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台塑仁武廠不能排除擴大汙染 不停工何以服人

朱淑娟/2010.3.23環保署報導

環保署檢測台塑仁武廠,發現廠址已嚴重汙染土壤及地下水(註1)環保署土基會今日再度舉行記者會說明,已確定進一步公告仁武廠為汙染整治場址。

不過環保署至今不能保證仁武廠不會擴大或減輕汙染,但卻不願意依法勒令仁武廠停工。又跟中科三期官司一樣,引發包庇財團之議。

環保署過去三年只調查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汙染,從去年七月起開始調查營運中工廠,初步鎖定製造含氯有機物、鉛兩項製程的工廠。首批投入一千多萬元調查12家,發現其中10家汙染嚴重。(企業應本於社會責任主動監測以預防汙染,如今卻全民埋單支付檢測費用,這樣合理嗎? )

其中成立於民國61年、位於高雄縣的台塑仁武廠汙染相當驚人。地下水部份,「1,2-二氯乙烷」最高每公升15,000毫克,是管制值0.05毫克的30萬倍,這是到目前為止土基會在國內發現的最高值,這種濃度已接近「純汁」。此外,地下水的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四氯化碳也超過標準。

土壤檢測部份,「1,2-二氯乙烷」汙染值也相當高,最高每公斤6,060毫克,是管制值8毫克的700多倍。四氯乙烯、氯乙烯也超過管制標準。

汙染如此嚴重,不勒令停工何以服人

環保署願意挑戰營運中工廠,而且還找上中油、台塑這種政經實力雄厚的財團,值得肯定。但既然有此決心,在掌握重大汙染後,更應該以更嚴格的標準處置,畢竟這些財團長期享盡政府的優惠(還賠上全民的血汗),要求財團善盡社會責任(至少不要製造汙染毒害別人)並不為過。

然而,環保署在發現台塑的重大汙染後,一方面未依法勒令台塑仁武廠停工,另一方面又表示「等到該公司必要措施之執行仍無法減輕危害或汙染擴大時」,才會要求廠商停工。如此曲解法令幫業者解套,把介入調查的美意全都抹殺掉了。

依土汙法第15條規定,為了減輕汙染危害或避免汙染擴大,可以採取的必要措施第一項就是「命汙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份或全部停工」。

而環保署昨天發出的新聞稿,大意是說,已要求台塑做必要處置,等到確定台塑無法減輕汙染,然後公告為整治廠址後,還要經過調查評估,確定汙染程度有惡化或擴散,才會依法命工廠停工。

環保署土基會執行秘書蔡鴻德說,停工任何時間點都可執行,但土汙法的精神是要求汙染行為人負起整治責任,停工的目的也是為了改善,要求停工同時必須有一個復工的條件,這個條件主要的要求還是業者後續承諾的改善事項。因此,現已要求台塑採取「緊急必要措施」,處置並無不當。

打蒼蠅不打老虎,政府永遠都被財團控制

然而,橋歸橋、路歸路,土汙法第15條的立法精神,就是在發現汙染的第一時間,在「尚未」掌握汙染是否擴大(或未擴大)前,先要求業者停工,然後全面調查,等到「確定沒有」擴大汙染後,才可以復工。

如今,環保署卻將15條解釋成要等到調查後「確定有」擴大汙染才會要求停工。這跟在中科三期案,把環評法第14條的「未經環評審查」,解釋成「自始未經環評」又有什麼不同?

而事實上在土汙事件中,環保署要求業者勒令停工已有先例。民國91年桃園士香加油站發生漏油事件,環保署第一時間就勒令業者停工,接下來才是擴大調查,發現業者汙染未減輕還重罰100萬元。

環保署可以對一個加油站汙染處置如此明快,對財團卻是不同的做法。老是打蒼蠅不打老虎,老虎不但不會感激你,還會翻臉咬人。果然台塑仁武廠第一時間就反咬環保署檢測數據有誤,還公然表示要提申覆要求重驗。

環保署除了重申自己的檢測品質值得信賴,以及對台塑的質疑無法接受外,是不是還可以對台塑做點什麼,以展現自己的公權力?

等待調查期間,汙染危害出現空窗期

依照環保署的時間表,台塑仁武廠已於今年2月25日由高雄縣政府公告為控制場址,依規定高雄縣政府應送「初評報告」到環保署,審查後公告為「汙染整治廠址」。但如今已過了一個月還未見這份初評報告。

而且據了解,1月25日要求台塑送的汙染改善計畫,高雄縣政府不滿意已退回,日前重送,至今尚未有結果。

蔡鴻德表示,台塑仁武廠的汙染程度已確定一定會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但高雄縣政府至今還未送初評報告來,「不知道在拖什麼」,會持續再要求。

然而,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後,接下來業者要提出汙染整治計畫送審,類似環評審查,經常會補件數次沒結果,接下來還有公聽會等程序。也就是說審查時間相當長,等到「確定汙染程度有惡化或擴散」,才來考量是否停工,恐怕三年、五年都有可能(中石化安順廠的整治計畫去年才核定)。這段期間,業者不停工,繼續汙染環境,對附近居民、對環境,公平正義何在。

何以相信「緊急措施」不會擴大汙染

蔡鴻德說,台塑至今關於造成汙染原因「應該有所隱瞞」,例如台塑解釋91年因為地震造成廢水坑水泥裂才會漏出化學物質,而且說95年已改善。但研判這麼高的濃度應該不會這麼單純,環保署懷疑可能是化學物質的管線已經破裂,漏到排水溝,再流進廢水坑。

蔡鴻德表示,之前發現超過30萬倍的井,採樣塑膠管一採樣即腐蝕溶化,表示汙染濃度很高。昨天環保署再度到附近地區再設一口井,持續監測。他表示,這口新井的檢測值,將是未來仁武廠是否停工的重要依據。

另外,台塑於元月25日提出的緊急必要措施,指的是設循環井,環保署在新聞稿指這個作法「可以藉由循環井下部抽水,輸送經過氣提塔以空氣將汙染物移除,清潔地下水再由循環井上方注回,用以阻隔汙染物向廠外移動擴散至場外。」

言下之意似乎指用循環井不會使汙染擴散到場外,然而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汙染是否已擴散到場外。一般而言,循環井只能處理表面水,難以處理沉積在井邊或井底的汙染團。因此官方有必要釐清循環井的功能。

地球公民協會長期追蹤台塑仁武廠廢水汙染後勁溪,解除一千多公頃農田受到的威脅,但過去官方都只要求台塑自主管理。如今環保署已證實台塑仁武廠有重大汙染,理當拿出對策,不應輕描淡寫如新聞稿所指,「請工業局輔導台塑調查並改善汙染,請農委會農田水利會加強灌區水質監測」。

環團:應以公共危險罪,將台塑公司移送法辦

地球公民協會發出聲明指出,以汙染數據的嚴重程度看來,歷年來台塑仁武廠廠方極可能並未如實申報相關有毒廢棄物的資料,究竟是否刻意隱瞞事實,導致汙染不可收拾?依據刑法第190條之1呼籲檢調相關單位積極介入調查,並以公共危險罪,將台塑公司移送法辦。

環保署回應,台塑的染物是否符合刑法第190條之1規定「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汙染河川或其他水體」之要件而涉及公共危險罪,高雄縣政府將於近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向檢察機關告發,後續相關刑事責任是否成立,要由檢察機關依其權責判斷。

全民監督後續處置

針對台塑仁武廠汙染,官方承諾的事項有待全民監督

一、 何時公告為整治場址、如何確定汙染沒有擴散
二、 廠外設監測井,西側農地土壤採樣,監測廠外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狀況
三、 有關橋頭鄉一千多公頃農田疑遭汙染,在後徑溪兩處農地採土壤樣
四、 灌區是否遭受汙染,農田水利會應進一步監測水質
五、高雄縣政府是否告發台塑公共危險罪
六、環保署於99年2月4日至廠外初勘,年3月25日將再赴廠外進行地下水及土
        壤採樣,以釐清污染物是否擴散之疑慮,檢測數據最快4月下旬得知


(註1)台塑仁武廠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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