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空污修法的有理與無理

  
空污修法不宜針對性太強,否則難引起共鳴。(圖為台中火力電廠/取自台電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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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淑娟2026.5.5
 
429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國眾兩黨提出的「空污法272830條修正案」,引發經濟部及工總大反彈。召委盧縣一說:「大家都接到很多電話,承受很大壓力。」其他委員質詢也欲言又止。最後決議,逐條審查前會舉辦公聽會。不過預料,接下來不會有公聽會、更不會逐條審查,此案到此為止。
 
其實這次修的3個法條、5個重點(1),拿掉過去10年台中市與中央,生煤大戰的新仇舊恨,並無特殊之處。就因為從提案人、提案內容,一眼看出報仇雪恨意圖,才激起經濟部抗議,還抬出8千家產業,讓立委怯步。
 
倒是環境部最讓人傻眼,部長彭啟明說:「我們感謝經濟部幫產業發聲。」他甚至聽不出經濟部次長賴建信說:「一個非苛責於廠商的責任,卻要廠商負擔所有風險。」是在指責環境部審查效率不彰。環境部是空污法主管機關,最起碼這次要說明有理、無理之處,而非附和經濟部,忘了自己的職責。
 
(1)空污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文

原內容

修正內容

27

有數個空污排放原,在排放總量下,業者可以申請某些機組多改善,抵銷超過標準的機組。

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業者改善排放的空污總量及濃度。

28

工廠使用含生煤等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就生煤等易生空污的燃料,得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

30

許可證展延效期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部分條件可未滿三年

許可證展延效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部分條件可未滿二年

30

許可證到期,行政機關展延審查還沒完成前,業者可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直到完成審查。

許可證到期,行政機關展延審查還沒完成前,業者可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二個月。

30

中央或地方審查展延許可證,除非有3項情事,否則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

增加第4項情事:工廠使用物質,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

資料來源/空污法各版本修正案
 
 
空污法是全國法規,不宜針對某縣市特定議題
 
空污法第2728條修正案,主要提案人是台中市立委羅廷瑋,他在提案說明第一句就提到「2028無煤中火」,這個去年立法院通過的決議,他也是提案人。他接著說到,2016年台中市長林佳龍訂的「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在2020年盧秀燕市長任內,被行政院函告部分條文無效
 
從這個說法可以得知,授權地方有權要求業者提出改善空污計畫,而非被動接受申請,同時可以禁止使用生煤等燃料,就是為了解套前二件事。不必像過去走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對中火開罰,也被以自治事項違法撤銷。
 
不過這麼一來,中央想反制就束手無策,經濟部才會說,「缺乏中央監督機制,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管制標準不一。」不過這個說法未必有理。
 
一是,行政院拖了四年、換了在野黨市長才函告自治條例無效,讓人連想是政治辦案。而且撤銷的三點理由,爭議也很大。另外,針對地方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台中市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應釋憲處理,尚無定論。
 
二是,環境部撤銷台中市對中火開的3張罰單,去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判環境部敗訴。可見,中央監督機制未必有理,反而可能妨害地方自治。
 
而中央與地方管制標準不同,又有什麼問題?環境保護本是地方自治事項,各地空污來源不同,本該有不同治理策略,《空污法》20條才會授權地方「可因特殊需要,訂比中央更嚴格標準」。所以,地方與中央標準不同,才是合理。
 
不過話說回來,中火的問題,牽涉到全國電力供給,電力供給有問題,就不只是中火的問題,不能只以台中市空污治理角度權衡。空污法是全國法規,如果針對性太強、或夾帶政治對抗,就難引起共鳴。
 
 
許可證展延審查,本應於到期前審查完成
 
至於《空污法》第30條,其中一項就修得有理。業者申請許可證展延,行政機關如果沒在許可證到期前審查完成,原本可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直到審查有結論為止。修正案改成,只能依原許可證繼續操作二個月。
 
依照環境部訂的許可證管理辦法,形式審查7天內完成、7天內通知業者繳費。實質審查從繳費隔天起35天內完成,必要時最多延長45天。以上程序總計最多94
 
法規要求業者,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到六個月申請,也就是90天到180,就是確保有足夠時間,在許可證到期前審查完成。如果允許展延審查未完成前,可繼續操作,就不合理,還有違許可證管理邏輯。
 
依國科會當天的書面資料,科學園區許可證展延,全數在許可證到期前完成。當民眾黨立委邱慧洳問:「國科會可以,為什麼其他縣市不可以?」彭啟明竟然嗆他:「你可能沒有行政經驗,地方審核人力非常緊縮。」審核人力緊縮,是環保單位的問題,不是以此合理化拖延審查的藉口。
 
 
改善空污,中央地方應協力合作
 
至於30條其他二項提案,將許可證展延下限,從三年減為二年,的確會造成行政負擔,大可不必。另一個,增加有危害民眾健康之虞、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可變更許可證內容。經濟部指空白授權,其實這是很常見的法律用語,環評法第8條就有:「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二階環評。」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區段徵收第6項:「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同意法律不應圖行政之便、空白授權,相關空白授權法條,也請中央一併修正。
 
最後,經濟部、環境部都說PM2.5已經改善很多,去年全國平均已降到12.8微克,事實是包括台中在內,10個縣市超過平均(2)。政府呈現資訊應全面,不該只挑對己有利的講。何況現在最受關切的不是PM2.5,是臭氧,且逐年惡化,人民想知道中央、地方如何協力改善,而不是彼此對抗。
 

(2)PM2.5標準方法年平均值(微克/每立方公尺)

全國平均12.8微克,紅色為高於平均

行政區

110

113

114

基隆市

11

10.6

10.1

新北市

12.4

11.8

11.5

台北市

10.5

9.9

9.7

桃園市

14.3

12.8

12.8

新竹縣

12.4

11.4

11.6

新竹市

13.9

12.8

12.5

苗栗縣

14

12.3

12.2

台中市

15.4

12.8

13.1

彰化縣

16.8

13.9

14.9

南投縣

17.7

14.5

15

雲林縣

21.4

17.5

17.8

嘉義縣

17.8

14.8

14.8

嘉義市

20.8

16.5

16.6

臺南市

18.6

15.6

15.4

高雄市

18.5

15.6

15.2

屏東縣

13

11.5

11.3

宜蘭縣

9.2

8.7

8.3

花蓮縣

8.1

7.9

7.6

臺東縣

6.7

6.6

6.6

連江縣

16.6

17.4

15.4

金門縣

17.8

17.5

16.3

澎湖縣

11.7

11.1

11.5

資料來源/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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