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淑娟/2010.10.25台北報導
台灣發展高科技30年,自豪於經濟產值的另一面,卻是對空汙、廢水危害的刻意忽略,外界批評台灣用19世紀的法令、管理21世紀的科技產業。回應外界要求,環保署終於跨出管制的第一步,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的放流水標準從過去的「其他工業」分離出來單獨管制。
今天環保署舉行「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公聽會,雖然業界質疑新管制方式將加重業者負擔,而另一方面環保團體也質疑管制標準過於寬鬆。但環保署強調,光電材料及元件使用的製化學品數量眾多,有環境及健康風險,有必要管制,管制標準也會隨時檢討,預計101年實施的計畫不變。
放流水標準修正案在「水汙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分類及定義」中增列「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將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光電材料以及元件納管。
除了過去原有管制的四個項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再增加列管下列五項:
總毒性有機汙染物(TTO):1.37mg/L(毫克/公升)
重金屬銦:0.1/mg/L
重金屬鉬:0.6/mg/L
重金屬鎵:0.1/mg/L
生物急毒性等五項:1.43mg/L
環保署統計,國內光電業總計159家(主要集中在竹科、中科、南科),其中有25家自行排放(主要集中在桃園縣),總計一天排放21萬噸。
歷經多次調查,科技廢水毒化物成分果然複雜,包括氨氮、正磷酸鹽、銦、鉬、鎵、總毒性有機物、PFOS、生物急毒性、以及衍生物……等數百種物質。
草案中將產業特有物質包括銦、鉬、鎵單獨列標準管制,但一些衍生物以及微量物質無法一一列管,於是用「生物急毒性」管制。部分有機汙染物以「總毒性有機物TTO」做預防管制。
註:
總毒性有機物參考美國「電子晶體與半導體元件製造業約30種物質」
生物急毒性參考韓國用水蚤,德國用魚卵,美國加州最敏感物種
管科技業就是在反經濟?
公聽會中,面板協會代表不滿環保署先找光電業開刀管制,認為應該所有行業都列管才公平。同時質疑為何銦、鎵、鉬單獨列管,標準又是怎麼訂出來的。並強調應訂出新、舊廠不同的管制標準及期限。
台灣光電半導體協會(LED)則強調業界調查鎵排放在0.1到1.5之間,去除率已達到99%,但還是無法達到環保署標準的0.1,希望參考業界正在做的調查(預計到11月底)後再訂定。
另外LED協會表示,跟光電業比起來,LED是小產業,有必要管嗎?還特別強調「LED是總統的重點支持產業」,應參考主要競爭對手的標準後再訂。
中科管理局則表示,中科三、四期承諾要做TTO,但一、二期已開發了,因應新的管制必需調整製程,要時間與經費,應再考量,「避免影響國家競爭力」。
新竹科學園區代表則建議暫緩生物急毒性管制,應多研究才能判斷這樣訂是否合理,科學園區不是單一產業,廢水來源複雜,管制不容易,「對產業衝擊要考量」。
管科技業不符合公平正義?
業者動不動就說:總統重點支持產業、避免影響國家競爭力、對產業衝擊要考量等等恐嚇性語言,好像只要要求科技業做汙染管制,就是在跟經濟作對,不知是否曾經反省過,自己的廢水造成多少人飲水不能喝、農田不能灌溉。
有一個業者代表甚至還提到行政管制要有「公平正義」,不能只挑科技業這種好管的管,聽到科技業提到「公平正義」,現場有一種非常錯愕的氣氛。
環保署:管制確實有依據
環保保水保處副處長沈一夫強調,依據環保署了解,這個管制方式對產業競爭力的影響相當小,「總不能一直在收集資訊,收集到後來業者都被淘汰了還管不到」。至於新、舊廠管制是否應分開管理,他會考量。
沈一夫表示,將光電業廢水獨立管制,是考量產業廢水特性,未來會再納入其他業者。而事實上在霄裡溪事件中,友達、華映廢水中的確驗出銦、鎵、鉬,而且比正常背景值高,隨後環保署也納入飲用水標準。他不認為草案中的管制標準太嚴,只要廠商真的做了應該都可以達到。
環保團體:管制還不足
相較於科技業者找一堆理由抗拒管制,環保團體這邊今天也有多人出席,強調支持管制,而且認為還應該管更多項目。
新埔愛鄉協會李翰林指出,環保署已經慢了很多年,銦鎵鉬早就在霄裡溪水質中驗出來,連福壽螺都無法生存,生物急毒性當然要管。另外應做健康風險評估,因為霄裡溪沿岸居民自面板廠設立後出現過去沒有的過敏現象。
地球公民協會研究員蔡卉旬強調,該管就要管,不是看業界情況再訂,她也質疑有些管制值太寬鬆,如果訂的比實際低,那有訂跟沒訂是一樣的。
立委黃淑英辦公室主任林綠紅表示,草案中訂的管制項目許多都在環評個案中已承諾,管制範圍應比這更多才是要再討論的。她也期待其他產業也能陸續管制,因為長久以來企業的利潤,都是人民在承擔最後成本。
科技汙染管制 未來有待努力
政治大學副教授杜文苓認為,草案中的管制項目不足以呈現科技廢水的全貌。過去她多次提到,科技業內有微量物質管制氨氮有其急迫性(其他產業廢水並無科技業這些不明的微量物質),但草案並未納管。
另外,關於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也未納管,業者說這兩項物質在水質中含量不高,但她看過的一些國際期刊卻提到頭前溪、客雅溪的汙染相當嚴重,有科學證據可以檢視,不應該延遲管制。
另外目前管制的都只限於急毒性,但慢毒性中有許多環境荷爾蒙,應把國際公約管制方式,例如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納入考量。
至於有業者提到科技業製程變化快,管制標準可能一下就不適用,她強調就因為製程變化快,所以才會有歐盟REACH指令規範,這方面也是國內要努力的。只在末端管制廢水,不管理前端的製程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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