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沒有納入掩埋場整體開發面積,涉及規避環評爭議。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2.1.18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去年12月28日爆發業者方保全人員打傷村民事件後,上周又發生數次緊張對峙。昨天凌晨3點,業者再度向村民發動幾波挑釁,因在場警察阻止而未造成衝突。在這過程中,政府單位都坐壁上觀,民進黨政府很愛講「有政府請安心」,實情是這個政府讓老弱村民,還得冒著風寒、靠自己的雙手抵擋掩埋場怪手。
首先是環保署,主管兩個跟這件事相關的法令,一個是環評法、另一個是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法令。中央機關遇到不想管的事,就推說是地方權責,但中央如果發現事涉爭議,手中握有的法令就可以介入,方法很多就看要不要做而已,何況龍昇村民都到各機關陳情多少次了。
未納入聯外道路、建築,有規避環評之嫌
申設掩埋場有幾個主要程序,首先如果設置規模符合應環評規定,就要先通過環評,取得起碼的設置資格。之後要取得三個主要文件:同意設置文件、試營運計畫、處理許可證,才算完成相關程序。
在環評部份,坤輿掩埋場就有幾個涉違法的爭議,包括2002年坤輿向苗栗縣政府提報的1.7958公頃的掩埋場面積,少報了聯外道路、地磅、以及一棟辦公室。依當時規定,2公頃以上才需要環評,坤輿掩埋場因為不足2公頃不必環評,2002年苗栗縣政府發給「同意設置文件」。
也就是說,「同意設置文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掩埋場免環評的合法性上。如果掩埋場面積加計少算的聯外道路、地磅、辧公室,已經超過2公頃應環評的規定、但卻沒有環評的話,已涉及違法,連同苗栗縣發給的「同意設置文件」也失去合法基礎,屬於無效狀態。
針對這個爭議,並沒有看到環評署表示過什麼。村民向監察院陳情,去年11月23日田秋堇等三位監委發布調查報告,要求環保署應主動釐清以上爭議,並檢視「同意設置文件」是否合法,如果確實符合應環評規定而未環評,應進一步要求坤輿重做環評、使用分區變更等。
上周1月14日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王婉諭現勘時,苗栗縣環保局說那是「既成道路」,所以不必納入開發面積,但邱顯智翻出所謂「既成道路」的要件之一是: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且年代久遠未曾中斷(約20年),但2千年的空拍圖只隱約看出一條山徑,顯示那並非既成道路。
2012年環保署的一份訴願書裁決,要求應將聯外道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直到2020年掩埋場人員在私有地以興建民宅為由,申請臨時聯外道路,苗栗縣就說聯外道路已修正,同意試營運計畫。
聯外道路、地磅、辦公室都是掩埋場不可分割的必要設施,應該計入整體開發範圍,環保署能做的就是確認事實,並要求此案應重做環評。
垃圾場近灌溉用水,區位並不適合掩埋場
再來是農委會。掩埋場對面下游約600公尺處,就是明德水庫的灌溉水潭「龍昇湖」,又稱大潭,灌溉苗栗高鐵站鄰近500甲農地,一旦地下水遭受汙染,對作物及飲用水影響就很大。龍昇村民多數種植南瓜、地瓜且享譽全台,農委會還多次頒給獎牌鼓勵。
依照「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掩埋場選址應避免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的地區。這個區位根本不適合做掩埋場,大潭蓄水湖是農委會主管,但並沒有看到農委會有什麼表示。
昨天到場聲援的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對村民說,他接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的電話,說他很關心村民。然而,一個農委會主委能做的,應該不只是打電話給教授,要他轉達對村民的關心吧。
政府做壁上觀,村民只能靠自己打怪手
還有,去年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質詢環保署長張子敬時,問到環保署在2021年9月13日修改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依這個條文2012年12月7日以前經核發的「同意設置文件」,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也就是今年9月13日前,取得「處理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同意設置文件」就失去效力。
她問張子敬這個法令是不是這樣解釋,張子敬回答「是」,然後也沒再表示什麼。話說環保署立了這個法,把自己當成比賽的規則制定者,接下來村民跟坤輿掩埋場方就要自己打對台,看誰能撐到今年9月13日。然而,政府何時只是格鬥比賽的規則制定者?
政府做壁上觀,就連警察也是,除了維持不要把事情鬧太大,垃圾是否擋得住,也是雙方要靠自己角力。接下來到1月27日試營運截上日前,在這個邊陲小鎮不知道還要出現多少次衝突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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