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台中電廠訴訟鬧劇,還要繼續演下去嗎?

 
5年前引發台中市政府、台電對抗的生煤罰款、撤銷事件,
法院判決台中市政府勝訴,但這個判決形式多於實質。(/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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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淑娟2025.6.24
 
2019年底到2020年初,台中市政府與台電、環保署、還有行政院,鬧得風風火火的「台中電廠生煤罰裁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9日,針對台中市開罰台電1800萬,又被環保署撤銷一案,判決台中市政府勝訴。
 
理由是,依照《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如有違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報行政院撤銷,而不是環保署自己撤銷。其實這個判決,形式大於實質,當年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罰款後,也知道搞錯了,再報行政院,行政院也補了撤銷程序。
 
所以,沒有台中市長盧秀燕喊話,「要台電把罰款繳一繳」的問題。環境部、台電說要上訴,也大可不必。這件事,可說從頭到尾就是一場鬧劇。
 
 
減量計算方法見解不同,引發爭議
 
「台中市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2016126日由台中市長林佳龍公告,要求4年內,所有使用生煤單位,都要減少40%用量。台中電廠近年來,每年最高用量1839萬噸,減四成,每年用量上限1104萬噸。
 
不過台電認為,台中市計算方法有誤,不該用「實際用量」1839萬噸算,而是用「許可量」2100萬噸算,減四成,是1260萬噸,不是1104萬噸。
 
不過自治條例寫的是「使用量」,管制生煤用量,目的是為了民眾健康,應該用實際「使用量」,不是帳面的「許可量」。這點,台中市有理。
 
201912月,台中市環保局,以台中電廠年用量超過1104萬噸,開出3張總額1800萬元罰單,接著撤銷23號機許可證。
 
然而,自治條例是指「總用煤量」,台中市環保局卻指定撤銷23號機,壓縮中火調度空間,這點,台中市應屬無理。
 
 
環保是自治事項,應報行政院,環保署無權撤銷
 
2020225日,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以上級機關身分,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直到上周判決後,升格後的環境部,還是這麼以為。
 
環境部會這麼說,是因為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沒有罰責,而是連結到環境部主管的《空污法》。就連這點,環境部也搞錯了,《空污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環保署,在地方是地方政府。中央、地方同為主管機關,沒有上級、下級之分。
 
法院判決則直接說,環保署搞錯法條了,環境保護屬自治事項,應該用《地方制度法》第75條才對,要報行政院撤銷,不是由環保署自己撤銷。
 
 
自治條例遭行政院撤銷,憲法法庭5年未開庭
 
其實,罰款、撤銷23號機還算小事,因為行政院很快就補撤銷,台電毫髮無傷。而且這本來就是台中市政府、台電可以自己協調的事,卻搞到要環保署、行政院出面、甚至告上法院,最後落得三方都灰頭土臉。
 
比較重要的是,行政院在20203函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至今自治條例,處於無效狀態。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認為,地方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規,應由憲法法庭釋憲決定,因此暫停審理。但至今5年,憲法法庭並未開庭。
 
或許,連憲法法庭都很傷腦筋,因為行政院撤銷的3點理由,未必站得住腳。首先,行政院認為自治條例第34「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染源生煤、石油焦許可證」,是剝奪人民使用這兩項燃料的權利。
 
第二個理由,自治條例第3條「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是一種空污法沒有規定的審查方式,屬於自創。
 
第三個理由最令人意外,行政院指自治條例第6條「生煤堆置場所自10712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違反空污法規定,因為依法生煤堆置場所,並沒有強制室內貯存,還有戶外防塵網等三種方式。
 
總之行政院的意思是,地方自治事項,不能抵觸中央法規。然而,這次法院判決也提到,環保屬於自治事項,而且依《空污法》、《環境基本法》,中央也授權地方,可以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相信未來,憲法法庭也會支持這個見解。

台中市政府、台電,應該合作,共同尋求空污減量做法,而不是動不動開罰、撤銷、互告。改善空污是為民服務,不是成為政治鬥爭工具。本來簡單就可以協商的事,卻演成政治對抗。演這麼久,也演夠了,應該適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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