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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 星期二

花3500億蓋北宜高鐵,能讓宜蘭更好?

 高鐵延伸宜蘭計畫,在環評切割議題後,只審查2次就通過。
關鍵議題必須在其他場域繼續討論。(/作者提供)

同時刊登於
 
文‧朱淑娟2025.7.15 
 
高鐵延伸宜蘭計畫,79日在第2次環評小組審查後通過,預料之後的環評大會也將過關。然而,環評已自我限縮,只審查廢水、土方、空污等末端。至於更根本的,開發是否合理、是否誇大效益、沿線是否切割蘭陽平原、車站周邊特定區將徵收特定農業區等對宜蘭未來的重大影響,已被切割在環評之外。
 
不幸的是,環評擁有開發准駁權,一旦通過,就取得首張開發門票。因此,高鐵延伸宜蘭計畫,是否已經完整評估、有沒有對環境更好的替代方案、路線能否調整、特定區徵收優良農地是否必要等等,必須在其他場域繼續討論。

2025年7月8日 星期二

台知園區捲土重來,居民20多年無法各自安好

 
7/5新竹縣政府舉行台知園區,聽證前說明會,這個計畫經過20多年,時空環境已改變,
徵收特定農業區的必要性,必須重新檢討。(/作者提供) 

同時刊登於
 
文‧朱淑娟2025.7.8
 
新竹縣政府75日,舉行「新訂台灣知識經濟園區特定區計畫(台知園區)」聽證前說明會。一位贊成民眾說:「你不同意,我同意,請讓我們各自安好。」這句話聽起來有理,個人的財產,自己決定如何處理,與他人何干?
 
問題出在區段徵收制度,把居民的命運綁在一起,4百多公頃土地,除了少數特例可以排除,其他一律強制徵收。居民不但無法各自安好,甚至激烈對立。贊成居民怒指反對者:「你們的子弟要種田嗎?」反對者則詛咒:「掠奪土地,絕子絕孫,不得好死。」長達20多年的衝突,綿延到後代,毫無平息可能。

2025年5月6日 星期二

高鐵延伸宜蘭,對宜蘭的未來禍福難料

反對高鐵延伸宜蘭民眾,指高鐵造價高昂,還有切割農地、土地徵收爭議,
對民眾溝通也不夠,應退回交通部。
 
同時刊登於
 
文‧朱淑娟2025.5.6
 
2006年「北宜直鐵」環評否決後,交通部提「北宜新線」做為替代方案,2019年報交通部時,前交通部長林佳龍,突然要求納入「高鐵延伸宜蘭」綜合評估,2022年高鐵案勝出,推翻了台鐵規畫十多年的北宜新線。
 
5日,環評初審高鐵延伸宜蘭計畫,贊成、反對方都動員到場。宜蘭縣代理縣長林茂盛說:「高鐵是宜蘭縣民的盼望,希望盡快通過。」也有民眾對高鐵表示歡迎,「宜蘭交通沒有被公平對待,高鐵可以讓我們有公平發展機會。」

2023年10月25日 星期三

無能的政府,才會撕裂廠商與人民的感情

 
台積電表明不在龍科設廠,國科會已失去土地徵收必要性,應立即終止開發計畫
(/反龍科三期擴建案自救會臉書)
 
本文同時刊登於
 
文‧朱淑娟2023.10.24
 
龍潭科學園區三期擴建案,台積電表明認同居民守護家園決心,不再考慮進駐,並強調1.4奈米規劃不會受影響,將與政府討論其他用地。這原本是一個雙贏結局,不料國科會竹管局改口龍科三期擴建並非只為台積電,而是因應產業發展布局「未來用地需求」。換言之,這只是一個願景、而非立即需求,龍科三期規劃已失去必要性、以及土地徵收正當性,理當立即終止推動計畫。
 
 
園區政治化,導致廠商與居民對立
 
其實就連台積電進駐龍科三期這件事,也只是一個「願景」而已,國科會甚至拿不出台積電的「投資意向書」。站在國科會立場,龍科一、二期已飽和,是否擴建三期必然在考量之內,但土地取得困難、開發要錢、更重要是廠商進駐意願。而從這幾年半導體產業的動盪來看,此時並非龍科三期擴建的好時機。

2022年7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徵收,見證台灣依然是威權國度

 從萬華剝皮寮展出的55個土地徵收案例中,看到台灣在土地徵收議題上,
依然採取強制手段,忽略民主國家應有的居住權。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2.7.12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發起的「土地掠奪及家園迫遷展」,在台北萬華剝皮寮展出,這55個案例遍及全國各地,大致分為三類:土地徵收(一般、區段)、市地重劃(公辧、自辧)、土地沒收。涉及這三類徵收的法條,有的過時不合理、有的是執行者自創違法的行政規則,從這些迫遷案可見證台灣依然是威權國度。
 
 
沒有明確公益的區段徵收應廢除
 
這其中又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大,而它甚至沒有明確定義。《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範政府在符合公益、且有明確用途的情況下可以徵收私有地。但在第4條的區段徵收規定中就只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區段徵收」,而所謂「下列各款」包山包海,任何地方政府想要的都可以動用區段徵收。

2022年5月24日 星期二

說台灣沒有迫遷,是對國際人權委員說謊

 
 兩公約委員三度來台審查,內政部說台灣沒有迫遷,迫遷居民則來到凱道
見證台灣正在經歷大規模迫遷。(/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2.5.24
 
2009年我國將《兩公約》入法,國際委員月初來台第三度審查,其中在居住權這項,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說:「迫遷、強制驅離,行政部門從來沒用過。」之後這句話被多位迫遷戶當眾指說謊。最後委員只能以「政府跟民間提供的強迫驅逐資訊相互矛盾」作結,而這也是自2009年以來最倒退的審查結論,原因就出在官方刻意淡化台灣的迫遷現況。
 
兩公約是1976年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所實施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將兩公約入法後,要提出人權報告、並邀請國際委員審查,今年是第三次。

2021年9月21日 星期二

對土地徵收來說,程序只是一種裝飾

禁建50年的社子島,卻迎來一場區段徵收。(/徐玉紅)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1.9.22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周在議會談到社子島時說:在主要計畫、時程不變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但區段徵收明年底要公告出去。此話引發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大怒,隔天與居民到市府前抗議。
 
他們之所以生氣,是因為社子島開發案最大的爭議就是主計畫,也就是區段徵收,如果主計畫不能談,就只剩下枝節的安置補償可以談了,但這是邏輯的顛倒,因為沒有徵收就不必安置。
 
此外社子島開發還有許多未走完的程序,如果是實質審查,未來不但主計畫可能被推翻、時程也可能延後或提前。當開發者認為時程都在掌握之中,更可看出程序只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裝飾。
 
不只社子島,幾乎所有土地徵收案都有相同的問題,從都市計畫擬定、到都委會審查、環評會審查、協議價購會議、公聽會、土地徵收審查,都可以看出程序的裝飾化已成為常態。

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秋鬥,環保團體要爭土地及環境正義

珍愛藻礁聯盟要求蔡總統兌現「藻礁永存」承諾。


文‧朱淑娟
2020.11.23
 
1122日是節氣中的小雪,本來應該微寒的天氣,卻陽光普照有如夏日。來自全國各地5萬人上凱道向民進黨怒吼,在野的國民黨、民眾黨也動員參加,除了要求民進黨撤回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也要求言論自由。
 
而秋鬥一向是勞工及環保團體的主場,這次他們也沒有缺席,要求民進黨落實土地正義、環境正義。勞工團體則訴求,落實保障勞工吹哨者、移工本勞同工同酬、以及勞保改革要基礎年金。

 
蔡英文總統何時才要兌現「藻礁永存」的承諾?
 
從環境、土地議題更可看出民進黨的虛假。珍愛桃園藻礁志工多人帶著蔡英文總統在第一任競選前,親赴桃園寫下「藻礁永存」的照片。

2020年8月18日 星期二

與掠奪並存的民主國家

                               
  都市計畫應與徵收脫勾,並落實公益性必要性評估的聽證程序。(/陳椒華辦公室)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8.18
 
上周一場沒有設定議題,單純聆聽迫遷者心聲的「聆聽土地迫遷者心聲公聽會」,大體上呈現了目前土地徵收的各種樣貌。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僅管名稱不同、卻分進合擊,做的是同樣的事,就是掠奪人民財產。沒有遇過徵收的人,聽他們陳述的遭遇真的會大開眼界,他們的共同心聲是:「跑個流程,我們辛苦一輩子的土地就沒了,台灣這叫做民主國家?」
 
什麼是徵收?簡單講就是政府基於公益性目的,當無其他手段可選擇時,國家強制將私有財產權轉為國家所有,再分派給需要機關的一種強制手段。財產權是憲法賦與人民的私有權,政府要消滅,一定要有很強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誰還敢捐地給學校?

昔日先人捐地2.6公頃蓋屏東高工,今日連最後一塊地都要搶去。
陳王孟淑(左一)、兒子陳鵬弘(右一)控訴屏東高工沒天理。(/蕭農瑀提供)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6.9

「先謝謝先人捐地造福屏東高工,到現在為止有4萬多個孩子受益,但我們依法行政無權緩拆。」屏東高工校長鄒春選說這段話時,對面是跪在地上70多歲的陳王孟淑,她公公昔日捐地2.6公頃給學校,如今僅存的祖厝卻面臨屏東高工徵收。如果行善的結果是遭到以怨報德,以後還有誰敢捐地給政府?

而鄒春選說「依法行政」更是不倫不類。這件事是屏東高工跟陳家之間,屬於民事的土地糾紛,並不是行政案件,何來依法行政?而就民事案件而言,判決後還有和解或協調餘地,陳家先人既然對建校有恩,一面感謝陳家先人捐地,另一方面卻連陳家最後祖厝也要搶去,就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衡平法則。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東豐快速道路,到底要徵收多少農地?

 環評一切為2,完工的道路變成一個斷橋。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9.7.30

歷經三任台中市長都備受爭議的「東豐快速道路」,在盧秀燕上任後重啟二階環評,並於上周舉行3場說明會。之前市府發出新聞稿指路線微調後,拆遷戶數已從100戶減到2戶,但這種說法很不誠實,因為即使路線做了微調,可以少徵收「房子」,但還是得徵收大片「農地」,而農地卻是居民賴以為生的資材。市府應誠實以對,並考量其他不會徵收農地的替代路線。

921地震後台3線朴子段位移,造成石岡、東勢、新社等山城進出受阻,民國102年台中市府規劃東豐快速道路做為替代道路,自國道4號豐原端起以隧道方式通過南側公老坪山區,出隧道後橫跨台3線及東豐鐵馬道,沿大甲溪南岸東行,跨越大甲溪到東勢大橋東端台3線與台8線交叉處,總長9.3公里。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當土地沒有正義,只好上街頭!

 身為國立大學教授,徐世榮的身影卻總是出現在街頭,
他無怨無悔,只因為台灣要好,就要從土地正義開始。(風傳媒蔡耀徵攝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7.8.15

15日下午文化部將舉行「2017年金鼎獎頒獎典禮」,其中,地政學者徐世榮的書「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是得獎作品之一。這些年來,徐世榮不只寫土地正義,也站上街頭,用說、用身體,傳達土地正義的重要性。這本書得獎,不只是對他個人的肯定,也是對台灣沉淪中的土地正義,一個重要的警示。

連日高溫幾乎快把台北融化了,一如多年來不斷上演的土地徵收事件,也快融化了台灣顛簸的民主。在徐世榮位於指南山上的研究室裏,他說起自己為什麼走上捍衛土地正義這條路。「我在美國的老師Robert Warren教授,是一個很強調社會實踐、社會關懷的學者,70多歲了還上街頭,他對我的影響非常大。」

回國後,徐世榮開始每個月寫一篇文章倡導土地正義。1996年一場田野調查更徹底改變了他,一位70多歲的佃農跟他說:「老師你知道嗎,我們頭家好可憐,我們還要偷偷送東西給他吃。」他聽了非常驚訝,1952年起實施的耕者有其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等土地改革政策,原來是對地主的嚴重侵害。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說明會馬虎被抗議 國一甲環評暫停重辦2場

1甲線計畫沿線居民,反對資訊不公開的說明會。
        
文‧朱淑娟2017.3.1
                              
「國道一號甲線計畫」(簡稱國一甲)1日舉行首次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多位居民到場抗議,「反國一甲聯盟」總召陳志銘說,環說書提到受影響的土地1144筆,但國工局並未公布地號、也沒通知利害關係人。之前舉辦的五場說明會,居民都沒收到通知,只有12位簽名,審查程序大有問題。

在場多位環評專案小組委員認為居民抗議有理,國工局既然都知道有1144筆土地受影響,說明會沒通知居民就說不過去。經國工局同意後,決議應再舉行2次地方說明會,而且要用雙掛號通知這1144筆地號的地主。

「國一甲」是交通部國工局因應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城聯外道路需求提出的計畫,自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漁港附近台61線起,行經蘆竹、於龜山區銜接國道1號、經中油桃園煉油廠區東側到桃園,全長18.1公里。

不過這個開發案的必要性在一階環評時就受質疑,而且路線經過多個環境敏感區,20166月在環保署審查結論需繼續二階環評。國工局今提出2段開發計畫,第一段從台61線到國1路段,長10.7公里;第二段從國1甲到台路線,長度約7.4公里。

居民吳凱琳表示,這個計畫經過26個里、影響13萬人以上,國工局舉辦的五場說明會只有12個人到,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果簽名人數不足就會流會,一個經費500多億的工程,說明會只有12人到場為什麼可以通過?

居民陳秋安的家在高速公路旁,他說已經每天遭受噪音困擾,現在又要在旁邊蓋一個新的交流道,並未考慮居民生活。而且居民連通知都沒收到,什麼情形都沒講,許多年長者擔心家會不會被拆到,晚上沒法睡。

80歲的居民戴君燦在場邊說邊流淚,他說祖先來台百年,從原本有一甲地,經過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現在只剩9分地,如果這次再因國一甲被徵收, 百年來祖先留下來的地就都沒有了,連住都出問題。

環境法律人協會專員楊品妏說,國一甲計畫是為了桃園航空城聯外道路才開發,但航空城去年四月剛辦完聽證會,很多問題還沒釐清,而且第三跑道才要開始做環評,國一甲的環評不應該先做卻先做。

此外楊品妏認為,桃園航空城貨運量有高估,計畫年交通流量448萬、並以每年5.9%成長比例預估,但現在比5.9%少很多,如果貨運量沒那麼大就不用蓋國一甲,應等到第三跑道環評完成、釐清運量後再做國一甲的環評。

2016年10月19日 星期三

建設一定要用徵收換?看不見的政府掠奪

徐世榮送書給蔡總統,期待她能終止迫遷。

原文刊登於《信傳媒》

文‧朱淑娟2016.10.19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經常站在街頭聲援迫遷戶,他不斷講述浮濫土地徵收對人權的侵害,最近他出了一本書「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更往前追溯60年,看見台灣的浮濫徵收史。他期盼這本書能讓大家理解土地徵收的種種問題,並期待化為行動力量,讓土地正義早日回到台灣社會。

徐世榮於1018日在台北舉辦新書分享會,會後帶著一本親筆簽名書,步行到總統府送給蔡英文總統。他寫給總統的一段話是:「盼請蔡總統能夠了解受徵收戶及受迫遷戶的痛苦,並立即停止目前的浮濫徵收及強制迫遷。」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戴秀雄:土地徵收要有具體的公益性、必要性


 文‧朱淑娟 2015.8.27

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27日以「細說台灣土地徵收之前世今生-以歐洲國家經驗為鏡」發表演說,他談到許多土地徵收的重要觀念,因土地徴收涉及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必須有非常嚴謹的必要性、公益性,這點非常難界定,所以他認為公務機關不要迴避聽證會、或高強度的公民參與,因為這可保障程序正當、顧及民意、對公務員來說也是一種保障。以下是演講內容摘要:


什麼是徵收?

簡單講徵收就是基於公用或公益性目的,當無其他手段可選擇時,國家強制將私有財產權消滅,轉為國家擁有,再分派給需要的機關使用。

為什麼徵收只談財產權?一個國家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非常多,但大體上財產權不會涉及生命、人格、 自由,但有可能間接碰到,例如竹南大埔案,因徵收而產生對人格的傷害、心裏創傷,而至2條人命選擇消失。

財產權與自由權、生命權最大的不同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生命權、自由權卻無法回復。如果沒有社會需求,財產權就沒有意義,是唯一因社會生活而衍生的權利,一旦被剝奪可以用相同物資補償,因此徵收只涉及財產權。

徵收如果指憲法上廣義的徵收, 泛指所有財產品都可以被徵收,還包括無體財產權,例如專利。此外財產權與生存權有關連,例如徵收農田,這是農民的生產工具,還涉及職業自由、工作權。如果人家僅有的房子被徵收,還牽涉到 住居自由、遷徙自由等等。另外要強調的是,私人間法律關係與徵收無涉。


徵收要有很強的正當性

台灣講徵收的一個必要前提是,我們的產權制度屬於自由經濟。你想,如果產權是國家的,只給人民使用權,就不用徵收所有權。徵收前提是必須存在私財產權利,才有國家剝奪與取得這回事。

財產分為國有財產、私有財產,台灣民法的物權是一物一權,就是說一個物只有一個所有權,私有的就不會公有、且沒有誰高誰低的問題,所以,並沒有「上級所有權」這回事,如果你有所有權,為何上頭還有一個所有權?

也因為徵收有國家機器的強制力做後盾,所以會動用到徵收的情況是「人民不願意,但政府硬要拿」,所以「正當性」就要很高,而且徵收權力必須被控制,也就是要有一套法制,法制訂得是否合理就要進一步被追究。

「法國人權宣言第 17條」 說:「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所有權人已預先和公平地得到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這其中談到預先補償,因為徵收可能涉及剝奪生存基礎,在把你的東西拿走前,要讓你先有一個替代品,補償目的是創造替代品,所以預先支付補償金,再取得財產,被徵收人員就不會出現空檔。


歐洲區段徵收的生與滅

18世紀末發生兩個大革命,工業革命已到高峰期,還有資本主義,這導致1850年時幾個大都市人口爆增,柏林、倫敦、巴黎、紐約這些超級大都市原本的自然格局如果沒有做現代都市計畫,包括從下水道、交通全都無法運作,因此整個都市必須大翻新並擴大。

那時法國就發展出「區段徵收」的做法,政府把一整片地全部收進來處理,也就是說,區段徵收是為了都市更新而做的。德國也有,例如開運河,不能只做岸邊,運河上岸的部份也要處理,類似台灣劃河川治理線,堤防做完後外面還有防汛道路,不能只公共徵收河道,要整塊處理。

然而德國到20世紀初區段徵收就消失了,一個原因是無法支付補償金(那時是補償現金,不是抵價地),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現代財產權擴大。去年在德國訪問一位學者,他是戰後第一代,他說從小唸書沒聽過區段徵收。我受的德式教育也沒有,因為台灣還在做區段徵收,我去追文獻也只能追到1902年。

德國連都更都很少採用拆除,都是提供租稅優惠鼓勵民間自行投資,透過交易方法處理。


有補償不表示可以徵收

1848年歐洲爆發大大小小的革命,當時由學者草擬的德國法蘭克福憲法沒有真正實現,但提供徵收與財產權的全新理解,就是「任何人不得濫用自己的財產」, 稱為社會制約,你的財產權對社會負有一定程度的義務,由此衍生出公平交易法,開始談到壟斷問題。當政府對財產的限制超過社會制約就構成徵收,有徵收就要補償,但有補償就可以徵收嗎?

徵收與補償是兩件事,一個問題是,如果徵收不合法,就無法產生補償的債權。即便政府可支付很多錢,但徵收就是不合法。另外一點,如果政府給的條件很好就可以徵收嗎,當然不行。現在地方政府都以區段徵收權利價值很高,來合理化徵收的正當性,但這是官方論述致命性的弱點,因為這本來就是兩回事。  


都市計畫不能做為必要性、公益性的前提

土地徵收在台灣存在幾個核心問題,其中最大的爭議是「公益性如何判斷」,例如一個公園旁邊的馬路要拓寬,地方政府於是修改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往外再拓寬一米,以此進行公共徵收,這叫「計畫附隨性徵收」,理論上,公益性及必要性在一開始就被都市計畫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

但要注意,最近一連串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都否認都市計畫附隨性可100%提供必要性及公益性保證,法院認為都市計畫是考量用地的合理性,就算證明這條馬路有拓寬必要,但實際徵收時要徵收一米還是一米半才能施工,絕對不會在都市計畫裏寫明白。因此,即使是計畫附隨性徵收,其公益性、必要性仍然必須要個案判定,不是由都市計畫來保證。

土地徵收問題的源頭在都市計畫,而台灣的都市計畫權力太大了,理論上已無所控制,下一個土地徵收的戰場是在都市計畫。


明確具體的公益性才能動用徵收

公益性是公用性的一種擴張,請問有多少事完全沒公益性?例如我在路上撿一個香蕉皮有沒有公益性,有,但如果公益可以放得這麼大,那公益滿天下,徵收也滿天下。

因此,「抽象的公益」不能當成徵收原因,這是台灣區段徵收最有問題的地方。舉一個例子,德國有一個重劃案打算建一條像 F1的賽車場跑道,宣稱可為當地創造多少就業人口以及多大獲利,因此要重劃,還不是徵收。

這個案子一路打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最後被宣告不得執行,因為聯邦法院認為這欠缺公益性,造就多少GDP、促進觀光並不是具體的公益,但在台灣卻有很大談的空間,如果連重劃都要談公益性,那徵收要不要談?


徵收是最後手段,必須對人民侵害最小

這點台灣的土徵條例也有問題,我們規定協議價購完就可以發動,但如果民眾主張這個區塊不大,能否採用重劃,而不是徵收,這還符合必要性原則嗎?

大埔案的判決裏有一項,民眾有提出要不要試著重劃看看,重劃跟徵收兩者最大差別在於,重劃過程號稱產權沒消滅過,只是整型換地方,價值不減損。如果重劃比較有利,機關能不能主張因為採用區段徵收用抵價地方式,財務負擔較低所以可以採用區段徵收?

所謂必要性判斷,不是說路一定要從這裏過,這叫做「事實上之必要性」,而「法律上的必要性」指的是比例原則裏的第二個小原則叫「侵害最小原則」,是以民眾的最小侵害為原則,不是談機關的最小侵害,都市計畫同樣要注意侵害最小,因此台南鐵路東移案的都市計畫還有討論空間。


徵收應加強程序正義

公益性、必要性的審查沒那麼簡單,原則上司法系統會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但徵收100%受司法管轄,司法可以做100%合法性、合目的性審查。

理論上每一個把關者都要負起公益性審查的責任,都市計劃審查時要談,土地徵收審查時也要談。另外公務員都很怕公民參與、聽證會,但我建議你們就是要辦聽證、或高強度的公民參與。公民參與其實是兩面受惠,公務員真的好好做,民眾就不會說你黑箱,公民參與做好也能提高行政訴訟的勝率。

2014年1月23日 星期四

請示範一場符合程序正義的 土地徵收聽證會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3.1.23

在立委林淑芬協調下,內政部長李鴻源取消原訂23日要舉行的「如何精進土地徵收制度」聽證會。首先感謝兩位的努力,否則內政部恐將上演一場誤導視聽、糟蹋行政聽證的所謂聽證會。如今土地徵收已是社會爭議焦點,絕對值得內政部好好辦一場聽證會。既然要辦就要辦「真正的聽證會」,讓各界充分參與並釐清爭點,期待內政部檢討後在年後辦一場、甚至數場,給全民示範一個良好聽證會的風範。

為什麼說「真正的聽證會」,因為近年來聽證會已被許多機關惡搞到扭曲變形, 例如201012月經濟部工業局的國光石化聽證會,程序混亂,導致贊成、反對開發雙方從場內打到場外,官員在會後說:「這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辦的聽證會」。另一個例子是去年8月經濟部舉辦風機設置適當距離聽證會,同樣在爭執下草草結束
,官員會後也說這是「諮詢性質的實驗性聽證會」。

聽證會就是聽證會,為何跑出一個「實驗性聽證會」?而辦聽證會唯一的法源就是《行政程序法》,又哪來「這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辦的聽證會」?

而內政部這次的聽證會差點也落入這種情況。舉辦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行政程序法第55條才會規定應「預留相當期間」做事前準備,包括聽證日期、場所、討論議題、聽證會主持人選定都要先跟關係人討論後才能決定。

為了能在會中聚焦討論,行政程序法第58條有「預備聽證」的設計,在正式聽證會前先舉行預備會議,一一列出正式聽證會中將討論的爭點。如果不這樣做的話,聽證會中意見交雜、各自陳述,多數命運就是在吵吵鬧鬧下不了了之。

然而在未跟外界討論下,內政部一月九日公告將於一月二十三日舉行聽證會,包括會議名稱、舉辦時間、地點、議程安排、甚至主持人都由內政部片面指定。先不談實質問題,光是議程安排就預告這次聽證會失敗的命運。

我國在2001年實施《行政程序法》,開宗名義第一條就說:「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其中聽證是一個可充分體現民主程序的設計,積極面可集思廣益、釐清爭議,消極面可避免行政偏私、專斷、甚至做出錯誤決策。

但如今行政機關刻意將公聽會、聽證會混為一談,實際上兩者從形式到效力都大不相同。公聽會沒有法源依據,人民在會中的發言沒有記錄規定,官方在會後要不要參考也全憑自由心證。但聽證必須完整紀錄會中所言、所提證據,行政機關做決策時須斟酌這些意見、證據,最後裁決時是否採納這些意見都須有所說明。

此外會中應讓各相關人充分說明、提出證據,相互詢答,且不得限制發言時間。依行政程序法第62條規定,主持人還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聽證結束後如還無法釐清爭議,依第66條還可再舉行。絕不是像內政部原先自訂的程序:主持人說明案由、指定人員報告、出席者依順序陳述意見等等。

財產是憲法保障的三大權之一,行政單位不要搞錯了,跟土地徵收相關的十多個法令是用來限制機關徵收土地的「權限」,不是給你徵收的「權力」。也正因為徵收是不得不的最後手段,因此關於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就必須有嚴格限制條件。但現在的做法卻是行政機關自己在定義公益性、必要性,人民沒有置喙餘地。

此外,沒有正當性的土地徵收,就不會有後續的協議價購。所以內政部真的要談土地徵收,該先談的是原則性的問題,而不是徵收的技術性問題,也就是說在議題設定上,該談的不是「如何」土地徵收,而是「該不該」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制度之所以改革困難,是因為涉及龐大複雜的利益糾葛,水利專家李鴻源之所以令人期待,就因為他有較少的土地利益包袱,而從他明快地取消明天會議來看,他也的確值得人民期待:請為我們示範一個符合程序正義的聽證會。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拆政府之後 行政院應面對的「土地徵收條例五大惡」

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要求台南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授權
舉辦「行政聽證」,在有法源依據下將爭議充分辯論及釐清(圖/郎台南提供)

本文部分內容刊登於2013.8.28出刊的《財訊雜誌》

文‧朱淑娟

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四戶滿一個月,台灣農村陣線發起「八一八凱道拆政府」行動,隨後直搗內政部所在的中央聯合大樓,要求立即修訂《土地徵收條例》。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內政部長李鴻源都強調,土徵條例非惡法,而且兩年前修訂的版本已納入各界意見,並足以保障人民,沒有再修的必要。

但江宜樺、李鴻源說的是事實嗎?回到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當天立法院逐條表決,國民黨以優勢席次,強行通過行政院版的所有條文,因此當晚十點半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徵條例修正案時,引發場外守候民眾不滿並燒冥紙抗議。

李鴻源不清楚狀況就算了,因為那時他並非內政部長。但江宜樺卻是當時的內政部長,全程參與修法,如此發言就昧於事實。實際上台灣的「土地徵收條例」,不論法條內容、徵收程序、以及公務員的執行心態,都大有問題。

就如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戴秀雄所說,土徵條例原是用來規範用法人不得濫權,但因公務員欠缺「民主國家行政介入、干涉人民財產的界限觀念」,往往將徵收當成一種好用的工具,在享受權利之餘實質侵害人民財產權。

因此,行政院、內政部如果真要落實土徵條例開宗明義第一條所稱:「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應該立即修法,並全面檢討以下問題。

一、檢討廢除「區段徵收」的可行性

這次事件,意外引發李鴻源拿大埔案類比台南地鐵地下化案,台南市長賴清德反擊「兩案本質截然不同」。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認為,兩者開發形式不同,大埔案是「區段徵收」、台南地鐵是「一般徵收」,但徵收的本質卻相同,其手段、做法都要受到社會檢視。

土徵條例將徵收分為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是台灣獨有的制度。戴秀雄強調,土地徵收最重要的觀念是,當政府做一個公共設施需徵收人民土地,原則上「要多少取多少、不可以多拿」,這點也在一般徵收中明確規範。

但區段徵收卻免除這個規範,明明只要用到一小塊地,但在外圍徵收一塊更大的地,用意是讓這塊地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以及轉手利益就歸國家所有。這等於是政府的強制性重分配,拿人民財產發財。戴秀雄強調:「政府不必指責人民把區段徵收妖魔化,因為這本身就是妖魔法案」。

但區段徵收太好用了,跟吸毒一樣,政府根本拒絕去設計一個侵害性較小、較溫和的手段。反而誤導民眾沒有區段徵收就無法建設,這點應該被譴責。

二、檢討徵收程序納入「聽證制度」

八月廿日政大地政系教授顏愛靜等四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委員投書,談到這個土地徵收最重要的把關小組,卻因不當的制度設計、執法者的傲慢心態而無法發揮實質把關功能。例如,審議小組的審查重點在徵收的必要性及公益性,但整個徵收程序卻沒有讓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的機制。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提醒,台灣的土地徵收只有一級制,內政部的土徵小組擁有唯一核准權,核准後地方才能公告。而法條規定,人民只能在公告後才能表達意見,這時徵收程序都走完了,表達反對有用嗎?這根本是玩假的。

他強調,公共利益是一個抽象、不確定性的名詞,應透過嚴謹的行政程序來體現,要公開、公平讓權利相關人參與,並資訊充分提供,讓政府與相關民眾共同形塑及定義。而不應由少數專家決定,也不是由所謂科學知識來裁定。 

因此兩年前民間提出的修法版本就要求徵收程序應納入聽證制度,但日前江宜樺以人力不足再度拒絕。戴秀雄認為,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聽證制度,就是為了土地徵收這種重大事件而設計的,反而最應該入法。

所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問題,不應窄化為官方、民間代表人數多寡而已,而是要讓這個小組充分發揮釐清徵收公益性、必要性的實質功能。

另外,不只將聽證入法就好,關鍵問題是法務部這些年來並未努力推廣如何辦聽證,以至於目前機關所辦的聽證亂相百出,也未發揮實質效用。未來土徵條例在檢討聽證制度同時,這點法務部也應一併檢討。

為什麼要辦聽證?

公民參與聯盟召集人朱增宏說,民間要求將土徵條例的「公聽會」提升到「聽證會」,就是覺得前者無法源依據,找誰來講、說的話有沒有根據、要不要負責
,都沒有法源可以處理。

但聽證會有法源依據(行政程序法)、有一定程序,各方在會中的意見要公開公告,政府機關做決定前如符合聽證結論就可以,不符合也要做相當說明。

但內政部在八月廿六日發出的新聞稿說「需地機關於公聽會階段即須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台南市政府在回應「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要求舉辦聽證會的新聞稿說:現階段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確為居民表達意見最具體、實質的平台」,朱增宏說,這些說法都是在模糊焦點、似是而非。

朱增宏表示,如果都委會真的能釐清「爭議」就好,但實際情況是讓「異議」表達完後要不要採納由行政機關說了算,且無需回應,或答非所問。這跟說明會、公聽會沒兩樣。更何況,八月廿七日台南市舉辦的都市計畫審議大會,竟然沒通知相關人到場表達意見,還能如此大言不慚真是匪夷所思。

他強調,如果不在「都市計畫」階段就有「法制化」的公民參與,到了徵地需求出來,就為時已晚,徒然增加行政與社會成本。

另外,台南市政府表示,即使未來土徵條例修法納入聽證,因為需地機關為交通部而非台南市政府,聽證會也應由交通部主責。

朱增宏說,如由交通部辦是站在「需地機關」立場。台南市當然可以引用行政程序,以在地「都市計畫」審議機關立場來辦,有法源(行政程序法)當然就有法律依據。他建議台南市長賴清德應該好好了解一下聽證會的相關規定。

而如今看來,內政部並沒有修法將聽證納入土徵條例的打算,朱增宏建議,不妨從修《行政程序法》著手,只要將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章節,加一條「本法所訂聽證程序,公聽會準用之」就解決了。

三、檢討「市價徵收評估方式」

兩年前的土徵條例徵收補償從過去的公告地價加四成改成「市價徵收」,是一種進步的做法,但何謂「市價」各界卻有不同看法,最後通過版本是由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民間認為無法達到客觀,才會建議由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但行政院以民間估價師無代表性拒絕。

當然這是技術問題,可以透過再次修法真正落實市價徵收的實質內涵。但戴秀雄認為更關鍵的是:「就算市價補償就夠了嗎?」市價照顧的是交易價格,但還在生產的農地,徵收等於把農民的生產資材一併取走。

位於台中市后里區的中科三期要蓋聯外道路,徵收后里農民謝龍雄家八成梨園,每顆梨樹才賠償三千八百五十元。「突然說要徵收我的土地,心裏很難受,農民是靠種水果生活,你突然拿去以後生活要怎麼辦?」七十多歲的謝龍雄說,「這些都是我從南投名間買樹苗回來種的,都已經超過五十年了。」

試問,這部分的所謂市價又該如何評估、如何補償?這些不是說改由市價徵收就能解決的,未來修法應一併檢討。

四、檢討撤銷與廢止土地徵收等程序

土地徵收是一個國家對人民財產迫不得已的行為 ,因此必須跟使用目的綁在一起,一旦使用目的不存在或改變,就應該把土地還給人民,因此徵收條例中有一個專章在處理徵收的撤銷或廢止,這是對人民財產的一種起碼尊重。

但內政部有落實這個規定嗎?顏愛靜等四位委員的聲明中指出一個案例 ,一個已徵收的土地卻放著廿三年未依當時徵收目的使用,民眾申請廢止徵收,內卻部卻說這涉及政策,無法決定。赤裸裸暴露出審議的虛假性。

另外最荒唐的設計是,一旦土地徵收撤銷或廢止,政府已失去占有的合法性,但卻要求民眾在一定期間內先把原徵收價金繳回地才歸還土地,否則連土地收回權都會被取消。戴秀雄說:「這跟綁架勒贖沒兩樣」,非改不可。

五、檢討「除了徵收以外較溫和的替代手段」
土地徵收條例還有許多暗藏足以侵犯人民財產的細節,必須仔細檢視。以土徵條例第三條為例,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十種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基本上前九項包括國防、交通、水利等問題不大。

問題出在第十項「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這點連前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都認為有檢討必要。許多機關在各自主管的法令中都有土地徵收對於公益利益的詮釋,例如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等等,這些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也多由機關自行詮釋,這點未來也應該檢討改進。

此外政府也應認真思考,除了徵收以外的替代手段。戴秀雄舉例,德國規定能用重劃解決的就不可以徵收,因此德國一年不會有幾件徵收,因為一徵收就被告 ,官員也一定輸,沒有機關喜歡動用徵收。而縱使徵收機關能證明徵收的公益性、 必要性,但還是要檢討有沒有更溫和的方式去對待人民的財產。

台灣土地徵收浮濫已成為社會衝突的重大事件,江宜樺、李鴻源如果再說土徵條例沒問題,就是在自欺欺人。而台灣農村陣線已宣布,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將提出民間修法版本,行政院如真想解決土地徵收爭議,就應該展現誠意,並落實程序正義。兩年前修法時,未經仔細討論即將各個版本逕付二讀,直接表決的做法應該改進,如此才能真正體現民主國家的精神。

(附註)行政聽證與公聽會差異

行政聽證
公聽會
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之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之行政行為

規定應或得舉行聽證程序之法律:
行政罰法第43
公民投票法第10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817
公平交易法第25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0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
無法源基礎




關係人
多限於行政行為之特定相對人。

如:針對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廣泛聽取人民意見,並非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故不限於特定人。

如: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一般民眾。
程序嚴密
明文規定進行之正式言詞辯論程序,包括事前通知、事中進行、事後效力
未受嚴格之程序保障
效力
拘束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
無特定法源拘束
性質
具體個案
具兩造對立之訟爭性
非具體個案
不具訟爭性之制度
目的
相對人進行言詞辯論
陳述相關事實
釐清法律問題
主張或提出證據之機會
廣泛蒐集意見,
以資為參考之制度。
事件特性
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行政計畫、政策規劃
表:朱增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