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從六輕看高雄 工安之外還要污染實質減量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8.12

84日環保署針對台塑六輕四期多項擴廠案做出重大決議,一、在未釐清排放的空氣污染數據前暫停審查。二、要求六輕所有擴廠案提出的污染減量來源,應以「現有運作中工廠的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也就是說,污染要真減量,不是帳面挪來挪去的假減量。

兩年來環保團體針對六輕四期擴廠案提出多項事證,終於讓環評委員做出這項決議。但這突顯的問題是,長久以來環保單位未落實查核,導致搞不清楚六輕究竟排了多少污染、計算基礎為何,沒有正確數據,環評審查只能霧裏看花。

另一方面,一個工廠送環評審查時一定會高估污染排放量,以至於幾乎所有工廠實際運作後,實際排放的污染量、用水量比當初環評核定量少很多。而「實際量」與「核可量」之間的差距,多數機關沒有查核、修正,才讓業者誤以為沒用完的污染是他的財產,甚至發生六輕拿已停產的工廠做污染抵減的事。

污染查清楚後,再來審六輕擴廠案

先來談未落實污染查核的問題。

台塑六輕五期擴廠案2010年結論進二階環評,事後台塑未繼續送審,從2012年起陸續提出六輕四期4.64.10的擴廠計畫,並以較簡略的差異分析送審。

而這些已拆解的擴廠案,其中4.64.84.9等三個計畫與六輕五期內容重疊,但卻在六輕五期未撤案情形下持續審查,到最近才被發現。

在審查過程中,環保團體不斷提出六輕環說書中的疑問,但環保署、雲林縣環保局卻一再未處理,環評一直審下去,有些還通過了。這些疑問包括:

六輕提出將10個固定頂儲槽改為內浮頂儲槽,可減少排放85%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約減量95噸,但未提出計算法規依據。而依2007年六輕4.2定稿本,這10個儲槽才排放73噸,為何現在說可以減95噸?

再來是儲槽數量的問題。2013年環保署用無人飛機空拍已確認六輕有3千多個儲槽,雲林縣環保局也已確認其中數百個以上違法興建。而20135月六輕在環調報告中表示有1875個,後來的報告卻變成1126個,變來變去。儲槽數量、排放量都沒查明,但多個擴廠案卻以儲槽做為減量依據。

此外,六輕VOCs排放量的計算方式還有三種,算出來的量差異甚大。例如,依「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估算的設備元件排放量3337公噸,依「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1046公噸,依「法規係數」排放量已達19799公噸。

終於,雲林縣環保局也承認六輕排放的污染已對附近居民造成影響,設備元件查核也有低估,應採用高標準的空污費係數計算。六輕應先改善並完成風險控管,環評會也應在重新核定排放總量後再接受其他開發案申請。

污染排放權、水權,都是全民的公共財

接下來再來看看「核可污染量」與「實際排放量」之間差距的爭議。

類似爭議不斷出現在不同開發案身上。例如六輕五期環評時,六輕提出五期要再追加每日13萬噸水,加上原來的總計未來每天要47.5萬噸。六輕強調「雲林離島工業區」核可的用水量是86萬噸,五期還在這個範圍內。但那86萬噸只是預估的核可量,並不是六輕的財產,當然不能以此理由通過環評。

另一個例子是科技部推動的中科四期,預估每年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800公噸,但彰化地區的空污已經不能再增加,中科提出的抵減方式是,從雲林虎尾園區調剩餘量500公噸、台中基地調未用到的600公噸。但問題是,那兩個園區沒用完的空污量,是他的財產可以挪給中科四期用嗎?

還有,國光石化環評時還曾提出2015年中油五輕關廠後留下的370萬噸碳權可挪給國光石化用,但一個工廠關閉後,所核給的排碳權已經歸零,何來轉移?這就跟六輕這次拿一個已關廠的工廠來抵減污染一樣荒唐。

從以上例子就可以看出,環保署上周對六輕四期擴建案所做的決議「應以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有多重要。這不只針對六輕,也適用於其他開發案。不論是污染排放權、水權,都屬於全民所有,特別是污染量已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產業,都要先把排放量查清楚,並要求實實在在的污染減量。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