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案表面上看來好像多了監督機制,但實質卻是一場騙局。
原文刊登於《信傳媒》
文‧朱淑娟2017.12.8
行政院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案,新增58條之1,指過去未做環評的礦區未來要補做環評、或提因應對策,表面上看來好像多了監督機制,但實質卻是一場騙局,而且還暗渡陳倉把原來環評審查的准駁權拿掉了,讓環評法遇上礦業法,變成一隻無牙的老虎,而且讓環評法倒退不只20年。
騙局一:展限排除再做環評規定,亞泥新城山永續挖礦免環評
這次修法規定,過去未做環評的,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者,需要補做環評。但這是「準用」環評法、不是「依」環評法規定做環評,也就是說,雖然依環評法的內容做環評,但不必依環評法的規定做。
例如,一個開發案是否該做環評,是依「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來規範,現行第11條,只有新案的探礦、採礦符合一定規模才要做環評。這個認定標準目前正在修正,就算通過未來也只有當礦區提出「展限」時才要做環評。
而礦業法修正案連「展限要做環評」的規定都排除了。只要補做過環評的,「未來展限時不適用環評法相關規定」。這一來,亞泥新城山礦場雖然要補做環評,但不必停工,再繼續挖礦20年後,展限時也不必做環評了。
騙局二:小產量礦區只需提因應對策,沒有任何效用
而針對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這類產量較少的礦區,則不必補做環評,蔡英文總統之前說,所有礦區都要補做環評的承諾算是跳票。不需做環評,只需「準用」環評法第28條提出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因應對策。
但因應對策並不會碰及通不通過、或許可是否要廢止的問題,也就是說不論審查結論如何,礦區的許可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而經濟部礦務局發布的新聞稿指:「補辦環評期間不停工,但若環評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主管機關就會廢止礦業用地之核定。」這也是騙人的,因為礦業法修正案第58條之1新增以下這段話:
「礦業權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之環境影響評估,其審查結論認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無替代方案可重新送審,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現場勘查並經審查後,得廢止其礦業用地之核定:
一、對人民生命財產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二、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重大不利影響。
三、對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或顯著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這段話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原本上述那一二三點是環評法中不可退讓的原則,有些該補做環評的礦區,如果環評審查做出「不應開發」的結論時,就因為礦業法修正案第58條之 1……「得」廢止其礦業用地之核定,不是「應」,一字之差,就給了礦務局不必聽從環評審查結論的法律依據,而可自組專家團隊「複審」環評結論,要不要再許可,則由礦務局自己決定。
騙局三:駕空環評法的准駁權,讓環評法倒退20年
這也是這次修法最滋事體大的事,讓環評法倒退20年。1994年環評法實施前,環評規定就是散落在各個法規中,但因標準不一常造成困擾,有了環評法之後,環評審查才有統一的標準,礦業法修正等於又打回到20年前的原形。
行政院新聞稿指出,負責協調礦業法修正案的政務委員張景森表示,「這是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這個制度實施後,短期可能有適應問題,但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在記者會中說,「這是第一個把環評最後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其實這是其他各國的正常做法,但台灣過去體制上不是這樣進行的。」
環評的准駁權多年來爭議不休,這是一個嚴肅的議題,就算要修正也應該回到主戰場,擴大討論如何修環評法。而不是在其他法令排除環境准駁權,未來每個部會都有不同的環評規定,到時環評法就算不廢,也沒有存在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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