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五之五:面對既存風險、實際排放量的問題

環評應面對既存風險、實際排放量的問題,只是帳面減量
、不實質減量,無法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攝影/朱淑娟)


林全接受彭博社專訪時,也以六輕為例談到環評審查的不確定性。他說:「六輕的環評做了6年退回重來,這6年在做什麼?」其實六輕的環評問題不能全怪環評,起因是經濟部利用環評差異分析的漏洞切割環評。再加上環評審查未落實「空污實質減量」所造成的,林全只要認真面對這兩件事,環評問題就能解決大半。

這件事要從2010年談起。當年六輕提出五期擴廠計畫,審查認為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做二階環評。事後六輕為了化解二階環評的阻力,將五期切割成六輕四期4.64.10等多個小案,並以環差變更的方式送審。切割後的個案,環境及健康風險影響都變小,比較容易通過。

之後4.74.10兩案順利通過,但4.64.84.9三個案子卻因為一再被環保團體發現資料評估不實,才會一拖六年還沒過關。

至於被抓到什麼資料不實?舉一個例子,有一次審查4.8時,被發現用一家六輕廠區內已停產的TDI廠做污染抵減。「污染排放量」是一家工廠營運時政府核給他的,並非私有財產,關廠時這個排放量就自然歸零。

但六輕誤以為這個污染排放量是他的財產,關廠了可以轉做擴廠用,不只六輕,這種情形一再出現在環評審查中。但六輕太過引人注目,經環保團體提出後,環評委員也支持,未來六輕提出的擴廠污染減量,都應該用「既有運作中的工廠」「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

林全問「這6年在做什麼?」就因為類似的問題一而再、再而三被發現,才會一直補件再審。曾經有委員提議應限制補件次數,期限一到如果業者還是說不清楚就該否決,但面對六輕,環保署敢嗎?

環差是環評法的大漏洞,連政府機關也愛用

環差的好用不只切割環評而已,還具有「頭過身就過」的功能,連行政機關也愛用。舉例來說,科技部設在彰化二林的中科四期,為了平息反對聲浪,20091030日通過環評時,在結論中放了許多嚴苛的條件,當時科技部中科管理局一口答應沒問題,環評就如願通過了。

但不到半年就提出五項結論變更,包括:放流水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抵換方式、化學品管制、廠商進駐條件、相思寮保留等等。除了最後一項,每一條在環評時爭議都很大。換句話說,如果不是承諾了這些條件,環評是不會過的,事後利用環差變更,連環評委員都說這有違誠信。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林鎮洋說:「當時就是因為不放心才要求用REACH管制(歐盟化學品管制),現在要改成中科自己管,天差地遠,除非有很強的理由,否則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環差另一個漏洞是「違法、罰款、再合法變更」,同樣舉六輕的例子,六輕四期擴建環評審查時,承諾三年內每日用水量從42萬噸,降到25萬噸。事後違反承諾,被開罰付出少少的罰款後,再提環差合法變更為每日34.5萬,沒有追問增加這麼多水量,對當地水資源的衝擊為何,環差就通過了。

環差這麼好用,請問環保署有什麼防堵對策呢?

應要求實質減量、不是帳面減量

此外,造成六輕環評爭議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六輕的減量都是虛減,不是實質減量。污染排放量的計算方式有很多種,「環評量」是一家企業在環評審查時核給的污染排放限值,也是估計的最大生產量,但通常不會用到。


之後工廠到地方申請污染排放「許可量」時,地方環保局會核給企業一個最大的許可排放量,實際上企業也用不到這麼多。所以簡單的算法,環評量>許可量,許可量>實際排放量,有時甚至差到一倍以上。

六輕提出擴廠時都強調「產能增加、污染減少」,只要改善設備,這的確可能辦到。但六輕所謂的減量是用「環評量」減,之後被質疑後改用「許可量」,但這減的都不是實際排放量,擴廠後實際排放量是增加的。

2017117日環保署把4.64.84.9三個還沒通過的案子聯席審查,指出三案都涉及健康風險該評估未評估、或污染該實質減量但卻虛減,決議這三案不能再以環差送審,應整合成一案並重做環評。

大家虛耗六年,是誰的責任呢?

經濟部、環保署、六輕都有錯。環保署前六年不作為,突然有一天決定把帳算清楚,然後要求六輕重做環評,難怪六輕反彈這麼大。而要六輕獨自承受重做環評的責任,的確也不是很公平。

而這一切都是環評審查時「污染量」定義不清造成的,但環保署得到教訓了嗎?目前正在修環評施行細則第37,允許企業改變製程,只要「污染總量未增加」,就可以只做簡單的對照表。

這個「污染總量」應明確定義是「實際排放的污染總量」,否則未來企業都走這個偏門,爭議將愈滾愈大。

而林全要改革環評,就要解決實質的爭議,否則非但無法解決問題,連帶民進黨承諾人民的空污減量、環境優先,也將一併落空。

既存風險,是環境正義的問題

另外一個不斷引起爭議的是「健康風險評估」。

 健康風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二、開發單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
 應依本規範就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
 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


近年來「健康風險評估」變成環評爭議的焦點之一,為了讓審查有一致性的標準,2010年環保署訂定了「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但評估方式卻只計算「增量」風險,無需加計「既存風險」,這變成開發案的護身符,即使在污染之地開發,以這種計算方式,風險永遠都不會超標。

例如,中科三期所在地台中后里,境內已有豐興鋼鐵廠、正隆紙廠、后里垃圾焚化爐等多重污染。后里鄉民血液中戴奧辛、重金屬檢測顯示22%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標準,致癌風險在2.25E-5~2.10E-4之間,超過10-6可接受的風險但卻因為不必納入既存風險,中科三期的環評就過了。

考量既存風險是環境正義的問題,因為多數污染工業都是設在偏遠、弱勢地區。何況,技術規範是「技術」層次的問題,要不要通過是「決策」層次的問題,環評委員何不自問:如果當地污染已經很嚴重,在其他污染沒有減量之前,還應該通過開發,繼續增加污染,造成居民更大的風險嗎?

林全也提到台積電在大肚山的擴廠案環評受阻,這也是既存風險的爭議造成的。台積電是環保做得不錯的公司,2015年環評時還是遇到環保團體強大的阻力,就因為他的開發地點位於台中市空污嚴重的地區。

不過,在既存風險已經很高的地方設廠,並非無解,只要台中市長林佳龍、前環保署長魏國彥承諾將區域內現有的污染減下來,再將空出的污染量給台積電用,但他們沒有這麼做,卻把爭議放到環評,讓業者面對環保團體。

這又是誰的錯呢?

開發源頭不處理汙染及區位問題,把所有爭議丟到環評會,出現爭議時行政機關又不介入排解。廠商很心寒、環保團體很傷心,然後環保署依政策指示通過,也沒有解決任何問題,繼續在汙染之地增加汙染。

最後連環評法第一條的立法宗旨:「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都做不到,最終輸掉的,是環評法這整個制度。


結語

公民參與聯盟執行長朱增宏的故鄉新竹縣新埔鎮,前幾年以紓解交通為由,先開闢外環道,再將外環道內的農地變成水泥地,導致當地環境改變很大。他很想知道:紓解交通只能開路嗎,有沒有其他選擇?

但政府往往做好了開路選擇,再利用環評、都計、區計來審查這個提案,最後只剩下通過、不通過的選項。其他的選擇,就變成沒有選擇。

而環評只能審查這個開發案的環境影響,只要空污、廢水、廢棄物處理符合要求,環評就會通過。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也只能檢視計畫內的配置合不合理,至於「開路是不是紓解交通的唯一選項?」就沒有討論餘地了,但這對於國土利用、社區、農業、生活,就未必是最好的選擇。

但如今選擇的方法卻是封閉的。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開發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送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審查。而環評只能審查這個開發案的環境影響,但一個開發案能不能做,考量的卻不只是環境因素。卻因為環評擁有否決權,導致環境因素決定一切。

事情能不能有其他選擇?朱增宏建議,「環境影響評估」應改成「台灣永續評估」,一個開發案能不能做,應該用永續的觀點去看,同時納入多種價值。而這必須建立在程序正義、資訊公開的基礎上,並納入聽證及投票制度。或許跳脫環評的思維,才能打開環評的困境,也才能找到其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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