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禁燒生煤自治條例環保署函告無效
文‧朱淑娟 2015.9.7
雲林縣在今年六月送環保署備查的「雲林縣禁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環保署今天表示,此自治條例抵觸《地方制度法》25條、《空氣汙染防治法》28條規定,且《能源管理法》屬中央權限,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因此依違反《地方制度法》30條函告無效。
不過這只是官方的片面解讀,還有爭議空間,因為雲林縣提出這個自治條例的理由是,生煤及石油焦只用「許可」管制還是有污染排放問題,唯有「禁用」才能積極改善空氣污染。按理說,站在改善空污立場,地方願意做更多,環保署應該支持才對。而如果因此造成中央與地方的法制衝突,只要覺得雲林縣有理,還可以協助透過行政、司法或立法方式解決。
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主要規範雲林縣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的工廠,從自治條例施行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目前國內只有台塑六輕的麥寮電廠還在使用石油焦,一年約26萬噸。生煤的部份,雲林縣21家工廠總用量1,318萬噸,台塑有四家,麥寮汽電用量516萬噸、台塑化一廠450萬、台塑化二廠134萬、台塑化三廠203萬,佔全縣用量98%。其中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分別於6月28日、7月4日到期。
這個自治條例5月15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後,接下來的程序,依地方制度法26條規定,如自治條例規定有罰責,應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雲林縣的自治條例沒有罰責,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就好。
目前《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管制空氣污染有兩個手段,多數採取訂定排放標準管制末端排放;另一種是針對較易產生空污的燃料,規定須取得許可才能使用,這個方法目前只有依空污法第28條訂定的「生煤、石油焦..許可證管理辦法」,而這是採許可制,雲林縣的自治條例則是禁止,剝奪許可權利。
《地方制度法》25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環保署依上述理由,認為此自治條例抵觸這一條規定。
不過今年6月24日下午環保署舉行審查會議前,雲林縣搶先在當天中午通過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還一口氣展延兩年到2017年6月9日,也就是2017年6月10日自治條例公告生效前一天,環保署是否備查這個自治條例早在6月24日展延那天就已經不重要了,自治條例爭議至少休兵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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