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 星期二

宰殺4隻台灣黑熊判無罪,野生動物保育難

 轟動一時的台灣4隻黑熊獵捕、宰殺案,1126日屏東地方法院,
判決被告9人無罪,台灣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陷入保育危機。(/農業部提供)

 
同時刊登於《
 
文‧朱淑娟2025.12.2
 
屏東霧台鄉9位原住民,自2020年起三年內,宰殺4隻台灣黑熊、15隻水鹿、3隻野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其中一隻黑熊,遭2人騎機車「三貼」載運熊屍,沿路嬉鬧擺布,引起反感。201346日,屏東地檢署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41條第1項,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等罪,提起公訴。
 
1126日屏東地方法院,判決9人無罪。理由之一,他們都是原住民,獵捕、宰殺保類野生動物是基於「非營利自用」。之二、其中1隻黑熊有危及人類性命之虞。分別符合《野保法》21-1條第1項、21條第1項第1款除罪規定。
 
判決一出,引發質疑。《野保法》21-1條第1項,原本只允許原民基於傳統、祭儀可以獵捕、宰殺野生動物,且必須核准。原民立委爭取增加「非營利自用」,但因爭議過大,經過十多年,最終在今年218日修法成功。
 
如何定義「非營利自用」?因為要自用,就可以任意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三年宰殺這麼多,還包括瀕臨絕種台灣黑熊,能稱為自用?如何評估黑熊有危及人類性命之虞?這項判決,不但沒有釋疑,反而陷入更大的爭議。
 
 
三年獵捕、宰殺4隻黑熊,可以稱為自用?
 
回顧2022128日,屏東地檢署接獲通報,在霧台鄉某民宅冰箱中,起獲黑熊、野山羊屍體各1具、水鹿腳14支、水鹿頭標本1只、土製獵槍1把。追查得知,20201月到202212月的三年內,共4隻台灣黑熊遭獵殺。
 
12隻黑熊是狩獵宰殺,第3隻黑熊是狩獵時,發現牠誤中其中一名被告所設陷阱,隨及宰殺。第4隻黑熊在狩獵宰殺後,2人騎機車載運熊屍,沿路嬉鬧擺布,自拍影像上傳網路後,引起不小的指責聲浪。
 
屏東地檢署依《野保法》41條第1項提起公訴,這項是指違反同法18條第一項第12款,「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學術等用途,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以及19條第1項,「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毒物、陷阱、獸鋏等方式。」
 
 
如何評估,黑熊有危及人類性命之虞?
 
然而1126日,屏東地方法院判決9人無罪,理由之一指他們是原住民,宰殺黑熊是「非營利自用」,符合野保法21-1條第1項除罪規定。
 
其實在之前修法時,動保團體強調,為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經開放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可以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如果再開放「非營利自用」,等於讓原住民擁有全面開放的狩獵特權,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理由之二,是指其中1隻黑熊,有危及人類性命之虞。這是依《野保法》211項第1款,「野生動物危及人類性命之虞,得獵捕或宰殺。」
 
關於這點,屏檢起訴時有不同意見,4隻黑熊遭獵殺地點,距離被告居住村落,各為16164.20.4公里,客觀上並不存在黑熊入侵村落而遭射殺情形。這條還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情況緊急,應先報主管機關處理。
 
屏科大野保所教授黃美秀,針對這點在臉書發文質疑,「黑熊是否危及人類性命之虞,是個人主觀看法。例如,一隻熊遠遠站起來,這是動物的防禦行為,警告人類太近了,不能就認定牠要攻擊人。這時,人不應該開槍,而是先撤離現場。此外也無法從其訴狀內容,看出當時的緊急情況。」
 
 
台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受到保護了嗎?
 
黃美秀強調,「尊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的狩獵必要,但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也是普世價值,文化和生物多樣性,更是唇齒相依。只要非營利自用,就可以隨意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嗎?似乎不是。」
 
當年屏東地檢署的起訴新聞稿,用了一個感性的標題:「你我都是台灣黑熊守護者」。文中提到,台灣黑熊是我國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且已廣泛成為台灣代表意象,為國人所熱愛,依其現況屬「絕對禁止獵殺」。
  

農委會林保署,也在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蓄意獵捕第一級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在現今社會於法不容。」如今面對這個判決結果,「黑熊媽媽」黃美秀最想問的是:「台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否已受到法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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