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5日 星期二

RCA在台有資產 應負起整治責任

【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2005.7.5】
RCA桃園廠產權因多次轉手,究竟誰是該負起整治責任的汙染行為人,一直爭論不休。環保署表示,幾經協調確認最初在台設廠的RCA為法定汙染行為人,應負起整治責任。

據指出,RCA公司已承諾負起汙染整治責任,並已於日前提出汙染整治計畫,環保署、桃園縣環保局本月中將舉行第一次審查會,審核這分整治計畫是否可行,會中也將訂出未來整治時間表及是否涉及賠償事宜。

環保署表示,由於RCA在國內還有資產,因此評估未來整治及求償不需要打國際官司,環保署會與投審會密切注意RCA資產移動。

環保署表示,RCA於民國五十九年在台灣設桃園廠、竹北廠,七十五年併入奇異公司(GE),七十七年由法國湯姆笙公司併購,八十一年停廠後,湯姆笙以十九億元轉賣給長億集團的宏億建設。在汙染行為人尚未確定前,環保署認為RCA關廠前所有曾參與經營的公司都涉及汙染,所以一直緊盯所有在台還有資產的土地關係人,包括RCA、湯姆笙。

環保署說,如果無法逼RCA、湯姆笙負起整治責任,將要求購地的長億集團負起責任。環保署表示,如果以上各方都拒不負起整治責任,將由政府介入整治並代為求償。

環保署表示,湯姆笙公司在九十年十一月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撤資,環保署得知後,去函投審會要求不得通過湯姆笙所提的減資案,以確保湯姆笙不致脫產。

投審會最後做成決議:「應就公司原場址所發生之環境保護、勞工、居民健康及廠址土地買受人權益問題先解決,本案未便同意。」也就是在處理完該土地的相關整治工作之前,湯姆笙不得「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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