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實施20年了,公務員還把聽證會當成公聽會辦。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9.4.23
台北市推動的社子島區段徵收,因涉及1萬多人的居住權,月中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舉行拆遷安置聽證會。內政部之所以要求辦「聽證會」而不是「公聽會」,是因為聽證會的效力比公聽會強,舉行目的不只是聽民眾意見,而是透過辯論來釐清徵收的各種爭議。但從當天的流程看來,北市府辦的並不是聽證會,很遺憾行政程序法都實施20年了,我們的公務員還不知道怎麼辦聽證會。
民國88年我國實施行政程序法,納入聽證程序(第十節,54到66條),為什麼要特別規範聽證會、而不是辦公聽會就好?因為公聽會只能聽取民眾意見,而且限制發言時間,事後官方要不要採納民眾發言內容,也全憑機關的意思。
但聽證會卻可以做到「兩造兼聽」,給予利害相對人、學者專家充分提供意見、辯論的機會,所以不只是陳述意見,而是要「蒐證、論辯、存證」。
什麼情形該舉辦聽證會?在行政院程序法第155、164、107條有規範。包括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都可舉行聽證會。
〝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台北市政府13日辦的社子島拆遷安置聽證會,分為三個議題,每一個議題的流程是:發言代表陳述意見、機關回應,行禮如儀而且限制發言,機關針對民眾的意見都說要帶回去研議,然後就沒了,雙方並未進一步辯論。
事後台北市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次聽證主要目的是為「蒐集意見」,讓受拆遷安置計畫影響的社子島當地居民,透過聽證程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表達訴求。」這是對聽證的最大誤解,如果只要蒐集意見,其實辦公聽會就可以了。
聽證主持人未盡到該有的責任
而聽證會中最重要的事是「辯論」,要辯論就要有「爭點」,而所謂爭點並不是北市府所列的「議題」,它可能是:社子島的治水是否需要全區區段徵收?除了區段徵收,還有什麼更保障居民居住權的方案..等等。
而北市政府這場聽證會並沒有爭點,這跟沒有事先舉行「預備聽證」有關,行政程序法第58條就指出,預備聽證的用意就是「釐清爭點」。之後雙方再把這些爭點帶回去好好準備,正式聽證時才能有效率地進行辯論。
〝第58條,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而聽證會的主持人是整場會議的靈魂人物,他的責任很重,必需由受過聽證會主持訓練的人擔任。當事人在聽證時提出的意見,主持人要幫忙釐清爭點,並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
想像一個聽證會流程應該是:主持人說明案由、調查小組說明案件內容、出席者陳述意見、相互詢答、主持人及相關機關發問、當事人得向主持人或相關機關提問,主持人認為當事人意見已充分陳述了才可以終結聽證。絕對不是像社子島聽證會的主持人,這些該做的事都沒做,只是在管控發言流程而已。
〝第62條,主持人於聽證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一、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其他到場人,或促其提出證據。
二、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
都市計畫階段就應該舉行聽證會
一般來說聽證程序有三種:行政處分、制定法規命令、計畫確定程序。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在司法界的認定就是一個「法規命令」,符合應辦聽證的規定。因此在都市計畫階段就應該舉行聽證會,這時的聽證涉及都市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並不是像內政部這麼狹隘,先通過社子島的都市計畫,然後才要求辦聽證會,何況還把聽證會侷限在「拆遷補償」,這種做法已經於事無補,也大大減損了聽證會該發揮的功能。
行政程序法實施已20年,其立法意旨是「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但法務部立了這個法之後,並未跟行政機關好好宣導,導致多數機關不清楚聽證會的用意。
而聽證的約束力又很強,行政機關能躲就躲,內政部在審查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時,居民苦苦哀求一個行證聽證,但內政部到最後都抵死不從。而早期環評制度也有聽證的設計,後來是被環保署趁機改成公聽會。
雖然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時可以舉行,但行政程序法實施以來,主動舉辦聽證會的機關少之又少,通常都是立法委員做決議、或某個審查會時被要求,行政機關才勉為其難舉辦,應付的心態也潦潦草草辦得四不像。
聽證會是民主程序的體現,在積極面可集思廣益、釐清爭議,讓行政機關做決策前有更充分的資料可參酌。消極面可避免公務員因資訊不足做出偏私、專斷、甚至錯誤的決策,從另一個角度看是在保護官方自己。如今行政機關的施政受到人民很大的挑戰,聽證會是一個化解歧見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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