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0日 星期二

偽造環評書判刑首例,永揚案點出環評真正的問題

本文同時刊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17.6.20

經濟做不好,環評又成眾矢之的,環保署也配合行政院指示鬆綁環評規定。但造成環評效率不彰的問題很多,其中之一是環評書不實記載。因為顧問公司與業者有委託關係,往往把對環境有影響說成沒影響、甚至偽造。永揚案更創下偽造環說書被判刑首例,可見要改變環評效率,就應從改變環說書做起。

永揚案全名是:「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位在台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天然凹地形,基地總面積9.2659公頃,預計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每天最大處理量1千公噸。

這個地方300年來農民以種植龍眼、柳丁為生,成為東山龍眼乾盛產之地。2001年在居民不知情下,只經過3次環評審查就有條件通過,之後又陸續通過同意設置許可、水土保持計畫,掩埋場也接近完工,最後只要再拿到試運轉許可證,垃圾就可以進場掩埋了。村民為了保護家鄉,在環保團體及社會各界協助下,展開10年抗爭行動,最後於2011年成功撤銷環評結論。

這件事能成功有兩個關鍵,一是前環保署長沈世宏決定舉行專家會議,最後環保團體成功在這個場域證明場址有斷層通過、且有地下水。第二個就是訴訟,而這個訴訟不打一般常用的行政程序,而是直攻環評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環說書偽造不把關,衍生10年抗爭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林仲斌以及法官抽絲剝繭後,找出業者環說書多項內容涉及偽造,包括:偽造半徑1.5公里內沒有村落、場址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拼接場址航照圖、以發鍋子為由偽造民調、偽造既成道路等等。

但除非能找到業者有「故意偽造」的犯意,否則即使發現環說書有誤,也很難判決有罪。果然20087月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業者無罪,原因是:「環保書內容雖然有錯,但那是誤植,並非偽造。」然而,不論偽造或誤植,錯就是錯,環評委員以錯誤資訊做出錯誤結論,但這卻是訴訟的盲點。

之後檢察官上訴,20101130日台南高等法院,終於判決永揚業者1人、撰寫環說書顧問公司2人,有期徒刑16個月到2年。理由包括:偽造民宅與聚落的距離、偽造場址非重度地震帶、偽造既成道路。

有了環保署專家會議結論,再加上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這兩項事證,台南市環保局於2011412日撤銷永場環評結論。距離環評通過已整整10年,如果一開始就能好好把關環說書內容是否正確,就能免除這10年的抗爭。


改變環評,從把關環說書做起

顧問公司為什麼要偽造環說書?理由很簡單,因為他受開發業者委託,跟業者有生意關係。而業者會提出環說書,當然是想在這裏開發。如果你是顧問公司,據實點出問題,而環委也據此否決開發案,你還請得到款嗎?

過去環保署曾提出讓業者繳交製作環說書的費用給環保署,再由環保署發包給顧問公司,切斷兩方的委任關係,很可惜之後這個建議沒有繼續討論。

如果暫時無法這麼做,也應該強化行政機關的把關能力。環評審查時會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例如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開發地點是否缺水、是否地層下陷區?或問農委會,這裏是不是特定農業區、能不能變更開發?或問環保署空保處,這裏的空汙有沒有超標、適不適合再開發增加汙染物等等。

但大多數的情況是行政機關都沒意見,就算有也不會提出太強烈的質疑,特別是遇到國家重大建設時,各單位更是能閃就閃,以至於原本應負起重要資訊把關責任的行政機關,並未負起把關責任。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案三個有罪理由為例,全都顯而易見,也都是環評第一時間就應該被發現的。

當年,永揚案法官在判決書中有一段話:「環評審查目的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環說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之風險,有害環保及居民的住居安全。」

因此,記取永揚的教訓,重新檢討環說書內容的把關機制,包括顧問公司與業者的委任關係,以及公部門如何本於職責把關環說書內容,環評委員就能以正確的資訊、做出正確的決定,這絕對有助於促進環評審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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