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環保署土基會於去年12月採樣檢測,包括永揚公司的10口監測井、環保團體的12口井、當地4口民井。檢測結果發現位於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源水量保護區」內的一口井,測到砷含量最高每公升0.056毫克,已超過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註1)
另外,部分水井發現水質中含有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氯甲烷、甲苯、砷、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氯鹽、總有機碳、鐵、氯乙烯、氯仿,都已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汙染監測基準。
台南環盟多次要求環保署重視烏山頭水庫「砷」危機,然而環保署不但置之不理,還多次多布新聞稿指責環保團體自費挖的井不標準,採樣數據不值採信(這是環保署官方的採樣及檢測報告)。另外又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因此不屬於環保署該管的範圍內。
請問水利署長「自來水保護區」測出砷,該如何處理?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是由經濟部水利署劃設,水利署也從95年起向民眾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水費外加5%,讀者請參考自家水費單明細),理當負起保護自來水源安全。環保團體近日將拜會水利署長楊為甫,針對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測出高濃度「砷」,提出因應對策。(註2)
(註1)
環保署監測砷濃度較高的水井,永揚場址內有兩口,1號井0.036毫克、2號井0.066毫克,是背景值的10倍。而在斷層下方的兩口井,NA1井0.024毫克、NA2井0.026毫克,比永揚場址內的2口低。
測到高濃度砷的井,位於「自水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前環盟理事長陳椒華表示,174號線以南的「SK1」井測到的砷濃度是0.056毫克/每公升。174號線以南是稜線,下來就到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即使SK1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但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但距離SK2、SK5、SK6等飲用水保護區內的井不到100公尺。目前已證實水往南流,因此SK1含高濃度砷的水也會往南流入SK2、SK5、SK6等飲用水保護區內。
(註2)
經濟部水利署於94年公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從95年起向用戶徵收每度水0.5元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費用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專款專用各項用途,其中之一項用途是「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支出用途如下: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補償等。
「飲用水保護區」小於「自來水保護區」?請前台南縣長陳唐山說清楚
陳椒華指出,1981年台灣省政府劃設的「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共6000公頃(70.02.21府建四字第104327號函),目前此水源區仍是經濟部公告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然而,1998年台南縣政府公告的「烏山頭水庫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將劃設面積縮小為5846公頃(87府環三字第114498號函)。「飲用水水源區」比「自來水水源區」少了154公頃,主要減少面積鄰近174縣道,剛好位於民營申請設置的永揚及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旁。
(兩掩埋場面積共27公頃,1999年申請設置,2001年陳唐山任縣長時通過環評,環保團體現仍抗爭中)。
誰家不用自來水當飲用水?
不將自來水保護區全數劃為飲用水保護區,是自欺欺人的作法,竟還有官員拿這個自欺欺人的說法當擋箭牌,明明在自來水保護區內測到超過管制標準的砷,還可以辯解這水井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無所作為,這是罔顧人民生命,人人都可告官府公共危險罪。試問,誰家不是用自來水煮沸後當飲用水?
「飲用水保護區」應包括「自來水保護區」
環保署從1998年起劃設「飲用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用意是認為只有「自來水保護區」不足以保護飲用水安全,應另劃設飲用水保護區,理論上飲用水保護區範圍應大於自來水保護區(實際上多數的飲用水保護區劃設也是如此)。
飲用水保護區應大於自來水保護區,還可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來證明。依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因此,「飲用水」包括「自來水」法有明訂,不辯自明。依法,劃設飲用水保護區,只能大於自來水保護區。
陳椒華表示,「飲用水保護區」公告時間為1998年7月,當時鄰近的「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單位」正進行地下水調查鑽探作業,請陳唐山、前環保局長李穆生(現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公開說明,亦請監察院主動調查。
另針對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源區」較「飲用水水源區」少了154公頃部分,請台南縣長蘇煥智儘速再補行「烏山頭水庫飲用水水源區公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