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幼兒園對抗畸形的自辦重劃制度而迫遷,圖為8月14日各界
在台中高等法院聲援幼兒園。(圖/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8.8.14
台中黎明幼兒園「自辦市地重劃案」,去年6月最高法院以重劃會選舉合法性爭議,發回台中高等法院更審,今天8月14日將開庭,黎明幼兒園也再度面臨迫遷危機。而他的不幸是由一個畸形且不正義的制度而起,半數地主就可以主導一個重劃案,自己的土地連不想參加重劃都不行,這已經不是「自辦」、而是「強迫」。唯有廢除自辦市地重劃,才能終結黎明幼兒園的悲劇。
100
%地主同意才能稱為「自辦」
所謂市地重劃,依官方的說法是「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供建築使用,再分配給原地主。但地主要捐地做區內的公共設施,政府節省公共設施經費、地主獲得土地增值利益,兩蒙其利。」
市地重劃的依據是「平均地權條例」,依此條例58條規定,「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也就是說市地重劃除了公辦,還可以地主自辦,內政部另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自辦重劃的依據。
理論上既然稱為自辦,就是地主合夥共建的意思,應該100%地主同意。但平均地權條例58條第三項卻規定,只要半數以上地主、且擁有重劃區土地半數以上面積,主管機關就會核准實施重劃。不想參加的地主形同被強迫參加。
去年內政部因應大法官釋憲,雖然將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的發起規定,從過半數或七位地主就可以發起成立,改成10分之3地主、且土地面積達10分之3才可以發起。但這並不能改變半數決就會核准重劃計畫的規定。
而最可怕的是,一般土地徵收至少還需要一個公共利益的名目做為徵收前提,不管這個公共利益是真是假。但市地重劃卻不必,而是在都市計畫時就已訂下,但都市計畫都做得很粗略,在那個階段地主不會知道自己的土地將被重劃。
而半數決的規則是政府介入訂的,自辦重劃計畫也要經政府核准,連去年大法官第739號解釋也認為「很難說有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這個經政府、法院背書的規定,一旦有地主反對重劃,卻不像土地徵收案可以跟政府抗議,爭議的兩造都是地主,政府卻躲在後面變成配角,兩邊做好人假意協調,等著收無償取得分配後剩下的抵費地。這能叫兩蒙其利嗎?
自辦市地重劃,不應該負擔高比例的公共設施
自辦市地重劃另一個不合理的設計是,要求重劃區內的地主負擔公共設施,但人民有納稅,公共設施屬於基礎建設,應該由公務預算支出。就算地主願意支付額外的公共設施,也只能以鄰里所需為限。過去的法令是規定地主負擔15%。
但實務上地主負擔的公共設施已高達三成。內政部不檢討這個不合理性,反而趁去年修訂獎勵自辦市地重劃辦法時,將地主負擔的公共設施比例調高到20%。理由很荒謬,因為事實已如此,就依事實情況來修吧。
而重劃之後地主可領回的土地大幅縮水,也極可能不在原來的位置,黎明幼兒園就面臨這種情況。如果領回面積不符合最低建屋標準也只能領錢走人。
台中市許多自辦市地重劃都發生很大的爭議,因為大面積的開發並不適合由民間自辦重劃,但黎明幼兒園所屬的「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卻多達186公頃,根本是一個錯誤的自辦市地重劃案。
而黎明幼兒園面積1800坪,本來就不是「畸零細碎不整,需要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的土地」,用途又有特殊性,要求不參加重劃有其正當性。台中市政府不要躲在背後當隱形人,應主動出面,讓黎明幼兒園事件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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