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淑娟2023.6.27
在6月20日監督小組的線上座談會中,成大都計系副教授黃偉茹表示,政府不斷創造各種專區來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從過去不利農業經營區、漁電共生專區,到目前的綠能發展區,包括劃設原則、位置、面積,決策過程都不公開。
低地力誰來認定?要資訊公開、充分參與
經濟部指綠能發展區會選擇「不適合耕作或養殖的低地力及棄養閒置魚塭」。但何謂「不適合耕作或養殖」?什麼又是「低地力」?而且一塊地是不是低地力,會因時空不同而異,例如缺水或其他原因休耕、閒置,現在是低地力,未來可能就不是。農委會還曾規劃讓休耕地復耕,解決糧食自給不足的問題。一旦現在認定為低地力拿去種電,需要復耕時就失去轉圜餘地。
黃偉茹以彰化大城地區為例,經濟部劃設台17 線以西一塊 339 公頃農地,指這裏是低地力而列入綠能發展區。但今年2月16日開說明會時,就有農民反彈,指這裏種花生、地瓜都不錯,雖然是砂質土壤,但不能說不利於耕作。
而實際上當地還有九成土地在《國土計畫法》第21條國土功能分區中,被劃為「農業發展區第一類」,土地用途是:「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綠能專區要有授權依據、劃設標準
這指出一件事,經濟部掌握地力判定的主導權,選址不公開、不必跟人民溝通,他想要的地就是「低地力土地」,可以隨便圈起來,然後汙名化這塊地。這是政府貫用的手法,過去苗栗縣要開發後龍科技園區,就說那裏產值差不如蓋工廠。中油要蓋三接,就說大潭藻礁狀況糟不如蓋接收站。
而且為了清除法令障礙,行政院會清查相關單位法令,接下來還有一連串法令要放寬。不只如此,光電的環境爭議這麼大,但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只有位在重要濕地才要環評。今年3月環評委員朱信在環評大會提案,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區光電案應做環評,獲得在場所有委員支持。
他的理由是,光電應該跟其他能源開發案的標準一致。而且光電涉及很多環境問題,並非農委會的專業可以審查,何況他的立場並非中立客觀。
因此政大地政系副教授戴秀雄建議,避免像經濟部自創的「環社檢核」法律效力不明,綠能專區劃設要有授權依據、以及明確的評估準則,告訴大家綠能專區是在哪些條件下劃設的,如此一來才有辯論以及社會溝通的機會。
光電環境衝突多,應建構與環境共融的規範
光電造成的環境衝突愈演愈烈,最近案例還有曾文水庫要設光電板,被嘉義縣議員連署反對而暫緩。即便沒有證據顯示水庫設光電板會汙染水源,但經濟部也提不出證據說不會,就連民進黨執政的縣市長也不敢護航。
而這種反光電的情緒將快速蔓延,如果繼續不理會,只顧不斷推進計畫、放寬法令、恣意圈地,結果就是阻斷政府的光電發展。戴秀雄建議,政府應建構「與環境共融」的光電架設技術規範。「與農業生產環境互斥的光電,是不被鼓勵的。」
今年3月中研院在「農業政策建議書2.0」中指出,40 年來農地減少一半,從126萬公頃減到74萬公頃。他們期待《國土計畫法》能透過功能分區(農業發展地區)、以及農1到農5劃設,達到總量管制、並落實農地農用。
但很不幸,《國土計畫法》沒有土地使用的主導權,反而配合各種政策放寬規定。想想看,為了達到2050 年40GB~80GB的光電目標,還需要多少土地,這些強迫中獎的土地又會爆出多少衝突。現在不檢討,再美好的目標也只有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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