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修半套的電業法 能源轉型一場空?

 如果無法達到電業自由化的目的,電業法又為何而修?(/信傳媒)

原文刊登於《信傳媒》

文‧朱淑娟 2016.12.15

蔡英文總統推動能源轉型的代表作「電業法修正案」,1415日連續兩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速審過關,相較於公聽會時學者的砲聲隆隆,審查氣氛卻顯得相當和氣,只增減一些枝節內容,關鍵條文與原草案版本變動不大。而這個無法彰顯電業自由化精神的修法,也可能讓蔡總統的能源轉型成為空談。

而早在審查前一天,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在參加經濟部能源局記者會時,就當面跟經濟部長李世光預告:「草案15日會出委員會、農曆春節前將三讀」。

於是在行政、立法合作下審查相當快速,民進黨兩位召委黃偉哲、管碧玲主導,陳明文在一旁幫忙,只要黃偉哲問有沒有問題時,陳明文就搶先回答「沒有」。民進黨提案委員陳曼麗未全程在場,高志鵬提了案卻完全放棄發言。

本來黃偉哲還一款款問在場立委有沒有意見,發現審查速度慢下來,管碧玲即要求不要一款一款唸。之後又避免討論耽誤審查時程,建議把不同意見分為AB版,只要出現爭議就先丟到不同版本,等到第二輪再討論。

這樣大塊跳著審的方式果然很有效率,第一天就差不多審完了,第二天第二輪審查也相當順利。很可惜以下幾個關鍵條文並未被好好討論,國民黨、時代力量也未堅持自己的提案,這個半套自由化的法案就這樣如期出了委員會。

 一、依原版本只先開放再生能源自由化

草案45是本法核心,也就是所謂「綠電先行」,開放再生能源可透過直供、代輸賣給自己的客戶,其他發電方式則不開放,只能跟過去一樣賣給國家電網。一開始能源局的版本也是全面開放,經台電工會抗議後,再端出的版本就變成只開放再生能源。再生能源占比小,這樣的電力自由化被批評有名無實。

二、權力很大的電業管制機關,位階如何沒定論

草案3,「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的監督及管理」,這個管制機關權力相當大,但究竟什麼層級、設在那裏並未說明。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國民黨立委張麗善不斷追問,但能源局長林全能回答,未來這個管制機關會獨立在經濟部下。最後這個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三、引發爭議的「再生能源需備用容量」照案通過

還有引起相當多爭議的27,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當以直供、代輸方式賣電,要負擔15%的備用容量,賣給國家電網就不用。多位學者質疑,既是鼓勵再生能源,應該提供更多優惠措施,但相反的卻多了許多額外負擔。

台電董事長朱文成說,如果是在國家電網裏,備用容量是大家一起準備並轉嫁到所有用戶身上,但再生能源有一部分是自己賣,要對用戶負責,需有備用容量。

雖然民進黨立委陳曼麗、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都說這樣不合理,時代立量主席黃國昌也說:「這次修法是希望再生能源能上來,但要求備用容量會造成業者很大的負擔,這是在促進發展還是抑制發展,希望能拿掉。」

最後雖然將條文中的「再生能源發電業」改成「發電業」,表示所有發電業都要有備用容量,不只有再生能源發電業。但這種修法沒有意義,因為除了再生能源開放自由化,其他發電方式都沒有開放,就算文字改成「發電業」,本質上還是只規範再生能源發電業,關於這點這幾位立委看不出來嗎?

而這可能出現一種後果,再生能源業者為了省麻煩或避免額外成本,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電賣給國家電網,到時連綠電的多元供給、自由選擇也不會出現。

四、修法後6~9年才要切割台電,自由化遙遙無期

還有6,預計修法後6~9年後才要將台電切割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兩家公司,屆時再二度修法,全面開放燃煤、天然氣等發電也可以直供、代輸。公聽會時很多學者提到6~9年的改革承諾太漫長,但最後還是依行政院版通過。

另外,既然要切割台電,但草案6又很突兀地出現保護台電的內容:「為保留台電公司之整體性」,在多位委員質疑下,最後雖然修改成「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電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於是,「台電公司」這家公司還是堂堂入法。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方儉說:「這證明蔡英文並沒有真的想推動能源轉型,而這次修法更讓包括立委、以及所謂的公民團體等偽君子都現出原形。」這樣一部無法達到電業改革目的、也無法實現能源轉型的修法,其實也不急著修了,很可惜又錯過一次電業改革的好時機,未來10年應該也沒有機會再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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