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團體到監察院,抗議湖山水庫不劃保護區。(攝影/粘麗玉)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7.1.3
經濟部水利署在12月20日舉辦的「全國水論壇」中提到,台灣的強降雨已造成水庫集水區保育重大困難,水庫平均淤積三成,兩年內要提出保育措施。但6天後,一場雲林湖山水庫劃設水質保護區的會議中,卻因地方反對,決議七成水庫集水區暫時不劃設水質保護區。一件認為對的事無法執行,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如果水質保護區都劃不下去,水庫淤積的問題還能解決嗎?
湖山水庫是最新完工的一座水庫,位於雲林縣斗六丘陵西麓、北港溪支流梅林溪上游,是一座離槽水庫。2001年行政院核定後,花了200億、經過15年才興建完成,去年4月已開始蓄水,和集集攔河堰聯合運用每日可供應43.2萬噸水給雲林、彰化、嘉義地區,希望取代地下水以減緩地層下陷。
湖山水庫的集水區位於北港溪支流梅林溪上游,但這個集水區面積很小只有6.58平方公里,於是另外在南投縣竹山鎮內的清水溪建桶頭攔河堰攔水,這裏的集水區有259.2平方公里,攔水後再利用引水道進入湖山水庫蓄存。
因此水庫集水區共有三個區域,第一區在雲林縣斗六市、古坑鄉。第二區在南投縣竹山鎮,這兩區面積比較小,只有68.4平方公里,約占總集水區面積26%。第三區包括嘉義縣竹崎鄉、梅山鄉、阿里山鄉,有193.13平方公里,占74%。
為了避免水庫集水區因汙染行為影響民生用水安全,2000年5月17日湖山水庫通過的環評結論,要求應劃設並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
依《水利法》第11條規定,一旦劃設水質保護區,區內禁止「貽害水質與水量的行為」,包括: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設汙染性工廠、設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興建高爾夫球場、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等等。
水質保護區是禁止汙染行為,反而可保護地方環境
去年水利署到以上地區開說明會時,雲林縣、南投縣沒有反對,但在嘉義縣的會場居民大動作抗議,嘉義縣長張花冠、嘉義縣立委陳明文也反對將這三鄉劃入水質保護區。居民擔心以後是不是連種植、畜牧、生活都會受影響。
但其實水質保護區禁止的都是汙染行為,反而能保護居民生活安全。舉個例子,台南市東山區嶺南里本來是水質保護區,後來有地方民代跟業者連手要在那裏蓋垃圾掩埋場,要求水利署配合解編水質保護區,解編後掩埋場就蓋成了。一旦蓋成廢汙水將汙染當地灌溉水源,環保團體協助農民抗爭10年才撤銷掩埋場,農民保住家鄉水源不受汙染,至今才能繼續種植龍眼及柳丁。
同理,嘉義縣三鄉如果劃入水質保護區,限制汙染行為,不但能保護水庫安全,同時也保護當地環境及水源不受汙染,居民應該歡迎才對。2000年通過的環評結論要求水利署應在「計畫核定前」跟居民充分溝通。都已經過15年了,嘉義縣長、立委、居民還是認為沒溝通,水利署也承認自己沒溝通嗎?
於是湖山水庫從去年4月蓄水至今遲遲未劃水庫集水區,這已經違反環評承諾,更引發環保團體不滿,於是有了12月26日的劃設保護區會議。
七成面積不劃水質保護區,水庫保育勘憂
水利署再度表達有保護湖山水庫的決心,並認為水質保護區應該「全區劃設」。不過只先劃雲林縣及南投縣小範圍的面積,較大的嘉義縣則預計「國土計畫法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前」才公告。這種說法太取巧了,一來這只是預計、二來該劃則劃,與國土計畫法什麼關係?再則國土計畫法根本遙遙無期。
經在場的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抗議後,最後才改成「預計兩年內公告」,而水利署也預計自己到時應該不會公告,於是又出現一個但書,如果執行有困難再報請更上級的單位協調,這樣看來,水源保護區劃設也是遙遙無期。
為了不被質疑水庫不保,水利署跟嘉義縣政府提出,一樣會依水利法11條執法,而且更嚴。既然更嚴,那不是直接劃水源保護區比較省事?如果更嚴,這樣民眾就不會抗議了嗎?而沒有法律依據,這些禁止事項要如何執行?
水利署又說,水利法11條雖然列出禁止的汙染行為,但這些還是要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去執行,例如廢清法、水汙法…。這是標準的互推責任,而不是先問自己主管的法令執行了多少,要這樣講不如就直接把11條修法廢掉。
綜上,水庫保育已面臨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大家都認為台灣水庫愈來愈糟,原因是水庫集水區保育沒做好,這必須透過劃設水質保護區、禁止汙染行為來實現。但地方民選首長及民代,為了維護地方開發權利反對劃設,於是當初大家認為對的事就無法執行,這樣以後水庫保育不力的責任究竟要找誰負責?
所以,如果水利署認為全區劃設水質保護區不合理,就提出來修正。如果覺得自己有理就要想辦法執行,不要再拿什麼抵觸原基法、還沒溝通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花了200億蓋的水庫都不好好保護,災難臨頭就通通怪氣候變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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