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台南縣環評大會未撤銷永揚案 留待新市長上任再討論 

‧朱淑娟/2010.12.16

針對永揚垃圾場開發案,台南縣政府16日舉行環評大會,環保團體要求縣府應撤銷永揚案。因為台南高等法院11月30日已判決「台南縣永揚垃圾掩埋場」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且環保署專家會議也證實永揚場址有斷層、地下水。

但最後環評大會投票,三票贊成撤銷、六票要求由原案環評委員來處理,兩方都未過半數,故決議交由下次環評大會討論。

環保團體對此表示遺憾。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太多證據足以撤銷永揚案,台南縣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偽造之環評書及設置許可文件,可惜包括台南縣政府、環評委員都沒有擔當。

台南市環保聯盟理事長李建畿表示,台南高等法院已判永揚公司環評資料為偽造有罪,而今年10月永揚場址非法掩埋爐渣被凡那比颱風吹出,永揚公司已違法,請台南縣長蘇煥智兌現承諾,依行政程序法117條立即撤銷永揚案。

台南縣環保聯盟理事長謝安通表示,烏山頭水庫及其集水區應該加強保護,何況永揚場址離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不到300公尺。

之前蘇煥智承諾只要有斷層通過場址、或法院宣判永揚公司有罪,就要撤銷該案。台南市環保護聯盟常務理事黃安調指出,環評大會就是台南縣政府撤銷永揚案的時機,沒想到蘇煥智輕諾毀諾,沒有擔當。

黃安調指出,永揚公司提供不正確資料給縣府環評委員,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因此,台南縣政府在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後,自然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可以要求台南縣政府國賠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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