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區域計畫草案放寬開發管制 環團公聽會反對


‧朱淑娟 2013.10.1

內政部提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土地利用方面,從原本「限制發展區」、「條件發展區」、「一般發展區」的三類分法,改成分為「12級環境敏感區」,其中放寬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限制開發規定,環保團體質疑是在為開發鬆綁,後果將破壞水土。

「全國區域計畫」是其他法令的上位指導計畫,一旦放寬,很多法令也會跟著放寬,滋事體大。立委劉建國、田秋堇今舉行公聽會,會後結論,由於目前組織改造關於山林水保分工未明,應等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討論此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表示,草案部分內容99日行政院已備案,但未來將舉辦多場公聽會,年底再修正報院一次。

陳繼鳴表示,更改土地利用分類名稱,是因為區域計畫法並沒有「禁止」、「限制」條文,為避免產生執行爭議,才更改名稱。而「第1級環境敏感區」等於過去的「限制發展地區」,不能申請任何開發行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等於過去的「條件發展地區」,可有條件開發。

而其中有兩項放寬土地利用的規定,內政部營建署強調是配合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經濟部水利署建議才做修訂。

其一,過去「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屬於「限制發展地區」,現改名為「環境敏感地區」,而且還降級為「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從不能申請任何開發,放寬成有條件開發。

其二,過去「重要水庫集水區」屬「限制發展地區」,現修正成兩級:

(1)1級環境敏感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維持限制開發。但其他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2) 2級環境敏感區:非供家用及公共給水的水庫集水區,可有條件開發。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認為,一旦草案通過,配合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修訂《水土保持法》,放寬大部分水庫集水區不必畫為特定水保區,未來飯店、工廠就會進入水庫集水區、活動斷層兩側地區,明顯是為開發解套。

水庫集水區 、活動斷層
放寬有條件開發

陳繼鳴則說,區域計畫不是全國計畫的計畫,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法令有分工,有很多治理面的工作要由其他法律處理。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規定,不是如環保團體說的圖利財團,純粹只因區域計畫法並沒有授權公有土地處分權責,這部分應回歸法令落實。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組組長王藝豐舉例,翡翠水庫之所以能維持較佳水質,是因為落實土地管制,控管汙染,家戶汙水全部接管,兼顧農民生計、水源保護。 目前台灣96座水庫中有 63座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贊成1級水庫加強管控。

地調所表示,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並不是完全禁止開發,要由專業技師調查評估供縣市政府審查。依《地質法》公告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也不是一律禁止,地質敏感區不等於限制發展區,如果評估沒有影響還是可以核准開發。 

劉建國追問:「如果縣市政府不公告縣市內的活動斷層,地調所要怎麼辦?」而目前只有車籠埔斷層兩側有公告,誰來保障消費者居住安全?

陳椒華則表示,如果地調所能公告「活動斷層兩側100公尺範圍」,那將「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降級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就影響不大。

草案問題多
應重新修正

關於草案內容,今天多位環保團體及學者到場反對。靜宜大學生態系副教授楊國楨,以清境農場開發導致萬大水庫淤積嚴重為例,他認為這是因缺乏國土計畫法所造成的濫開發亂相,現在內政部要積極處理的是國土計畫法,不是用一個區域計畫想去解決國土的大問題。

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許立民說,非家用給水水庫集水區,只要業者承諾一些事項就可以開發,如果事後做不到怎麼辦?

台南社大研究員吳仁邦強調,大家一直強調集水區人口很多,但有沒想過為何會這麼多,只看到政府在做鼓勵大家上山的事,沒看到鼓勵大家離開集水區的計畫,「 行政體系就是在坦護廠商開發,沒看到幫土地講一句話」。


舊案、新案主要修正內容對照表:
(舊案)20106
(名稱)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

(新案)20138
(名稱)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應納入「限制發展地區」
降為第2級環境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公有土地配合政府公地管理以保育為先的相關政策,由公地管理機關停止辦理出租、讓售
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的規定:

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

水庫集水區分為2
(1)
水庫集水區(家用及公共給水)
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的環境敏感區(特定水保區、水庫蓄水範圍..)
其餘地區:只要開發者承諾一些汙染控制事項,就可以開發

(2)
水庫集水區(非家用及公共給水 )
提供有條件開發之彈性空間


(簡化審議)縣市區域計畫已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模表明,並經區委會審查同意,直接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必再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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