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求開發案本身降低排放。(圖/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3.12.19
12月12日環境部發布「開發行為空汙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修正案,這是2009年實施這個原則以來的第二次修正,用意是讓甲地開發案增加的空汙量,可以用乙、丙等其他方式抵換。這就像「碳抵銷」是一種贖罪券,讓大汙染者可以在持續排放汙染時,同時大言不慚宣稱自己沒有增加空汙。
而且,不同汙染行為的增、減真的可以抵換嗎?抵換的方式合理嗎?過去就存在許多疑慮,而這次修正的抵換原則爭議更大。主要有2項:
一、把本來行政應該管理或禁止的「集中燒紙錢或金爐加裝防制設備」,變成可以抵換的標的。
二、本島開發案增加的空汙量,可以到外島種樹等方式抵換,這不但違背「同一個空品區」才能抵換的原則,甚至只為了給離島資源,完全沒有正當性。
露天燃燒本應行政禁止,卻變成可抵換的資源
燃燒是城市空汙的主要來源之一,包括家戶及商店逢年過節在人行道露天燃燒紙錢,或臨近住宅區的宮廟金爐燒紙錢排出的汙染。過去幾任行政院長提出的空汙改善計畫中,都要求以行政手段改善這些燃燒行為,包括推動減香少燒紙錢,許多宮廟也基於環保理由廢除或減少香爐,例如台北市的行天宮、龍山寺。另外,收集紙錢到焚化爐統一焚燒,環保機關也早就實施很多年了。
也就是說,不論露天燃燒紙錢、或住宅區附近的宮廟香爐燒紙錢,都是會造成空汙的不當行為,屬於行政應該負責管理的項目。但這次修訂卻把這種不當燃燒行為變成一種可抵換空汙的資產,比較露天燃燒跟集中燒的空汙量、未裝防制設備與裝了防制設備的空汙量,減少的空汙量可以給開發案做空汙抵減。問題是,該禁止的事卻變成宮廟好像做了好事可以轉賣,怎麼看都沒有正當性。
其實之前一些可抵換空汙的行為,包括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稻草集中妥善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避免燃燒,也同樣問題很大。而實務上要如何抵換?據了解,過去環境部曾補助地方設環保金爐,未來改由開發業者補助,引進民間資源減少空汙,而且在三級品質區還要求1:1.2的抵換量。
不過,雖然環境部長薛富盛在立法院答詢時說空氣是飄來飄去,也規定只有同一個空品區才能互相抵換,但台灣本島有七個空品區,每個區域範圍都很大,例如「北部空品區」就包括北北基桃四個縣市。而燃燒紙錢造成的空汙範圍卻比較小。在桃園的開發案,可以用在基隆減少燃燒的空汙抵減,恐怕說不過去。
至於第二項修訂,本島開發案增加的空汙量,可以到外島取得抵換量、例如種樹就更不合理。首先,外島的空氣品質本來就比本島好,如今卻要在空氣不好的本島增加開發,然後到空氣較好的地區抵換,實在看不出這是什麼邏輯。如果外島要植樹或其他淨化空氣行為,應該自己編列預算或請中央補助,否則空氣不好的地方愈不好,空氣愈好的地方愈好,已經失去抵換的本意。
另外還有更不可思義的抵換方式,例如「港區船舶使用岸電」。2017年賴清德當行院長時就提出高雄港船舶要做空汙減量,因為這是造成港區空汙的主要來源。當年台灣港務公司還發布新聞稿提出兩項措施,一、進港船舶要用低硫油,二、靠港船舶要接岸電。結果兩項都沒有成果,行政院不追究港務公司執行不力,竟然還允許環境部納入空汙抵項目,這是本末倒置。
其實抵換並不是都不可行,但要具備幾個原則,例如「外加性原則」,行政應該禁止或管理的就應該行政處理,而不是行政怠惰做不到的,還扭曲成鼓勵性質變成可以抵換。而最有效、也最合理的空汙減量,就是要求開發案業者自己投資設備把空汙量減下來,這才是最實質也最正義的減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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