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淑娟 2017.6.12
行政院長林全一聲令下簡化環評,環保署即匆匆端出多項子法修正,有的取消環評、有的則放寬。然而當前國土已經破碎,前瞻基礎建設又將大興土木,對環境勢必造成更大衝擊。而目前能為環境把關的,唯有環評這個機制,反而應該更加嚴把關才對。呼籲林全政府,經濟發展不應以犧牲環境做為手段。
都計、環評任務不同,無法相互取代
在這波修正中,最應三思的是「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中,將蓋集合住宅、都更的環評規定排除「都市土地」。也就是說,未來在都市計畫區蓋集合住宅、都更,不管蓋在那裏都不用環評。依內政部2015年統計,目前編定的都市土地有435處,總面積482,940公頃,散佈在國家公園、水源保護區、山坡地等敏感區。
這些都市計畫區多是早年編定,當時並無開發計畫,未來要開發時,只要規模符合應做環評的就要送環評審查。而過去編定時,台灣的天災並沒有這麼頻繁、環境破壞也沒有這麼嚴重,如今情況已然不同,要求開發時應做環評,並不是要刁難業者,而是透過環評來預防未來的災害,反而是對業者有利的。
以「機場捷運A7站開發」為例,這個地區在1970年就被編定為「林口特定都市計畫區」,直到40年後、2010年行政院才核定開發第一期,由內政部執行,而且由內政部自己的都委會審查,球員兼裁判,直接就進入徵收審議。對於這些早期編定的都市計畫區,如果事後開發都不用環評,環境將很令人擔心。
環保署取消環評的理由是「都市計畫審議項目與環評有重疊」,也就是說,不同機制不要重複審查,以免效率不彰浪費資源,另外也提到不要把爭議全擠到環評來處理。這個出發點可以支持,但說都計、環評審查有重疊就很有問題。
首先,都計、環評的任務不同,選擇的委員專業也不一樣,都計審查的重點是都市計畫的合理性,環評則是著重在環境影響。以「台南鐵路地下化」這個案子為例,1996年、2009年兩度環評審查時,審查的重點是環境影響,不是土地徵收,因此並沒有請被徵收民眾到場表達意見,土地徵收就到都計時再審。
而南鐵案2012年進入都市計畫審議時,引發最大的爭議正是土地徵收,而不是環境影響。由此來看都計、環評審查的任務不同,是不辯自明的。
不少部會推卸責任,企圖透過修法,
把自己該負責的部分鬆綁或去除
然而,各種機制之間相互檢討並不是壞事,反而更應該鼓勵這麼做,畢竟資源有限,也不該讓太多重複的審查拖延時效。不過現況是我們很多法令重重疊疊,以一條河川來說,從上游到下游管理機關多如牛毛,一旦出事又找不到人負責。
於是有些部會就開始修自己主管的法令,把原本該自己管的那塊除去,多年來農委會水保局一直想修水保法,大幅放寬不必劃設特定水保區,提出的理由就是,「即使水保法放寬,還有水利署、林務局在管,請大家不用擔心」。
然而近年來,颱風、梅雨一再驗收我們水庫集水區的治理成效,現況就是集水區愈來愈不堪一擊。相關部會應該先檢視自己主管的法令做了多少,而不是把責任推給別人。就算要推也可以,但下游要放,至少上游的機制應該先檢討一下,放心了就可以放寬。否則,任意放寬、期待別人來管,是很不負責任的。
說到集水區,環保署這次放寬的還有「水庫集水區開農路」,現行規定不論規模大小,一律要做環評,那是因為多次災害都證實,開農路是造成水庫淤積的重大原因。但環保署卻反而要放寬集水區開農路的規定,改成「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不必環評」,這將導致未來水庫淤積更加嚴重。
真正拖垮環評效率的其實..行政機關
其實拖垮環評效率的並不是這些,而是行政院、開發業者、顧問公司、還有行政機關。舉例來說,行政院經常在一個不洽當的位置核准開發案,因為多數重大建設都是政治決定,例如科技部的中科四期就選在缺水、以及彰南農業發展區。
一旦行政院核准了再送來環評,顧問公司做的環說書都會說「對環境沒有影響」。環評審查時有一個程序是請相關單位發言,同樣的只要是國家重大政策,該為環境把關的單位就通通「沒意見」。而環保署是行政院的下屬單位,當然要配合審查通過。大家可以算一下,政府要的案子有那些沒通過的?
因此審查時,當地農漁民、環團來抗議,審查程序當然會被拖延。解決之道就是總統、行政院在核定重大建設時,就應該避開不適合的地點,且誠實做出環境評估,如果能這樣,環評審查的速度那有被卡到的道理。
而現在卻是,不檢討源頭的問題,就直接放寬環評,以後再發生災難時大家就都沒有責任,因為都不是自己主管的項目,這怎麼能不叫人擔心?
說我們只有一個台灣可能太老套,但的確也是這樣,台灣還有什麼本錢把環境搞爛?總統、行政院長不要一遇到天災就兩手一攤說氣候變遷,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可能的災難才是自己該做的事。何妨把眼光放遠一點,不要為了短暫的開發利益,就輕率放寬末端的環評規定,那只會造成台灣環境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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