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4日 星期二

協和電廠程序反覆,環評專業就不會被信任

 新協和電廠真的有減排?比較基礎應該是運轉中的2部機組、不是4部。(/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3.7.4
 
525日「協和電廠更新計畫」環評審查時,因爆發程序爭議而流會,之後環保署曾在62日排審但隨後取消。上周又公告77日續審,但這次史無前例不重新開放報名旁聽,而以525日已登記者為限。公民參與是環評最重要的精神,環保署的參與程序如此反覆,未審就已失去人民的信任。
 
由台電開發的協和電廠更新計畫,要新建2部燃氣複循環機組,每部130萬瓩,總計260萬瓩。取代明年即將除役的34號機(12號機2019年已除役),補足由協和電廠供給北東電網(雙北商業區、基隆市、宜蘭縣)的發電量。
 
 
旁聽程序反覆,將爆發新一波衝突
 
525日之所以流會,是因為這個計畫要在協和電廠外側海域填海造地,而填海造地的面積、地點變更三次分別是:1.0(29.25公頃)2.0(18.6公頃)3.0(東移版14.5公頃)。當初二階環評範疇界定的範圍是2.0,這次拿出來的3.0跟之前位置完全不同,環保團體認為既然位置已變,就應該重做範疇界定。
 
但環保署認為,3.0雖然位置變更,但還是跟2.0同屬一個海域範圍,不需要重做範疇界定。當決議續審時,環保團體被迫衝進會場才讓會議中止。
 
其實每一次環評會議都是獨立會議,重新接受報名旁聽才符合程序正義。而事實上環保署62日的公告也接受重新報名旁聽,但77日卻改變規則不再接受報名。難怪環團指這是半黑箱作業,目的是7月底環評委員卸任前搶過。
 
 
基隆市已撤銷同意函,環評通過也未必能能取得許可
 
此外,協和電廠案在525日環評流會後,又發生一個關鍵變數。531日基隆市長謝國樑,以3.0版東移方案填海造地範圍,跟當初申請的2.0版不同,廢止前任市長林右昌在2020924日發給台電的原則同意函。
 
這個廢止極為關鍵,導致環評即使通過也可能無法開發。因為環評後還要取得地方政府多項許可。雖然環評是獨立審查,不必管後面許可的問題,但實務上為追求審查的有效性,會以「之後的程序沒問題」做為審查依據。其中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的態度,如果首長不支持,環評被否決的機會就很大。
 
除此之外,開發案必須確保足夠的水、電,因此環評委員也會要求開發單位提供水、電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函,這已經成為環評的必要前提,這部份環評委員就不必額外再審查。之前台塑六輕擴建案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用水時,被要求自籌部份水源,台塑會承諾蓋一座海淡廠就是這麼來的。
 
如果環評會執意在基隆市政府未同意前,自顧自審查並通過,自己雖然可向行政院交代,但卻是不負責任地把問題丟給台電跟基隆市政府。
 
 
更新前後的空汙排放量,應以「實際排放量」為基準
 
第三個爭議,協和電廠從重油改為燃氣,宣稱可減少排放96%空汙、53%溫室氣體,獲得許多人支持。不過台電所謂減排,是跟過去4部燃油機組比較,而且是「許可排放量」、而不是「實際排放量」。這也出現比較基礎的爭議。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認為,新燃氣機組應該跟2020年的2部重油機組比較才合理,這樣比的話,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還多1.5倍以上。
 
怎麼比較才合理?可以參考2017年六輕四期擴建案時的審查標準。當時環保署要求所有六輕擴廠的汙染排放,應以「既有運作中工廠」的「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而不是把已經關廠的排放量拿來抵減。
 
所謂「環評量」,是一個企業在環評時給予各種汙染物的排放限值,基本上這個量是以最大生產量來估算,甚至灌水。「許可量」是指地方政府允許企業排放的汙染量。「申報量」則是企業實際生產後排放並申報的汙染量。因此,環評量一定大於許可量、許可量又一定大於申報量。

如果目的是減少汙染排放,當然要以「運轉中機組」的「實際排放量」為基準才合理。而不是台電主張的「4部重油機組(其中2部已除役)」的「許可排放量」。環保署也應該以當初對六輕的同一套標準,套用在協和電廠案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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