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 星期二

瑠公圳賴家老宅的存亡之秋

雖然行政訴訟抗告被駁回,瑠公圳老宅屋主賴碧珍決定另起行政訴訟,
同時繼續進行「時效取得地上權」釋憲,守護四代居住70多年的老宅。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3.2.28
 
爭訟十多年的瑠公圳賴家老宅保留案,屋主賴碧珍以當年台北瑠公農田水利會違法賣地,向農委會農水署提起行政訴訟的抗告案131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理由是:水利會送到農水署「備查」的賣地案並非「行政處分」,不屬行政法院審理範疇。不過賴碧珍認為法院並未實質審理賣地是否違法,將另提行政訴訟,同時繼續進行「時效取得地上權」釋憲捍衛權益。
 
賴家老宅是一起台灣50年代常見的和平占用土地案例,這一間在台北捷運新店站旁、沿瑠公圳邊蓋起的長屋,土地屬瑠公農田水利會所有,賴家四代從1950年起在此蓋屋、入籍,與水利會認識且相處融洽。自建房屋有合法證照,也依法繳納房屋稅,賴碧珍在祖母過世後合法繼承了這間長屋。
 
 
解決和平占用早有行政命令可適用
 
早年這種情況很多,地主也不會驅趕占用者,但隨著土地採登記制,為了保障居住權並解決占地問題,有了《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被占用土地處理原則》這類法案,讓土地占有人可以優先購買或承租土地。賴碧珍的祖父就曾多次向水利會提出購地申請,但水利會都以機關用地無法出賣為由拒絕。
 
但直到2012年賴家才知道,水利會在沒有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購買的情形下,就把地賣給建商,之後建商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過程中賴碧珍一度勝訴,法官認為建商是從2006年起陸續購買土地,但賴家老宅是從1950年就入籍,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物已超過20年,具備法律上「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
 
法官還提到,賴碧珍祖父曾多次向水利會提出購地申請,並非只想享受利益不願付出。不過在之後的上訴中,法官引用《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的東西必須歸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判決賴碧珍敗訴定讞。而這個判決等於一併没收賴碧珍合法繼承的老宅。
 
 
水利會賣地未詢問屋主,不盡人情
 
202177月監察院調查指出,水利會賣地前未知會賴家、也沒有給他們優先購買權顯有疏失。一個月後賴碧珍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向農委會農水署提起水利會標售土地無效訴願,被駁回後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今年131日裁定抗告駁回。
 
農水署跟法院所持的理由都是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的決定行為。另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所謂「備查」是下級機關可全權處理的事,陳報上級機關知悉。簡言之備查是一種形式,不是行政處分。
 
另外針對賴碧珍提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權,法院認為依當時瑠公水利會賣地時依據的2個行政命令,並沒有這些規定。不過,其中一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已停用)24提到,會另訂作業要點處理被占用土地的回收辦法,但瑠公水利會並未訂定,監察院才會說水利會有疏失。
 
而瑠公農田水利會不但在法律上有疏失,做法也不盡情理。就算法律沒規定,但賣地之前詢問一下他們是否有意購買,這是常人往來很自然的事,但卻連知會一聲也沒有,還在2010年邀請賴碧珍的祖母陳罔市拍攝瑠公圳紀念影片,隔年卻突然把地賣給建商,抹平賴家四代的生活記憶也太不合常理。
 
 
關鍵是審查賣地是否違法
 
而做為水利會的主管機關農委會農水署,接到訴願時卻只是搬出法令說「這不是行政處分,所以無法提請確認無效」。這種回覆不只官僚、而且冷血,他應該做的是調查水利會賣地是否違法,而不是拘泥於文件的類別。
 
同樣地,賴碧珍認為法院應實質審查賣地是否違法,但法院並沒有這麼做,因此她決定另起行政訴訟。此外去年74日趕在《憲法訴訟法》舊案最後期限前提起的「時效取得地上權」釋憲,也還在進行中。

於是,瑠公圳賴家老宅在經過四代70年後,能否保留還在未定之天,而老宅也持續著它的日常,賴碧珍的決心能否挽救老宅的命運?「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這裏就是我的家,不能隨便丟棄,我一定會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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