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沒有目標的溫減法如何「減量」?應改名為「溫室氣體能力建溝法」

文‧朱淑娟 2009.6.1

前言:「溫室氣體減量法」歷經政黨輪替,依然爭議難解。國民黨上台後又將溫減法送進立法院,隨後幾度翻修,已不復當年面貌。去年底立法院審議完成,保留一半條文,4月中立法院決議交黨團協商。

隨後六大工商團體聯名反溫減法,包括行長院長劉兆玄、政務委員蔡勳雄、國民黨團多位立委、環保署與工商團體協商多次,並謂「雙方獲得共識」。今天公聽會還有業者說,「協商不下十多次」。

然而,綠黨辦公室主任潘翰疆相當不滿,批政府與工商團體協商十多次,「請問有跟環保團體協商半次嗎?」據了解,環保團體對政府與企業協商的所謂「共識」完全無法接受,一部攸關國家環境未來的溫減法,只見企業處處著墨、卻沒有環保團體的聲音。

今(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學者、業者、環保團體多人與會。各界對溫減法主要爭議如下:

‧溫室氣體減量應用效能標準、或排放總量管制
‧減量目標、期程應不應入法
‧溫室氣體抵換比例應多少才合理
‧台灣不是附件一國家,要用什麼身份參與CDM
‧超額排放應處多少罰款

沒有目標的溫減法如何減量

今天包括環保署、企業都一面倒主張溫減法不應列目標、期程。環保署認為總統白皮書已明訂國家減量目標,而且行政院「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已列入總統目標,大家就會朝目標努力。在國際協商未達共識前,不宜將目標、期程入法,以保留國際談判彈性。

但台大大氣系教授徐光蓉反問,「如果一個人要減肥,要不要有目標?」她說,減肥當然要有目標,才能依目標改變生活習慣,而不是成天喊「我要減肥、我要減肥」,然後沒有目標可依循。

徐光蓉說,其實有沒有法根本不重要,國際減量做得成功的國家很多都沒有訂法。「重點是有沒有政治決心」。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王塗發也認為,碳排放交易是建構在減量目標、排放總量上。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崔愫欣形容溫減法像「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她問,為什麼環保團體會反對溫減法?問題就出在許多內容令人不滿,包括沒有減量目標、期程。而且排放總量管制要在立法後5年才實施也太晚了(其實環保署的預計是8到10年)。

溫減法應改名為「溫室氣體能力建構法」

依環保署溫減法說帖,溫減法的定義是「建構溫室氣體管理架構」。而在架構表中有四個階段,「零階段」是立法前沒有法的拘束力下,由企業自願盤查、登錄與減量。

立法後的第一階段是「強制盤查登錄、自願減量」,這個階段會公告「排放強度」(例如生產一公噸鋼排放的溫室氣體不得超過一定額度)。雖然強制盤查,但減量還是以自願為主。

第二階段是「效能標準、抵換交易」,意思就是正式規範所有生產一定要符合效能標準(與排放強度意思相同),超過效能標準的要進行抵換交易。而且這個抵換如果在國外抵的話,要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執行理事會認可的查證機構才算數。

第三階段才走到「總量管制」,這個階段會有國家總量目標,國家目標再分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經濟部),再分給管轄的企業(例如中鋼、台電),無法減量則要抵換交易。

但第三階段實施的前提是國際已明確給予台灣減量目標,只要國際沒給台灣目標,第三階段就永遠不會實施。在此之前,整部溫減法談的都是盤查、查證、登錄等屬於「能力建構」階段,還談不上減量,因此改名「溫室氣體能力建構法」或許比較貼切。

抵換比例高達50%合理嗎?

原本溫減法第17條規範排放源(企業)自己無法減量,必需要國外透過抵換專案或交易買回排放額度時,比例不得超過35%。但4月政務委員蔡勳雄與企業協商時竟取得「共識」,提高到50%。

工業界認為,國外抵換比在國內抵換成本低,台綜院代院長吳再益也支持,認為應給企業多點空間。然而抵換比例多寡牽涉環境的公平正義,在台灣汙染、在國外抵換,台灣能實質減量嗎?環保團體今主張,抵換不得超過10%,而且應禁止國外抵換。

環保署用「效能標準」管制是否能做到實質減量也很難說,例如,以排放強度管制的話,只能管到一噸鋼(或一個產品)能排放多少溫室氣體,但管不到企業生產多少鋼。因此這個企業只要增加生產量,即使管制效能標準,溫室氣體排放可能不減反增。

徐光蓉主張,不應用效能標準,要管制排放總量才合理。

減量成本?誰的成本?

徐光蓉追問,「成本,誰的成本?」民進黨時代的溫減法說帖至少還提到「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發電效率提升」,但環保署長沈世宏今天強調的是「考量減量成本、不傷及產業競爭力」。

徐光蓉說,所謂成本,不只企業成本,還有環境成本。溫減法最終要達成的目標是「產業結構調整」。環保署表示要在國外成立公司做抵換,徐光蓉說,這叫作「五鬼搬運法」,國內無法減量。而且國家拿錢到國外投資,國內如何控管也令人懷疑。

她質疑台灣非京都議定書附件一國家,要用什麼身分參與CDM?立委田秋堇也說,她不認為這部溫減法能讓台灣真正減量。

能源三法加溫減法應同時考量

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蕭代基表示,減量還有許多工具,不是只有溫減法提到的排放交易、抵換。他認為,溫減法應與再生能源發展條、能源稅法等能源三法同時考量,同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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