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 星期二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當然優於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

中崎農場有機農林曉佑說:「如果把這裏劃入橋頭科技園區,是有機農業促進法
通過後第一個被收回的專區,政府將威信盡失。」(/朱淑娟攝影)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5.19

科技部依行政院指示,預計在高雄新市鎮二期興建橋頭科學園區,上周環保署進行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農民提出開發案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保障農民租約法條,科技部無權為了開發園區消滅區內的中崎有機農場。

內政部營建署則引《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特定區開發前的土地及建物只要主管機關通知就要自行拆除。」由於出現法律爭議,環保署決議暫緩範疇界定會議,待農委會、內政部的法律競合問題解決後再審。

如果要談這兩個法條的競合,其實法律規定已經很清楚,當法律出現競合,先比較何者為特別法、何者為普通法,並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來處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橋科園區已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1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這個法條是不特定的人事時地,而且規定簡略,屬於普通法。

而《有機農業促進法》第7條:「農產品經營者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土地租期應給予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保障。」這已有特定的人事時地,租期也很明確,屬於特別法。因此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當兩法出現競合,應該優先適用的是有機農業促進法。

而既然橋頭科技園區開發已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的規定,環保署可直接將開發案退回科技部重新檢討、並要求提出區位替代方案。或許環保署會說,這是範疇界定會議,不是實質審查,有無違法是其他機制要處理。但話說回來,如果已發現違法,繼續審查、把責任推給別的單位又意義何在?

其實開發案在範疇界定時因違法而暫停的已有先例。2014年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水里大彎服務區開發計畫」,在範疇界定會議時被發現位在「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在會議中就喊停。因此環保署不應自我設限或切割責任,環評任何階段發現違法就該做出合法的處分。

高雄新市鎮的失敗,才有橋頭科技園區

其實內政部營建署也不必急著幫橋頭科技園區說話,而是應該鼓勵科技部、農委會合作,提出一個可以讓橋頭科技園區與中崎有機農場共存的開發計畫。

高雄市議員吳益政在會議前的記者會提到,民國831公告實施的「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計畫」,是為了紓解都市成長壓力,解決都會區住宅不足及房價飆漲問題。但20多年過去了,人口並未成長,所以高雄新市鎮第一期開發的338公頃已經賣不出去,第二期的一千多公頃更不知如何處理。

於是在1059月提出「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10711月提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二期發展區設置產業用地)」,改變高雄新市鎮的後期開發計畫,重新定位為高雄第二科學園區腹地。

一如吳益政說的:「這是將錯就錯,一期都賣不出去了,不要講二期,乾脆二期以工業缺地為由劃為工業區,解決之前的投資錯誤。」

農委會應該為自己的有機政策說話

而中崎有機專區則是2008年高雄響應農委會有機農業政策而設立,如今在農民十年汗水灌溉下已著然有成。2019529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在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前的記者會,還展現有機耕作的決心,讓有機農信心大增。

而不到一年,中崎有機專區的農民卻要站出來抗議。有機農林曉佑捧著他種的日本大蔥、瑞士甜菜、秋葵說:「身為有機農,希望有機農業能在台灣發展下去,如果把這裏劃入橋頭科技園區,是有機農業促進法通過後第一個被收回的專區,政府威信盡失,農業不應該在經濟發展下被犧牲。」

而農委會雖然在環評會中提到有機農業促進法,但並沒有看到積極捍衛自己的有機政策。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說有發文給農委會,收到的回文是「支持橋頭與中崎共存共榮」,這不是官話嗎?農委會要說的不是支持,而是主動提出方案。然而立委張其祿也說:「我們已質詢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一句話都不敢說。」

內政部營建署在105年的修正計畫中提到:「高雄新市鎮地處農業原野,地勢平坦視野遼闊,有泥火山之特殊地質景觀,典寶溪流域具特別水文,未來開發應重視既有地形地貌及生態資源所具有之價值。」這段話說的多好,而保留中崎有機專區,不正是實現這個願景的第一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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