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場案創下第一、也是唯一,環說書偽造被判有罪的案例
。改變環評,就從把關環說書做起。(照片提供/台南環盟)
造成環評效率不彰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環評書不實記載。顧問公司與業者有委託關係,往往把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避重就輕、甚至偽造。永揚案更創下偽造環說書被判刑的首例,要改變環評,就從改變環說書做起。
永揚案全名是:「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位在台南市東山區嶺南村,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天然凹地形,基地總面積9.2659公頃,預計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天最大處理量1千公噸。
300年來嶺南村民以種植龍眼、柳丁為生,是全國知名的東山龍眼乾盛產之地。2001年在居民不知情下,只經過3次環評審查就有條件通過,之後又陸續通過同意設置許可、水土保持計畫,掩埋場也接近完工,最後只要再拿到試運轉許可證,垃圾就可以進場掩埋了。
村民為了保護家鄉,在環保團體及社會各界協助下,展開10年抗爭行動,最後於2011年成功撤銷環評結論。
這件事能成功有兩個關鍵,一是沈世宏決定舉行專家會議,最後環保團體成功在這個場域證明場址有斷層通過、且有地下水。第二個就是訴訟,一般案子都只打行政程序,這個案子則直攻環評法第20條刑事,而這個更難。這也是23年來,唯一依環評法第20條判偽造環說書有罪的案例。
環評法第20條:
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
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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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說書偽造不把關,衍生10年抗爭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林仲斌以及法官抽絲剝繭,找出業者環說書多項內容涉及偽造,包括:偽造半徑1.5公里內沒有村落、場址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拼接場址航照圖、以發鍋子為由偽造民調、既成道路等等。
但除非能找到業者有「故意偽造」的犯意,否則即使發現環說書有誤,也很難判決有罪。果然2008年7月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業者無罪,原因是:「環說書內容雖然有錯,但那是誤植,並非偽造。」
然而,不論偽造或誤植,錯就是錯,環評委員以錯誤資訊做出錯誤的結論,但這卻是訴訟的盲點。
之後檢察官上訴,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業者1人、撰寫環說書顧問公司2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2年。有罪理由包括:偽造民宅與聚落的距離、偽造場址非重度地震帶、偽造既成道路。
有了環保署專家會議的結論,再加上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這兩項事證,台南市環保局於2011年4月12日撤銷永場環評結論。距離環評通過已整整10年,如果一開始就能好好把關環說書內容,就能免除這10年的抗爭。
改變環評,從把關環說書做起
顧問公司為什麼要偽造環說書?理由很簡單,因為他受開發業者委託,跟業者有生意關係。而業者會提出環說書,當然是想在這裏開發。如果你是顧問公司,據實點出問題,而環委也據此否決開發案,你還請得到款嗎?
過去環保署曾提出讓業者繳交製作環說書的費用給環保署,再由環保署發包給顧問公司,切斷兩方的委任關係,顧問公司就能依專業據實寫環說書,很可惜這個建議後來沒有繼續討論,改革總是缺乏決心。
如果暫時無法這麼做,也應該強化行政機關的把關能力。審查時有一個程序是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例如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開發地點是否缺水、是否地層下陷?或問農委會這裏是不是特定農業區、能不能變更開發?或問環保署空保處,這裏的空污有沒有超標、適不適合再開發增加污染物等等。
但行政機關大都沒意見,甚至連基本資料都不提供,特別是遇到國家重大建設時,更是能閃就閃,導致環評委員只能依環說書內容審查。永揚案判決有罪的三個理由都顯而易見,但環評委員卻無法在第一時間驗證這些資訊。
永揚案法官在判決書中說了一段話:「環評審查目的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環說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之風險,有害環保及居民的住居安全。」
記取永揚的教訓,重新檢討環說書內容把關機制,包括顧問公司與業者的委任關係,以及公部門如何本於職責提供正確訊息,環評委員就能以正確的資訊、做出正確的決定,這絕對有助於促進環評審查的效能。
亞泥案推給環評,又不面對真正的問題
而行政院一方面抱怨環評,另一方面只要遇到爭議,就推給環評,例如前瞻基礎建設各界反對聲浪大時,就說「環評沒過不會做」。2017年初經濟部礦務局讓亞泥新城山礦場案展延20年,引起喧然大波,林全為了安撫民眾,暫停42件採礦展延案,並承諾過去未做環評的礦場要補做環評。
但是,依礦業法第13條規定,業者提出展延到准駁之前,採礦權依然有效,暫停展延對業者並無影響。至於補做環評,目前全國有237個礦區,28個已做過環評,200多個沒做過,要依據什麼法令要求溯及既往補做?
一個開發行為該不該做環評,是在「環評應實施認定標準」規範,符合該做環評的就做,不會在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特別提到環評,否則業者將無所依循。所以行政院說未來會在礦業法中規定要做環評,只是在欺騙民眾而已。
環評法28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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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動用環評工具,依環評法第28條就可要求未做過環評的開發案,提出環境影響調查、並提出因應對策。雖然這條沒有否決權,但至少可以逼亞泥面對已造成的環境問題。但林全連這個都不做,證明承諾只是假的。
而且,前瞻基礎建設合不合理,提出計畫的各部會自己就要負起責任,不是推給環評來審查開發的合理性,何況這並不是環評可以處理的。因為環評只能審查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而前瞻基礎建設要考量的並非只有環境而已。
同樣的,亞泥案的展延合不合理,也該由經濟部自己面對。而如今林全把社會兩個重大爭議都推給環評,李應元卻修法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負責任,顯然互相矛盾,無助於解決問題,更混亂了社會對環評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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