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2010.3.29環保署報導
台塑仁武廠1,2-二氯乙烷汙染事件,環保署認為台塑對毒化物洩漏隱匿不報、知道後又未即時處理防堵以致擴散,要求高雄縣政府依違反水汙法加重處罰。
但如依水汙法開罰,以台塑仁武廠的案例最高也只能處60萬元罰款,這種罰款額度對台塑來說恐怕無關痛癢(何況台塑到現在還矢口否認),因此環保署考慮引用行政罰法中的「不當利得」開罰台塑。如果比照去年三月觀音工業區開罰案例,款罰可能高達上億元。
環保署長沈世宏去年三月首度引用行政罰法,對觀音工業區偷排廢水開刀,受到外界相當高的評價,沈也強調這樣才能還給環境公平正義。如今面對台塑這個大財團,他是否能回應社會期待堅持重罰,大家都等著看。
環保署尚未說明開罰標準,依觀音工業區的案例,是以汙泥產生量、清運量、儲存量,計算其汙泥偷排量,再以此換算未妥善處理的廢汙水量,最後以觀音汙水處理廠向廠商收費標準,計算出所獲得的不法利益開罰1億3千多萬元。
環保署表示,台塑仁武廠在民國90年即知道廢水集液池及水溝洩漏,95年已確認汙染團位置,並已封閉洩漏源。但卻等到環保署去年7月進廠調查後,才於去年被動提出應變計畫,未主動依法負責並及時進行清理仁武廠洩漏。
高雄市教師會從96年起多次向環保署檢舉後勁溪流經仁武廠後,揮發性有機物即飆高,早就懷疑汙染來自台塑仁武廠。環保署多次會議中,仁武廠都不承認工廠廢水汙染後勁溪。
1,2-二氯乙烷是環保署公告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毒化物汙染地下水,在枯水期或水庫濁度高時,地下水變成救命水。後勁溪又有農民引水灌溉,種出來的作物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吃到。這種無視於別人死活的態度,已經不是重罰或停工、或公共危險罪可以回報人民之怒了。
環保署指出,台塑公司先是對汙染隱匿不報、又不主動依法清理汙染情事,因此考慮再度動用行政罰法,處台塑高額罰款。不過即使環保署真的開罰,但台塑依然可尋行政救濟管道,最後到了行政院罰款還可能被撤銷。
另外,罰款固然能重懲業者,但眼前最重要的,卻是台塑仁武廠的汙染還在持續中。請台塑立即停工(可就汙染風險較高的製程先停工改善),徹底檢查並找出原因、改善,恐怕還是最重要、也最能還社會公平正義的事。
相關法律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前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行政罰法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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