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五之二:環評誤了經濟?83%環評過關

 環評原本應專業審查,但經常變成政治決定,中科三期設在
空污嚴重的台中后里,引發長達10年的訴訟。(攝影/朱淑娟)


工業發展較早的美國,從1970年代起為了預防開發破壞環境,已發展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規範開發案許可必須考量環境因素。不過並沒有另設一個專門的環評主管機關審查環評,也沒有審查通過、不通過的制度。

1980年代台灣爆發石化污染、林園廢水等環保公害事件,引發社會抗爭,多位學者建議引進環評法為環境把關,也獲得前、後兩任環保署長趙少康、張隆盛支持。不過當時台灣環保法規還不健全,擔心如果比照美國制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審,例如六輕開發案由經濟部審查、科學園區由科技部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支持這些開發案,可能球員兼裁判。

最後決定在環保署下成立公正的「環評委員會」,並給予委員會准駁權,為環境雙重把關。19941230「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告實施。

 我國環評法2個特點:
 1.在環保署下設「環評委員會」。
 2.審查擁有准駁權。


 這兩個當年基於為環境雙重把關的設計,多年來卻一再被挑戰,最明顯的負面結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已經有環評把關,規劃時就較少考量環境問題,但前頭不把關,到了後頭環評,衝突就會產生。

而當環評審查認定不應開發或應減產,開發單位就會說環評阻礙經濟。另一方面環評如果通過,就被環保團體說是為財團護航,動不動告上法院,不然就說環評已死,乾脆廢了等等。環評被兩邊夾擊,動輒得咎。

李應元說這次修法希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負責,決策時就要考量環境、區位合理性,而不是選了不恰當的位置,例如在空污嚴重地區蓋污染性產業,或在缺水區開發耗水產業,有的還先送行政院核定為重大計畫,環評審查就會落入困境。他的立意良好,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準備好了嗎?

公正審查?還是政治決定?

而按理說,環評委員會是公正審查,如果發現區位不對可以直接否決。但環保署是行政院的下屬單位,只要行政院支持的案子,爭議再大還是會過。本來是為了公正審查才另設環評委員會,最後卻變成政策配合的工具。

而且環評經常配合政治風向走。2011年前總統馬英九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計畫取消國光石化開發案,但他不自己取消,而是要環評會來處理,還把戲演足,指示環保署將最後一場環評審查會,安排在2011422日,這一天是「地球日」,依慣例總統要接見環保團體。

當天原本擔任主席的台大環工所教授蔣本基還慢慢審,12點過後突然加速,並在接近3點做出有條件通過不予通過兩案併陳的結論。隨後總統府通知340分舉行記者會,馬總統在會中宣布取消國光石化開發案。

國光石化是一個高耗水的產業,每天用水38萬噸,等於全彰化一天的總用水量,當地已無水可供應,經濟部水利署提出在烏溪蓋大度攔河堰,環評也在進行中。國光石化取消後,大度堰的開發也跟著撤案了。

201212月在經濟部工業局舉辦的全國產業會議中,前國光石化董事長、現任台塑石化董事長陳寶郎說:「以後不要像國光石化一樣讓廠商自己找地,環評時又說影響生態、沒水,這樣廠商很累,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要把國土規畫做出來,讓廠商去該去的地方設廠。」 

他講的非常有道理,但國光石化的地是廠商自己找的嗎?陳寶郎會不知道這個地方是惡地嗎?只能說,國光石化把環評的政治性演得太過傳神了。

李應元期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送環說書前,先考量環境及區位的適宜性,這非常好,但必須先建立機制,不是一廂情願只修改環評規則就好,行政院也不要習慣性把手伸進環評,否則又把類似國光石化的案子送來,即使區位不對、但行政院又說非過不可,環評又該怎麼審?

廣義的否決權也包含「有條件」

企業抱怨環評效率不彰,甚至指環評是經濟絆腳石,但其實環評通過的比例超過八成。環保署從1995201210月共審查821件開發案,其中682件、83%有條件通過不應開發58件、佔7%退件或撤案81件、佔10%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審查結論有5
 1.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3.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4.認定不應開發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而通過的開發案都屬「有條件通過」,不是直接「通過」。「有條件」的設計是一種裁量的彈性,原本一個開發案對當地的環境影響過大,可能不通過,但只要承諾一些能減輕環境影響的條件,就會「有條件通過」。

例如,一家工廠每日用水5萬噸,設在台中或台北,經濟部水利署核發用水計劃書的標準就不同。台北的水源較不缺乏,有機會全數核給。但台中缺水,就會被要求自籌水源、或使用一部分的再生水。

不過有時環保署又把「條件」做過頭了,一些該評估清楚的事項未評估,而是把大家的疑慮變成條件就通過。例如科技部在台中后里開發的中科三期,環評通過時附帶9個條件,其中多項都是環評時爭議很大的,例如健康風險、水資源,審查時並沒有釐清,可以因為放入條件就通過嗎?

前環保署長沈世宏認為:「只要放入條件中、且事後切實執行,就沒有疑慮了。」但日後行政法院以「事後承諾不能保證能做到,事前就應評估」等理由撤銷環評

結論。因此,「條件」如何做到不逾越分際,過去一直沒有講清楚,才會有行政訴訟的空間,未來應進一步解釋,才可能盡量減少爭議。

一階環評沒有公開說明會,導致事後抗爭

環評審查分一階、二階,原本這個設計是為了區分小案、大案,一階只要書面審查,並沒有民眾參與(實務上一階審查已經不只這樣),審查通過後才舉行公開說明會,但多數案子都在一階審查就通過,許多民眾事前也不知情,事後想反對已經來不及,這有違環評公民參與的精神。

 環評法第7條: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應檢討合併一、二階環評,或是所有案子在環評前都要舉行說明會,並廣邀相關人士參與,唯有讓民眾充分參與,才能減少事後的抗爭。

二階環評標準不一,程序變冗長

一階環評時,如發現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環評法第8條規定,應繼續二階環評。然而所謂「重大影響之虞」,依環評施行細則第19規定,可說包山包海,什麼情況都有可能。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何謂重大影響之虞
 1.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2.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3.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4.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5.對當地眾多居民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影響
 6.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7.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但進二階環評程序冗長,要調查的項目增加很多,所以除非影響重大,多數的案子能在一階處理完最好,否則程序拖延並非好事。但接二連三有案子因未進入二階環評敗訴,環保署被告怕了,進二階的案子大增,而且審查標準愈來愈模糊,有時只要抗議的人多,進二階環評的機會也跟著提高。

甚至還出現「自願進二階」的選項,起因是經濟部水利署在台中后里開發的「大安大甲水源聯合運用計畫」20137月行政法院以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二階環評,但只在一階就通過,撤銷環評結論。

事後水利署決定不上訴,並主動表示願依法院判決進二階環評。環評委員對此有過辯論,認為進不進二階應該由委員會決定,不是開發者,經沈世宏勸說後委員就不再堅持,成為環評史上第一件「自願進二階」的案例。之後環保署為了避免爭議,修正規定明訂開發者也可以自願進二階。

水利署這個決定是非常善意的,可做為一種典範,因為在此之前,行政機關只要官司輸了,一定會上訴到底。而且在上訴中繼續施工,導致最後即使勝訴,但開發已接近完工,衍生出信賴保護的爭議。

而經濟部次長楊偉甫不這麼做,而是誠懇面對判決,事後也在跟當地農民溝通後,更改計畫路線獲得支持。

但此例一開,卻給業者逃脫一階環評被否決的機會。例如,高雄為了推動南星計畫,從小港區大林蒲到大寮的「國道七號」,原本一階環評的專案小組審查時建議否決,但高雄市政府與環保署協商後,環評大會改成進二階環評。

結果這個案子從2014年到2017年,二階環評的範疇界定會議開了3年、13次還沒結束,主要原因是,這是一條要給大貨車通行的路,所經之地將帶來污染,每次變更路線民眾就來抗議,導致替代方案變來變去。

一個案子光是範疇界定會議就開了3年,實在很沒效率,但審查過程中能不能有其他作為呢?例如先退回,請交通部重新擬定可行方案,並先開說明會跟民眾溝通,而不是任由一個計畫變來變去,審查沒完沒了。

但環評委員對範疇界定的認知太過保守,認為這個會議只能界定二階環評審查內容,不能做其他處置,`就算這個案子再不合理,也要等到二階環評審查時再處理。審查如此僵化,也是導致環評無效率的原因之一。

此外,二階環評也變成業者掩飾決策錯誤的藉口。科技部位於彰化縣二林鎮的中科四期,是馬總統愛台12建設的一項,631公頃的台糖農地,花了500億元改造後,變身為二林園區。原本要提供給友達光電設廠,2012年友達說不來了,科技部匆匆決定將二林園區的定位,從光電園區變成機械園區。

前後10年過去了,二林園區只有一家2.68公頃的廠商進駐,而這家廠商嚴格說來也不符合進駐科學園區的條件。20177月監察院糾正科技部,科學園園區未確實評估與妥善規劃,導致土地閒置率過高,且近七成科學園區入不敷出。其中二林園區、宜蘭園區土地閒置率達八、九成。

科技部回應監察院,指二林園區現正在做二階環評,目前已引進15家廠商,就等二階環評通過後就可進駐,所以現階段的出租率無法呈現。

不過當年二林園區是在一階環評就通過的,卻莫名其妙變成要做二階環評,自此只要有人質疑二林園區閒置率高,科技部就說,現在還在做二階環評。但如果真像科技部說的,這麼多廠商等著進駐,怎麼沒看到科技部積極在做環評?而是20157月環評範疇界定結束後,就沒看到送件來審。

自願進二階變成開發者掩飾錯誤決策的藉口,遇到爭議就自動進二階,然後也不處理,關於這點,環保署又有何對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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