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 星期二

環評是討論開發與否的理性場合嗎?

彰化二林精機第五度環評審查,贊成及反對方都到場表達意見,
最後初審通過,待大會最後決定。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2.25

達到一定規模的開發案,必須經過環評審查這道程序,而環評因為擁有否決權,成為決定開發生死的場域。但環評的功能又非常侷限,真正重要的問題管不到、跟自己有關的環境影響又經常審得不清不楚。當大家在爭吵環評的種種時,或許更該思考的是,環評真的是決定開發與否的理想場合嗎?

以彰化二林精機為例,勘稱史上最坎坷的開發案之一,歷經三任彰化縣長,在過與不過之間幾度浮沉,上周又初審通過,待大會最後定奪。跟過去一樣,審查會來了兩派人馬,一派以彰化縣長為首,包括民代、業界人士等,他們堅定主張此案必須開發。另一派則是環保團體,始終如一認為此案該否決。

真正重要的問題,環評審不到

二林精機園區位於彰化縣二林鎮台糖萬興農場,面積352公頃,緊鄰631公頃的中科二林園區。當年兩園區的定位是上下游關係,中科二林發展光電、二林精機提供機械,如果依計畫進行,這兩個園區都可以順利開發。

但後來大家都知道發生什麼事了,中科二林原本簽了意向書的友達光電不來了,科技部就把園區定位從光電改成機械。改的時候並未評估產業政策,更讓二林精機陷入尷尬處境,因為兩個園區加起來一千多公頃,都要發展機械產業,從上下游變成競爭關係,但彰化的機械產業有這麼大嗎?

這個問題可從先開發的中科二林找到答案,這個園區招商情況不佳,至今只有1家進駐、2家動工中。當天也有委員提議,兩個園區性質相同,是不是等中科二林的土地用一半了,再來考慮是否要開發二林精機。

固守本位,兩個園區無法充分支援

這個提議相當合理,符合資源有效利用原則,也能滿足贊成一方的訴求。彰化縣長王惠美說,想回來的台商很多,目前有意願進駐的廠商已有340家。如果需求這麼急,公共設施已完備的中科二林不是最好的選擇嗎?

但科技部回答,中科二林只租不售,跟二林精機要出售不同。而且中科二林是科學園區,要符合一定研發比例。這兩個理由聽起來蠻荒唐的,只因各守本位不肯變通,即便園區空了大半,也不能分給需要的廠商進駐。

曾經上屆環評委員否決二林精機的原因就是這個,但最後初審決議送大會時,環保署長張子敬說,這個否決的理由跟環境無關,所以才會退回小組重審。於是關乎此案開發最重要的土地利用,被排除在環評審查之外。

建議環保署看看環評法第四條是怎麼寫的:「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

環評法授與環評審查這麼大的職權,自己卻退縮到只管環境面,對照自己手中握有的否決權,不覺得權責不相當嗎?


跟環境有關的,又審得不清不楚

而即使是被限縮的環境面審查也是不清不楚。舉一個例子。因為二林精機園區旁邊都是農田,為了避免排出去的廢水汙染農田,所以承諾把廢水全回收並處理成再生水之後,一部分回到製程、一部分用於澆灌、沖廁。

這引發幾個問題。彰化縣政府說再生水會依水利署訂的水質標準,而這個水質標準是最低標準,多數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可。但如果真的要做再生水,使用單位還要自己再處理過才能使用,例如台中福田再生水廠輸出的水是最低水質,但中龍鋼鐵收到水時還要再處理一遍才能用。

況且,台灣之所以發展再生水,是為了缺水時可補充工業用水不足,所以再生水的用途大部份都回到製程,這在幾個開發案的審查都有先例,可減少使用自來水。把再生水拿去澆灌不是太浪費了嗎?也有違再生水的原意。

第二,符合放流水標準的廢水用來澆灌,會不會汙染土壤及地下水?彰化縣政府說,會搭配監測且一旦發現異常或「達監測標準」就可能停灌。

廢水澆灌會不會汙染地下水?

這真是誤會了監測標準的意思,土壤及地下水監測標準是土地利用的風險指標,不同土地利用方式有不同風險,而且是平均值。不是你可以把這塊地汙染到這個標準。這需要建立各別土壤的背景值,自己跟自己比,只要發現異常,就要看是外力汙染、還是這塊地出了什麼問題。

所以不能只說再生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就好,應該要求提出進駐廠商可能用到的化學物質,過去霄裡溪事件中就驗到未管制的銦、鉬,如果還有無法掌握的環境物質,就應該要求先處理掉才能排放或澆灌。

當環保團體質疑澆灌會汙染地下水時,彰化縣就主動將砷、鉻的水質提高到符合灌溉水標準。但八大重金屬只提高砷、鉻的理由是什麼?其實農作物對人體影響最大的是鎘、鉛,銅跟鋅雖然對人體影響小,但當汙染濃度太高時作物就先死了,會影響作物產量,損及農民權益。

環評小組的功能是要釐清爭議、不只是搜集問題

其他爭議還包括空汙抵換以及滯洪量夠不夠的問題。一位環評委員甚至質疑二林精機將發生跟南部科學園區一模一樣的問題,事先滯洪量計算不對,開發後又投入相當多成本解決淹水問題。

不過最令人詫異的是環評審查結論,環論上要所有疑慮都澄清了才能做出決定通過與否,但結論卻是「請再確認、請再提出具體作為、請補充說明….」,這些不是在決定前就應該釐清的問題嗎?

於是初審又過了一關,回到由環保署長主持的大會中定奪。而會中,二林工業促進會理事長洪文哲不經意說了一句話:「經濟部長當面告訴我很支持園區開發,環保署長也特別跟我承諾,會交代同仁來支持本案。」那我們到底還要對環評存在多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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