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修法---終止賤踏人民財產的土地徵收


註:看到苗栗縣政府不顧民眾觀感,在竹南大埔民眾到總統府、監察院陳情後的昨天,公然繼續毀損竹南大埔的農田,相信很多民眾都很想幹瞧。

記者訪問了苗栗縣府行政處長,他說,<縣府依法行政,如果依法行政還有錯,那是法的錯,請大家去修法>。他說的沒錯,只要縣府咬住法,大家也無可奈何,所以幹譙過後,希望重新檢討土地徵收相關法令不合理的地方,要求相關單位、立委盡速修法,才能避免未來悲劇再發生。

影片是6月19日,農村武裝青年阿達在竹南大埔唱的<麥瞰擱種田>。


朱淑娟/2010.6.29

苗栗縣對於竹南大埔里居民粗暴的土地徵收案,引發居民抗議、各地聲援。地方政府或許可以「依法行政」為所欲為,但執法的輕率,未顧及民眾權益及社會觀感,不但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原意,民怨遲早總會反撲。

土地徵收應回歸保障人民財產的考量

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指出立法目的:「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而憲法第15條也指:「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任何土地徵收政策、手段,都應以保障人民財產為前提。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相較台灣、日本兩地的土地徵收案,他說,日本土地是台灣的10倍,但台灣的土地徵收卻是日本的10倍,顯見台灣土地徵收之浮濫。

徐世榮強調,不論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是一個非常嚴厲的手段(強制民眾拋棄財產,遠離家園),因此非不得已不應執行。去年政大地政系曾邀日本一位官員來訪,他就提到,如果有一天日本公務員要動用到徵收,將會是他公務生涯中最大的恥辱。

另外徐世榮認為,土地徵收是由國家啟動,但規定卻相當寬鬆。以區段徵收為例,只要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53條第1項、或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可以逕行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包含6款,所規範的範圍含糊,例如第4款「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幾乎無所不包。

被濫用的「公益需要」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指:「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條規範土地徵收必需有「公益需要」的前提,徵收範圍要以「必要性」為原則。

許多徵收案都打著「公益需要」進行徵收,甚至到了濫用的程度。然而對於何謂「公益需要」,何謂公益?何謂私益?公益、私益之間又如何取得衡量、取捨?土地徵收條例中並未進一步規範。

因此,有權利者變成公益的詮釋者,人民權益極少在公益詮釋中被考量。於是,政府可與財團片面協議,再透過政府以公權力徵收民地,政府又以「促進地方繁榮」為由,取得徵收民地的正當性。人民往往被迫無奈失去家園。

有誰應被當作「小我」來犧牲?

例如中科四期開發環評過程中,記者曾詢問中科副局長陳炳煌「科學園區徵收土地的公益何在?」他的回答是:「科學園區創造就業、繁榮地方,這不就是公益嗎?」這種片面、獨斷的解釋尚且能被接受,可見台灣的土地徵收不止浮濫,簡直到了無人檢視、為所欲為的地步。

然而,就如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質疑的,「這個社會有誰應被當作小我來犧牲?」更何況所謂的「大我」往往存在虛假、沒有正當性。 

「公益需要」應明確規範、嚴格被檢視 

因此學界一再呼籲,所謂「公益需要」應明確規範,定出評量及檢視的標準,有了公益的評量標準,才能與私益做比較。

而這個規範,並非由官方片面定義,在訂定的過程中,就應納入民眾參與,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舉行「行政聽證會」。畢竟,一個透過公開程序,由官民雙方共同來定義的「公益」,才經得起民意的檢視。

徵收程序應充分資訊溝通

另外,從幾起民眾抗議事件都可聽到對於政府徵收程序的不滿。許多居民甚至表示,直到政府程序走完了才知道自己的土地要被徵收。大埔里一位居民花了大錢整修住家,沒想到才完工一個月,就接到縣府來文要徵收他的地。另一方面,縣長劉政鴻卻表示,一切依法走完程序,民眾反對「我也很無奈」。

事實上,徵收民地不是小事,而且關係到民眾的私有財產,政府理當一一到府說明、溝通、取得民眾的信任,並找出兩全其美的解決之道。就因為取得協議困難,因此有日本學者指出,徵收案曠日廢時,有時光走程序就要10多年。

然而,台灣許多縣市政府只採取被動的通知、公告,而沒有主動與民溝通。像一位民眾說的,「誰那麼閒,每天會去注意縣府公告了什麼?」

「技術性犯規」的公開說明會

大法官釋字第409條解釋文要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也有此規定,「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而且,公聽會應由核准徵收機關(政府單位)舉辦,而且要在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時就要辦,不是已經進入徵收階段、或政府已與民間簽約後才辦。或像後龍科技園區例子,甚至還變成縣長劉政鴻的競選政見。試問,此時辦公聽會,縣府會真的想聽民眾聲音嗎?

公開說明、還是政令宣導?

然而,許多地方徵收案所謂的「公開說明會」常常變成「政令宣導會」,例如從去年四月起苗栗縣政府舉行多場後龍科技園區說明會,從簡報資料看來,只強調開發後的「效益」,並未提及開發後民眾可能的損失以及環境影響。

另外所謂「說明會、公聽會」往往只變成跑程序的工具而已,至於會中民眾表達了什麼,贊成或反對,有權者可以選擇性採納不採納。上周在新竹縣舉行的二重埔說明會,居民強烈反對被徵收,但反對聲音再大又如何?縣府在會後即表示,說明會已完成,一個月內將舉行縣都委會審查。

而後龍科技園的說明會,苗栗縣府的說明對象擴及全縣,多數參與並表示同意開發者都是「非土地關係人」,以此表示有近八成民眾贊成開發。然而真正的「土地關係人」(灣寶里居民)卻有七成民眾反對被徵收。如此這般的技術性犯規不排除,政府如何能做到保障人民財產權。

沒有明確用途的徵收

而且,地方政府以特定區重畫為名,只大筆一分,粗略分出產業區、住宅區、商業區,但關於區內要引進什麼產業、對地方環境有什麼衝擊、如何因應,連縣府也不知道。上周在新竹縣二重埔土地徵收說明會中,新竹縣工務處長范萬釗就坦承,「我也不知道」,因為依程序必須完成徵收後才會去找廠商。

也就是說,徵收案是在沒有明確用途下進行,反正先徵收再說,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工業區徵收用地後,才發現使用率不到一半。但地已徵收,為時已晚。

降低民眾的損失感

國家有用地需要必需用到民地,除了徵收,還有太多方法。包括從徵收前對民眾的說明、程序的進行、到徵收價格,都必須謹慎小心妥善安排,讓民眾的損失感減到最低,也感受到被公平對待。而不是一紙公文就要強徵民地。

土地徵收條例中雖有優先「協議價購」規定,但多數縣府直接用「公告地價加四成」來跟民眾協議,一有民眾反對即表示協議不成,即採取強制徵收。強制徵收價格遠低於市價,民眾當然會覺得委曲、不滿。

既然政府要徵用民地,讓居民被迫讓出土地,為了彌補民眾的損失感,多編列預算補償民眾又何妨?考量不得不徵收,至少讓民眾覺得有被公平對待。

此事並非沒有前例可循。過去環保署在執行五大流域養豬拆遷補償時,就曾編列特別預算,有了較好的補償方案,當時反彈聲浪就比較小。

暫停土地徵收 重新修法

徐世榮表示,反此種種,土地徵收條例都應重新修訂檢討。在此之前,他認為應全面停止徵收,包括一般徵收、區段徵收。

事實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特定區重劃為名,徵收民地引發的抗議又何止大埔?近日的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相思寮、後龍科技園區灣寶里、新竹縣二重埔,以及尚未爆發的中科三期后里特定區、花蓮七星潭特定區、土城彈藥庫等等。

在每個徵收案中,我們看到一生安分守己、樸實的農民竟然無懼官府,展開拼命式的對抗,因為土地是農民的命,如今你要他的命,那有不拼的道理?

但政府顯然輕忽民眾的決心,以為只要端出法律(何況執法還不見得站得住腳),民眾又奈我何?別忘了,任何政策都要輕過民眾檢視,這筆帳早晚都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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