的去處為什麼只能是中油一途?僵化的制度才是讓廢食用油無處可去的主因。

現在環保署雷厲風行要各地環保局花大力氣管理廢食用油,但環保局業務多如牛毛,一定沒有足夠人力去管理,這或許才是真正要擔心的問題。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日月光輕判,恐更難嚇阻廢水違法排放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蔡卉荀(左)要求嚴格監督日月光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10.21

去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多項規定,事後高雄地檢署以刑法190條之1「放流毒物罪」,向日月光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人提起公訴。高雄地方法院20日判決日月光300萬元罰款,蘇炳碩等4人因非法清理廢棄物,判決有期徒刑14個月到18個月不等,並獲緩刑。而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副總林顯堂早在去年就裁定不起訴。

相較於日月光違法引發的爭議,高雄地方法院這項判決可說相當輕微,高雄市環保局、環保團體第一時間就表示無法接受。而這起事件如果最後就這樣被輕輕放下,未來恐怕更難嚇阻廢水偷排。此外,高雄地方法院在判決文中對於何謂「放流毒物罪」的解釋也值得商榷,這些都有待上訴時再進一步釐清。

「放流毒物罪」應該從寬解釋,
才能保障環境安全

高雄市環保局去年101日巡查後勁溪時發現,德民橋下方排放異常水質的廢水,追查後證實是楠梓加工出口區內的日月光公司K7廠所排放。日月光經由地下一樓放流槽利用管線加壓排放到後勁溪,檢測廢水中含重金屬鎳每公升4.38毫克,超標3倍,且接近原水,高市環保局認為廢水已污染後勁溪下游農田。

高雄地檢署認為日月光這種行為已違反刑法190條之1的「放流毒物罪」,這條指的是:「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重點是190條之1的第2項: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採用這一條的話,包括張虔生、副總林顯堂就可能會面臨判刑。

而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所謂「致生公共危險」是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公共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日月光排放的廢水雖然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應進一步證明此舉是否已經致生公共危險。此外法院認為,雖然檢察官提出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有銅、鎳超標,但也很難舉證與日月光排放的廢水有因果關係。

法院也在判決書中指日月光違法事件是突發狀況,危法排放是因為當事人應變能力及警覺性不足,且被告素行良好,事後已提出檢討改善方案等等。   

如何解釋「致生公共危險」當然有寬、有嚴,高雄地方法院很明顯是從嚴解釋,認定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致生公共危險,才能使用刑法190條之1

但問題是,水污染防治法中訂定的放流水標準,意義就是只要超過這個標準,就表示對環境有危害,否則為什麼要有罰責?既然如此又為什麼需要另外舉證才能證明有公共危險?就算要舉證,也應由日月光舉證他排放的廢水不具環境危險性。

而且從過去裁罰來看,日月光可說是累犯,也的確是後勁溪的大排放源,此外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也有銅、鎳超標,這已足以為證。

站在環境安全的立場,所謂「致生公共危險」當然要從寬解釋,特別是像日月光這種指標性的大廠。而刑法190條之1是環境法中的天王條款,當其他法律有所疏漏時就可用上,如今如果連這條都從嚴解釋,如何能保護環境安全?

提高罰款可阻止違法偷排?
違法的代價低廉,誰還願意乖乖守法?

此外,環保署日月光事件後提出「水污法修正案」,包括朝野立委共提出17個修正案版本,希望加重裁罰以嚴懲惡意排放廢水,本周三立法院將初審。主要修法重點包括:一、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罰款從現行6萬到60萬元,下限維持6萬元不變,上限提高到2千萬元。畜牧業維持6千元到12萬元。

二、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將「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加入水污法中。而 過去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現也加入水污法中。

但加重裁罰是否就能嚇阻不法?從這次判決來看就未必。而一般來說,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如果工廠的廢水量大,違法省下的成本相當驚人。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就算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

所以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靠的不是提高裁罰,而是要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其中亟待落實的是,針對廢水量大的業者、或是已發生重大違規的業者,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24小時監控。否則像日月光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最後被輕輕放下,違法的代價低廉,誰還願意乖乖守法?

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行政院通過水污法修正案 提高罰責就能避免偷排?


 ‧朱淑娟 2014.6.6

去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後,環保署提出「水污法修正案」,希望加重裁罰以嚴懲惡意排放廢水,行政院於65日審查通過,近日將送立法院審查。

另一方面,朝野立委也對修法表達積極態度,目前共提出17個修正案版本。由於各個版本對加重罰款、刑責的看法一致,預料下會期有機會審查通過。

行政院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40)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罰款從現行6萬到60萬元,下限維持6萬元不變,上限提高到2千萬元。畜牧業維持6千元到12萬元。

二、(新增36條之1)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36條之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新增66條之2) 將《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加入水污法中。

四、(新增18條之1) 過去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現也加入水污法中。

提高水污法就能阻止業者偷排?

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有限。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而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罰款級距大
應加訂裁罰準則才不會引起爭議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鋌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

因此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首先還是要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其中亟待落實的是,針對廢水量大的業者、或是已發生重大違規的業者,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24小時監控。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數修法版本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以行政院版本為例,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的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還有,早期畜牧業廢水罰款也是6萬元到60萬元,但前立委鍾紹和提案降為6千元到12萬元,導致畜牧廢水污染更加嚴重。這次修法未提高畜牧業廢水罰款並不合理,未來在立法院審查時,立法院應對此提出檢討。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日月光復工 阻偷排廢水 應精進廢水管理制度

           
‧朱淑娟 2014.3.25

去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後,高雄市環保局20日舉行第二次審查會議,有條件通過日月光復工。事件雖暫時畫下句點,但更重要的是,除了應修改過時法令,也應檢討申報、稽查等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防範於未然,才能避免再發生重大的廢水污染事件。

事後朝野立委提出17個修法版本,環保署也提出官方版本,日前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所有版本看起來都很類似,不外提高罰款、加重刑責。

綜合各個修法版本,排放超過標準的廢水,罰款從目前的六萬到六十萬元,提高上限到最高六千萬元。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或七年。不遵守停工或停業命令的負責人,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

行政院的版本又加了一些內容,例如將《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加入水污法中。過去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現也加入水污法中。同時加入「危險犯」的罰責,只要有蓄意偷排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標準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傷害,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來行政院、朝野立委對水污法加重罰款、刑責的看法一致,未來可望順利修法通過。然而,執法工具更完備後,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業者偷排?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很有限。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應改善從申報、稽查、到罰款
這套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

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挺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只要善用電腦很容易就可以產出「完美申報資料」,環保單位從申報資料根本看不出實際產生多少廢水量。另外稽查方式也很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再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反倒變成法律假期。

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一年就省了將近2千萬元。違法省下的成本這麼可觀,而且稽查很鬆,就算久久被抓到一次也划算,就更鼓勵業者違法。

因此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首先還是要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其中急等落實的是,針對廢水量大的業者、或是已發生重大違規的業者,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24小時監控。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數修法版本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以行政院版本為例,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的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偷排廢水何時了?

        科技廢水毒性高,近年來只要一提到科技廢污水要排到灌溉渠道,
立刻引發農民抗議。圖為二○○九年中科四期廢水排放事件,
雲林縣、彰化縣群起抗議。

原文刊登於2013.12.25商業周刊》

文‧朱淑娟

日月光高雄K7廠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多項規定,被高雄市環保局以違法情節重大勒令停工。同一時間,彰化十家電鍍廠也因埋暗管偷排廢水,不但被勒令停工,還依刑法一百九十條之一「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偵辦。

這兩起轟動社會的事件,其實是台灣長久以來廢污水普遍違法的縮影。國際級大廠公然違法排廢水不是只有日月光,而高雄市環保局雖勒令停工,但看得出來其實「網開好幾面」,何況還有經濟部、環保署幫著說情,未來只要提出改善措施最晚三個月內就可輕易復工。相較之下對彰化的小電鍍廠反而用了「極刑」。

為什麼說高雄市環保局對日日光「網開好幾面」?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表示,高雄市環保局依《水污法》四十條命停工,但這條的下半段還有更嚴厲的處罰方式:「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而環保局也未引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光這兩點就至少「網開兩面」

此外,高雄市環保局舉證日月光K7廠停工理由之一是重金屬鎳達到每公升四點三八毫克,影響下游農田及水質。如果是這個理由也符合刑法一百九十條之一「放流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來要寄望企業因日月光事件而得到警惕恐怕言之過早,還是要澈底改變制度才能減少犯罪。

管制不嚴
廢水申報,竟可用公式計算

回過頭來談像日月光這種擁有最優秀環工人員的大廠,為什麼還會一而再、再而三違法?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說,這就是「好膽的拿去吃」,做違法的事可以賺大錢,環保稽查又很鬆,即使被抓到罰責又很輕,守法的變傻瓜。

而業者會這麼大膽,也是算準了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說,依「排放許可檢測申報制度」規定,工廠設立前要申請排放許可證,操作中要定期檢測並申報,機器故障三小時內要報備並提緊急應變計畫。這套制度原本設計良好,但前提是業者必須誠實申報上才能發揮功能,「但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不誠實申報」。

演變到現在,為了提供「完美申報資料」,有企業用電腦套用公式,計算進料多少、運作中會產生多少廢棄物、廢水,而不是申報實際產生的廢棄量。甚至請代書專門處理申報,以至於幾乎所有的申報都是正確無誤的,但怎麼可能?

而環保稽查方式也大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不會再往前追溯為什麼這家公司的水質會不合格。接下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就變成法律假期,改善期一到只要想辦法讓水質檢測合格就過關了。

一般來說,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如果工廠的廢水量大,違法省下的成本相當驚人。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五千五百噸廢水,就算以每噸最低十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五萬五千元,一個月可省一百六十五萬元。

相較於水污法的罰款只有六到六十萬(畜牧廢水更低只有六千元),當違法獲得的利益大於被處罰的風險,導致大家寧可違法也不願意守法。

稽查不易
馬達裝卧室, 一遇稽查就停排

於是在有機可趁下就出現程度不同的廢水偷排事件,從國營企業、大企業、到中小企業大家有樣學樣,國內甚至已發展出一套專業的廢水偷排顧問生意,有熟悉法令的大學教授幫忙設計,跟稽查人員大玩貓捉老鼠的遊戲,日前被逮帶到的彰化十家電鍍廠就查到高群、薪葉兩家顧問公司涉案。

環保署督察總隊中區大隊長姜祖農說,業者違法的手段也千奇百怪, 還會結盟互助,例如彰化祥賀、藝松、蘇振輝三家公司平常儲槽各存各的,但共用一條排放管,一有適當時機就用馬達加壓排放未處理的廢水。馬達就裝在負責人住家臥室陽台,稽查人員根本不可能檢查的地方,一聽到稽查人員來立刻按下馬達,廢水就停止排放,或立刻有自來水偽裝廢水排到合法放流口供採樣。

另一種方式是,當稽查人員上門時先請他喝杯咖啡聊一聊,然後立刻在廢水中加強氧化劑,讓水質的COD(化學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即瞬間下降 。國營事業中油高雄煉油廠,二○一一年被逮到利用水污法故障三個小時內要報備的制度,趁下雨時報備,然後利用這三個小時偷排廢水。觀音工業區則是稀釋廢水偷排。

罰款不怕
被罰上千萬,仍一毛未繳

每次遇到廢水偷排事件,大家就把焦點放在修《水污法》提高罰款,這次也一樣,但提高罰款就能解決問題嗎?王毓正認為,不同規模企業污染行為差異很大,像日月光這種大廠你罰他一億也不怕。但如因此提高罰款對中小企業的影響卻很大,他建議要提高《水污法》罰款上限可以,但下限卻不應跟著提高。

其實除了水污法,現在就有多項法律工具就看會不會搭配使用。例如環保署首先引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廿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從二○○九年起至今總計開罰廿八件,觀音工業區開出最高罰一億三千萬,台塑仁武廠、高雄煉油廠也開出上千萬罰款,這都已經比《水污法》最高六十萬罰款多出許出倍。

但不當利得的開罰也問題不少,王毓正說,這種處罰要建立在「因不法而獲利」的邏輯上,如果計算不精確,行政訴訟時就可能被挑戰。例如觀音工業區的罰款被打折、還分期付款支付。而中油高雄煉油廠、台塑仁武廠的罰單還在訴訟中一毛未繳。要用這條開罰,重點還在於計算方式跟範圍要相當精準。

此外,雖然水污法有「情節重大」可停工條款,但並未明文規定埋暗管、稀釋廢污水也屬於情節重大。環保署在兩年前對此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汙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此外還有前文提到的刑法一百九十條之一「放流毒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可以運用。

但這些法令卻沒有被好好運用,日月光事件中環保署長沈世宏就點名高雄市環保局,多次發現日月光違法,卻沒在第一次就命停工,「這樣手軟會累死稽查人員」。

陳咸亨另舉例中油高雄煉油廠發現偷排廢水前去查了三百多次,但每次都只看一看就交差了事。環保署統計,公害陳情件數十五年來從八萬多件成長到廿二萬多件,如果稽查態度跟技巧不改,再多人力都遠遠趕不上違法速度。

污染不減
政府放行廢料,開環保倒車

然而要減少廢棄物、廢水污染,最好就是從源頭管控做起,高耗能、高耗水、高廢棄物的產業應盡量減少,但我們看到許多政策卻往相反方向進行。

例如讓工廠遠離農田都來不及,今年十月內政部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卻讓部分非法工廠就地合法。環保署也打算開放十二項原被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混合五金廢料進口再生利用。高汙染性高的鋼鐵業也在持續擴張中。

而日月光事件之所以讓人民深惡痛絕,就是一個享有各種優惠賺大錢的企業,暗地卻搞污染的勾當。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院長陳樹群呼籲,企業要把環保當一回事,好品牌的前提要有高道德標準,誠信才是建立品牌的基石。 

(註)近4年來廢污水處理依不法利得開罰案件
開罰
時間
案件名稱
裁罰金額
已繳交金額
2009.2
桃園縣觀音工業區
13260279
82072,713
2010.3
高雄市台塑仁武廠
8083568
0
2011.4
雲林縣恒家企業
1,2355,894
0
2011.5
高雄市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94
0
2011.11
高雄市中油煉油廠
1,5777,095
0
2013.2
苗栗縣竹南鎮進春紙器公司
895,122
447660
2013.7
苗栗縣竹南鎮永明造紙公司
2684,395
0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整理:朱淑娟

不法利得計算方式:依法應支出而未支出的廢水處理設備、操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