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公義無法伸張 人民唯有不斷興訟

‧ 朱淑娟/2010.8.9

針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兩部會今天分別提起抗告。國科會指法院「未有事實根據、未審酌假處分對社會公益之危害」。

然而,中科三期有如一只皮球,行政機關或許可用不同法令將這只皮球踢來踢去,得一時之僥倖。但有道是「無誠則無物」,在中科事件中,民眾除了看到官員的強辯之外,看不到因司法判決而對中科三期開發、環評過程的虛心檢討。不要忘了皮球不但可以踢來踢去,還會因為打得用力、彈得愈高,人民反撲力道將愈來愈大。

預料隨著行政機關提起抗告,中科三期後續發展勢必驚濤駭浪,行政與司法的對立可能愈演愈烈,中科是否真的停工也有待觀察。

國科會:法院未審酌停工對公益之危害

國科會今天提出七項抗告理由,指原審法院未有事實根據,只以文字邏輯片面解釋為有重大之損害。國科會強調開發計畫並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但法院未斟酌兩部會提出的重要證物。同時指本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所指的「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之理由」。

至於法院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停工,國科會指法院應以利益衡量為判斷標準,但法院未審酌對「社會公益」之危害,包括廠商求償、勞工失業、減少就業機會、政策不確定造成對政府不信賴等等。

不過外界對於何謂「社會公益」有不同見解,中科后里農民多次強調,中科三期開發排擠民生及農業用水,衝擊農作,損害農民生存權,。而且中科廢水可能汙染農田、農作物因而受到汙染。空氣汙染則危及民眾生存。

憲法明訂人民的生存權大於財產權,因此在詮釋「社會公益」時,理當考量的是人民的生存權,而不應如國科會一般導向經濟權、財產權。

國科會多管道替中科三期復工解套

國科會表示,抗告時間約3到6個月,行政院副院長陳沖一早即表示「抗告成功機率很大」,國科會副主委周景揚在下午的記者會有附和。從兩位官員對抗告的樂觀看來,是否行政與司法已達成某種默契?後續有待觀察。

法院要求環保署應於收到裁定文後7日轉交中科管理局,並逕命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國科會預計,環評將於8月通過,中科於9月中旬可繼續動工。環評小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審,國科會就先預料通過環評、復工時間,未來環保署審查進度是否如國科會預期?也是後續觀察的重點。

中科三期是否停工、如何停工?

法院裁定文中要求中科三期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在環評法第4條有明確定義: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未來中科三期是否停止「開發行為」,或是如之前行政院長吳敦義片面解釋,指廠商不必停工,只有中科的工程才要停工,後續有待關注。

不過環保署已先擺明,只能轉裁定文給中科,中科要不要停工他管不著,綜計處長葉俊宏的說法是:「因為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做環評,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所以不能用環評法要求中科執行停工」。

然而,如今只有環評法才能發揮真正的監督力量,如果「中科三期適用環評法第14條」,可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如果中科管理局不停工,還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如果環保署死咬著「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法院的強制執行也只能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怠金,這種處罰就像沒牙的老虎發揮不了什麼作用。而如今環評法第14條已成歷史大辯論,真理混沌不明。

公義無法伸張,人民唯有不斷興訟

后里農民對國科會(確認許可無效)、環保署(公民訴訟)提起的訴訟本文尚未宣判。如果未來主文宣判后里農民勝訴,而環保署、國科會繼續不依法執行,人民唯有再度按鈴申告。

只要公義沒有伸張的一天,興訟也不會有結束的一天。未來當爭議愈滾愈大,就不是行政法、環評法可以善了,而是要在刑法上見真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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