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空汙費就要漲電價?擺爛不面對才可能發生的事。(圖/風傳媒)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7.10.24
環保署打算針對固定汙染源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開徵空汙費,排放大戶台電隨即回應「漲電價的理由又多一個」,這是誤解了開徵空汙費的用意。因為開徵空汙費並不是為了增加財源,而是希望業者在符合管制標準之外,汙染量能再往下減的一種手段,只要更新設備降低汙染,空汙費就會少繳。反之什麼都不做,空汙費當然變多,再把費用轉嫁給消費者,並不是開徵空汙費的目的。
經濟部工業局希望能再給業者一點緩衝時間,但其實固定汙染源早就應該開徵懸浮微粒空汙費了,遲到現在才談才是奇怪。而且營建工地早在1998年就已經開徵,固定源卻晚了整整20年。尤其現在PM2.5已是台灣最主要的空氣汙染物,我國也從5年前開始列管,現在才談開徵,就跟PM2.5管制一樣慢半拍。
環保署從1995年開徵空汙費,21年來每次新開增一項汙染物,都有當時的背景及目的。一開始開徵硫氧化物,沒有特別理由,只因為硫氧化物的計算最容易,開徵方式從油料的源頭徵收,後來有環保團體認為隨油徵收的方法違憲,申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426號釋憲文中指出雖不違憲,但可檢討改成依排放量徵收。後來就改成依排放量徵收,同時開徵項目多一個氮氧化物。
固定源PM2.5空汙費早就該收了,但方式要合理
而1998年開徵營建工程的懸浮微粒空汙費,是因為當時台灣主要的空汙來源是懸浮微粒,加上那時管制營建工程空汙的法規很少,於是透過開徵空汙費去達到減量目的。接下來開徵揮發性有機物,是因為當時台灣的臭氧問題嚴重,揮發性有機物又是臭氧的前驅物,開徵目的就是希望把臭氧減下來。
開徵空汙費不外兩種概念,一是結果論,也就是防制成本的概念,業者透過改善設備減少排放汙染。另一種是社會成本的概念,因為排放汙染物,社會為此要付出的環境及健康成本,當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汙費就是基於社會成本的概念。
前面提過,開徵空汙費的用意是透過收費機制,促使業者投資設備改善,汙染減少,空汙費就會少繳。假設空汙基金運作得宜,空汙費應該愈收愈少才對,過去環保署曾有一個想法,當空汙基金滾存到200億時就停止徵收。
因此環保署開徵任何一項空汙費,起心動念都應該是基於這個原則,而且要有正當性且收費方式要合理,才能說服繳費的人。很遺憾今年9月起汽、柴油空汙費調漲一毛、兩毛,就沒有一個合理說法,導致業者順勢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支付一毛、兩毛也無感,完全達不到汙染減量的目的。
空汙費使用要有正當性,不應該浪費
而空汙費徵收來的每一分錢都不容易,更應該用在刀口上,且專款專用於改善汙染,但很可惜目前空汙費的用途不是浪費、就是用錯地方。
舉例來說,能用行政手段處理的汙染,就不應該用錢補助,但為了討好選民,該管的不敢管,通通用錢補貼了事。今年四月行政院通過「空氣汙染防制策略」,要投入365億改善空汙,其中八成用於補助老舊車輛汰換、或柴油車加裝濾煙器。但其實只要加嚴車輛排放標準,老舊車自然就淘汰了,何需花這一大筆錢?
目前空汙費一年約徵收70億元,除了營建工程空汙費由地方政府收之外,其餘由中央收再分六成給地方。中央的用途還監督得到,到了地方則是一筆爛帳。有立委提議給地方的錢應改為八成,在用途不明確下萬萬不可。
也因為很多空汙費花得沒正當性,很多單位就想方設法要瓜分,過去衛福部就認為民眾健康受損是空汙造成的,空汙費應該負擔一部分健保。而經濟部更是常動空汙基金的念頭,包括電動機車補助,甚至要求補助業者汰換設備。
空汙費開徵已21年,包括徵收方式、用途都應該重新檢討,且更公開透明。同時也要多跟繳費者溝通,收費只是手段,從製程本身就改善汙染、減少繳費才是目的,未來才不會只要提到繳費,就直接出現漲電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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