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任何看到判決就譴責法院的人,應該感到慚愧


朱淑娟/2010.8.10台大法學院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停止執行」,直到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都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今天多位學者、律師都認為,這個判決不論對環境、司法、以及行政都有正面意義,「是三贏、不是三輸」。

中科三期后里農民訴訟代理律師林三加表示,有媒體指中科三、四期的法院裁定是三輸,但他認為這是多贏,看到司法的獨立、環境保護的實現、農民對濫權開發體制的挑戰,「不都是贏了嗎?」從長遠來看行政機關也是贏了。他從中科三期的判決與裁定,看到未來台灣20年是一片光明。

任何看到判決就譴責法院的人,應該感到慚愧

台大法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今天舉行「從中科三期看我國環評制度的未來」座談會。邀請環保署、兩造訴訟代理律師、學者,討論中科三期司法裁定爭議、一直以來環評法的缺失、以及後續修法建議。

台大教授、主任葉俊榮表示,法院勇敢做出可能引起社會爭議的判決,表示法院的觀念、論證、視野都有一定的高度。至於行政這邊要把裁定看得很糟糕、還是看到改變的契機,要看視野有多高。「任何單純只看到判決就對法院予以譴責的人,都應該感到慚愧。」

法院對高度專業爭議問題本來就有涉入餘地

包括行政院長吳敦義、環保署長沈世都質疑,法院不應介入環評法的行政裁量。

政大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貞認為,法院對高度專業爭議問題本來就有裁判餘地,「這是每天都在做的事情」,司法也是高度專業判斷的過程。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審查時,唯一具有健康風險專業的委員(周晉澄)提出應做健康風險,但並未被採納。施文貞認為,法院並未當自己是環評委員,而是責難環評程序是否被重視,判決環評是否顧及程序面的正當性。

台大法學院副教授張文貞也認為,台灣十年來法制已相當大的進步,但台灣的政治、媒體、法律人有很大的落差,環評法、公民訴訟條款,包括政治人物、社會公民可能都不知道。

她表示,世界各國都有環評、政策環評制度,法院在環評各個階段涉入環評的決定一點都不奇怪,歐盟也涉入跨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司法權。

裁判文中強調民眾參與是一個實體權力,台灣去年已批准兩項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只要涉及人生存權利的決策,人民有參與的實體權力,這兩項公約台灣的行政、司法都有拘束力。她認為法院在中科三期判決中已跟得上國際潮流。

法院裁判是在維護環評制度的尊嚴

不論是今年初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或是上月底裁定中科三期、四期暫停執行,環保署長沈世宏多次批評司法判決無效用、法院有盲點等等。但葉俊榮卻認為,法院表面上是在要求停止開發,但事實上是在保護環評制度的尊嚴。而且法院只做暫時權利保護並未介入個案,值得肯定。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認為,這是一個「飽含論理」的判決,但中科司法裁定後卻發現一些假議題,例如經濟與環保二元對立,「這是不存在的。」

水、空氣、土壤、海洋是全民的公共利益

國科會在抗告理由中指法院未考量「公益利益」,包括廠商投資信心、停工後的經濟與失業衝擊。但黃丞儀表示,不只經濟利益要考慮,還要問應考慮到什麼程度,影響要如何權衡?他認為面對司法裁定,行政權應知所節制。

林三加強調,國科會以廠商利益為公共利益,但水、空氣、土壤、海洋是全民的公共利益,行政院在中科三期案例中告訴我們,環境汙染了沒關係,只有廠商的公共利益才是唯一思考的重點,因此廠商可以繼續施工、繼續投資。

抗告同時應提出負責任的補救做法

昨天環保署、國科會分別提起抗告,葉俊榮表示,好像環保一定與經濟對立,法院判決似乎在阻礙發展,但不是這樣的,行政院應該好好看裁定文,好好檢討為何法院會要求暫時停工。而不只是在言語上對抗法院,或提出律師的攻防,這樣已失去意義,「法院的球沒有好好給接住」。

另外他建議,在提出抗告同時如果也能提出一個令人信服、負責任的補救做法,較容易獲得法院認同。

只看到行政機關在硬坳

中科四期農民訴訟代理律師詹順貴表示,司法裁定後沒看到行政機關反省,還在咬文嚼字,結果咬到自己舌頭。

例如環評法第四條強調要「事前」調查、預測、分析,但環保署卻做成「營運前」做好健康風險評估的結論。

他表示,「營運前」跟「事前」是不相符的,試問環評通過後,都要營運了,廠商會做出一分不利自己的報告嗎?

又例如環保署民國91年環評法修法時,將許可後無效的處理回歸行政程序法,將第14條原內容刪除:「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

詹順貴表示,法院是「撤銷」許可,不是「註銷」,不要硬坳成註銷。

司法彰顯環評法有問題

葉俊榮說,司法彰顯出環評法有問題,環評法給予環保署否決權,台灣這種制度在國際是例外,但這種制度最後變成「有條件開發」。環保署副所長蔡玲儀統計,75%通過環評的開發案都在一階審查時附條件通過。

葉俊榮認為,不論誰執政都一樣,都急著在環評第一階段就急著通過,然後附了一堆「有條件」,如果有這麼多條件,為何不繼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說清楚?而在環評過程中「大家都立志通過、沒有立志高分」,通過後目的機關又當成身外物,讓環保機關去追蹤結論是否有落實。

環保署:環評制度還是值得肯定

環保署副所長蔡玲儀說,原本在設計環評法時,主管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來改成環保機關又加了否決權。

而原本環評結論也只視為行政機關的分工,不能起訴,92年雲林焚化爐案法院將環評結論改為行政處分,法院可以審查。

她說,七星基地開發案爭議最大的是「許可」,「許可」只是國科會給中科一個文指環評通過可以動工,中科給友達一個文說可以開發。99年1月21日環評結論撤銷後,法院認為是「自始、當然無效」,但環評法一開始就不是設計成行政處分,事後法務部也支持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

她認為,環評還是要做很多現況調查,提出減輕對策,只要能在一階環評就做成減輕對策,並非一定要進入二階審查。環評法也加入公民參與,做的比其他部會多,不能以中科三期的判決來否定環評制度。

法院:環評法一階審查結論的「條件」應該單純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因未進入二階環評,在今年初被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環評法第8條規範,當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入二階環評。之前環保署長沈世世宏認為,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之虞、要不要進二階,究竟要誰決定?他認為:「當然是環評委員決定」。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假處分裁定文中,從環評結論的「附條件」來看開發案是否應進入二階,有別於行政機關以及外界的見解。

法院表示,如果能在第一階環評就有條件通過,有益於社會成本的支出,但前提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很低,而且結論中的「條件」應該是單純的、不繁複的、不需要精細控管的」。

而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環評審查在第一階段環評就通過,卻是洋洋灑灑附了11條結論,條條都是「精細、科技、嚴格、控管」,涉及用水回收率、放流水水質、全區用水量調整、空氣汙染排放值、何時應做健康風險評估等等。

法院認為,如果條件是這樣的話,表示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成分不低,否則何需列為開發單位應屢行的條件。

環評有問題、去除否決權就沒有問題?

葉俊榮提出修環評法將否決權拿掉,他認為應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起責任,自己的開發行為自己負起環境減輕對策之責,環保署則提出專業的環保意見。此外應加強公民參與,環評做的對不對要接受人民及司法檢視。

但今天與會學者及外界對去除否決權還有保留。現在有否決權的情況下,開發單位的環評書都做得漏洞百出,「一副連應付都懶得應付的態度」,反正只要跟行政院講好,通過的機會就很大,一如中科三期。

另外在開發至上的現在,行政院還列管「重大開發案」,定期找相關部會研商如何通過環評、區域變更,在這種情況下,環保署還能提出「具權威的環保建議嗎?」

另外,葉俊榮提到應加強公民參與,但如何確保公民參與也是一大問題。張文貞雖認為公民參與是「實權」,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卻把公民參與當成一種「給予」,會想給你聽就給你聽,不想給你聽就變成「延續會議」,民眾不得進入。

凡此種種都讓人對環評法中去除否決權沒有信心。不過葉俊榮還是請大家思考,現行環評制度的集中審查是否真能為環境把關?還是淪為政策背書?如果去除否決權,在開發案決策時就將環評納為決策的一環,由各機關自己審查,例如中科三期的環評由中科管理局自己審,如今的發展是否會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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