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島的區段徵收安置計畫充滿疑慮,能不能做到柯文哲
承諾的戶戶安置,還言之過早。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9.4.16
牽動1萬多人、4千多戶命運的社子島區段徵收開發案,上周六舉行居民安置聽證會。早先台北市長柯文哲曾對居民承諾:「七成民眾可承購專案住宅,剩下三成保障至少12年安置住宅租期,沒有人會因區段徵收被趕出家門。」但當天台北市政府提出的安置條件,卻顯示柯的「戶戶安置」承諾根本無法實現。
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在禁建半世紀後,市府提出一份以防洪之名、進行全區240公頃區段徵收的開發案。社子島位於基隆河、淡水河匯流處,目前防洪標準20年、堤防6公尺,相較其他雙北地區雖然較低,但近年來積淹水主因不是基隆河或淡水河溢流,而是下在堤防內的內水排不出去。
如果目的是為了減緩社子島的淹水風險,方法就很多。其一、要跟淡水河、基隆河中上游同樣達到200年防洪標準,社子島堤防可以增高到9.65公尺。內水的部分,則可依水利法提出逕流分擔計畫,利用公共設施用地增加滯洪功能,而社子島目前的土地利用狀況,就相當有利於在地滯洪,並不需要如市府所說的,必須全區打掉重練做都市計畫道路、側溝及雨水下水道系統。
全區區段徵收並非治水唯一手段,市府應跟居民真誠協商
也就是說,如果社子島開發的目的是為了防洪,就不是只有全區區段徵收一種方法。而如果開發是如柯文哲說的,是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環境,就更該跟居民真誠協商,找出對居民有利的方法,當然這也不是只有區段徵收一途。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彭揚凱在聽證會中強調:「市府從來沒做過詳細調查,對各種家戶狀況未充分掌握、受影響的人資訊並未被充分告知、也未窮究各種替代方案、更沒有跟居民真誠協商,如何能把安置計畫做好。」
特別是社子島居民為了公益已經歷過兩次「特別犧牲」,第一次是為了大台北地區防洪,民國62年的禁限建。第二次則是這次,為了市府要開發社子島,被迫參與區段徵收,生活產生重大改變,多數人可能因此必須離開社子島。而目前市府提出的區段徵收方案,就有以下幾點還有待商榷。
專案住宅配售設下重重障礙,可能產生安置不足
柯文哲說,區段徵收讓七成民眾可承購專案住宅,剩下三成保障至少12年安置住宅租期,他的意思是100%的居民在實施區段徵收後,都會留在社子島。市府計畫蓋4500戶專案住宅,讓居民以建造成本購買、或承租,姑且不論居民拿了徵收費是否買得起專案住宅,這個方案已對購買或承租設下重重障礙。
一、草案規定拆遷公告日2個月前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才符合拆遷戶的安置條件。但有居民反映,專案住宅配售是基本權益,不應該有過多設限,很多人因結婚生子、工作、換學區、長輩安養問題,無法繼續住在設籍處。
二、原則上每一建築物只能配售一戶專案住宅,但社子島很多是一門牌多戶,市府雖容許可增加配售戶數,但申請者必須有獨立廚房、廁所、單獨出入口。一位居民指證,他家族的三合院有兩個出入口,設籍9戶、實際居住6戶,總共住18人,依草案規定只能配售2戶專案住宅,這就會發生安置不足的情況。
三、符合安置資格的拆遷戶是指擁有合法建物、或民國77年8月1日前存在的違建,律師林子琳認為違建應放寬到83年12月31日,理由是官方規定的已存在建物也是83年12月31日。而社子島違建是因為限建造成的,安置認定資格應該盡量放寬,放寬後約可再多爭取214戶被安置的機會。
台北市土地開發總隊副總隊長范乾峯則表示,要求要設籍2個月並要有居住事實,是為了避免安置過度,之前的案例就有工廠沒設籍卻還可以配到安置住宅。但只要事前調查清楚就不會產生這個疑慮,他承諾這點會再研議。
安置住宅不同於社會住宅,應再研議合理的租期
四、草案規定安置住宅限六年不得移轉,市府說這是參考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六年內轉手獲利對屋主較不利,安置住宅是用於安置、不希望居民轉手獲利。不過這違反憲法的自有財產處分權,而且移轉未必是基於獲利,一棟上千萬的房子,可能購買後負擔不起,或就學就業等問題而轉賣,不必將移轉視為圖利。
五、符合拆遷戶資格但無法配售專案住宅、且符合台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者,可以承租專案住宅,最長12年。彭揚凱指市府搞混了安置住宅跟社會住宅的性質。安置住宅是為了特定開發案,導致原住者的生活產生重大改變,需要一個方案來解決他的問題,跟社會住宅的不特定對象不同。他建議市府應釐清安置住宅的目的,重新設計一個有彈性的租期跟租金制度。
雖然社子島開發案存在許多疑慮,區段徵收也無法如柯文哲承諾的戶戶安置,但此案去年已通過內政部都委會審查,二階環評雖還在審查中,但早晚也會配合柯文哲意旨而通過。然而社子島的開發涉及一萬多人的命運,對於這些曾經被特別犧牲的人民,應該給予特別補償,這只是還給他們應有的公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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