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枋寮鄉民難忍雞臭,向地方政府陳情多年沒結果,
只好到總統府,總統可以幫小民解決汙染問題嗎?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9.7.16
一件偏遠地區的養雞場環保問題,原本當地政府就可以處理,卻讓屏東縣枋寮鄉民申訴多年無結果,受不了整天與雞臭為伍,只好長途跋涉到總統府陳情。這是屏東縣政府失職失能,還是如鄉民感嘆的:「法律過不了高屏溪?」
11日總統府前炙熱的草坪上站在一小群人,拉開的白布條寫著「抗議無良廠商,錢你賺臭味百姓聞」,帶隊陳情的是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枋寮鄉民代表林文央帶著厚厚一本「枋寮鄉民陳情狀」,每一頁都是居民搜集的雞場違法事證,還有各級機關互踢皮球的函文,邊翻邊說:「這是有法律的地方嗎?」
樂樂養雞場經營者是屏東縣議員周碧雲,民意代表成為汙染源也是奇觀。雞場到底有多臭,居民這樣說:「全枋寮鄉民已無法生活,吃飯也是臭,曬在外面的衣服都有雞屎味,附近建興國小學童戴2層口罩都沒辦法上課,我們的土地現在很便宜因為很臭。」5年來居民不斷抗議,但沒辦法就是沒辦法。
周碧雲的5家雞場,民國104年取得5張毗鄰雞場的登記證(樂樂、新開、仁愛、成功、和平),每場飼養6萬隻雞。事後被居民發現業者拿到執照後,把5個雞場圍籬拆除變1場。依照農委會民國104年11月5日發給枋寮鄉公所的函指:「這五場採用同一圍籬(牆),且使用共同出入口,其中四場為同一負責人或其配偶,依畜牧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也就是說5個養雞場應視為1個養雞場,一個雞場養6萬隻雞,5個雞場是30萬隻,需要設置符合飼養30萬隻規模的廢汙處理設施,而不是各別場6萬隻的設施。這個爭議很容易處理,只要屏東縣政府到雞場確認即可,如果真的合併一場、但卻沒有符合標準的廢汙水設置,就是違法。這會很難查嗎?
有這麼難查2:究竟有沒有用地下水?
第二個違法是有關用水問題。依照屏東縣政府發給雞場的畜牧場登記證,特別註明:「本場址為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水源來源為契約購買自來水,未依約使用或違規使用者,廢止本登記證書。」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六月現勘時,出示部分養雞場的水表,兩個月用水量是0度或1度,顯示雞場並沒有用自來水,那養雞場用什麼水?如果違法使用地下水,就符合應撤銷登記證的但書。而雞場有沒有用地下水,這會很難查嗎?
更讓小民看不懂的是,屏東縣政府、枋寮鄉公所互指對方應負起撤銷雞場之責。11日除了枋寮鄉民到總統府陳情,枋寮鄉長陳亞麟再度現勘5家養雞場, 確認以上違法屬實,決議再度函請縣政府撤照。
而縣政府也多次發新聞稿指鄉公所才是畜牧場的初審單位,應該由鄉公所先審,縣府再複審,如違規就可撤照,但三請四請鄉公所就是不願意初審雞場送的「容許變更申請書」,所以是樂樂案是卡在公所,不是縣府。
這就奇怪了,鄉公所不是縣府管的單位嗎,鄉公所不審縣府就拿他沒辦法了嗎?而且縣政府說要審的是「容許變更申請」,跟以上兩項違法現況有什麼關係?但兩邊公文送來送去,程序就是卡住無法往下走。
每一個政治人物、行政機關都說要苦民所苦,但事實是民眾生活中遇到的汙染問題,十之八九都投訴無門。陳情10次好不容易來1次,檢測10項通常9項都會符合標準,違法的那1項就開張小罰單限期改善,3個月改善期到了沒改善再開一張小罰單,然後再等3個月。地方立委很貼心修法將畜牧違法罰款降到最低,業者一年只要準備四次罰金就什麼都不必改善。
地方政府處理不了,當地民代也不幫忙,居民轉向別縣市的立委黃國昌陳情,黃國昌在國會也質詢過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陳回答:「我相信我能處理」,話講這麼滿最後也無下文。能找的人都找了,能做的也都做了,但居民依然過著吃飯配雞屎味的日子。最後只好到總統府,請問總統究竟誰可以幫小民解決雞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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