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風風雨雨中環評拍板過關








朱淑娟/環保署報導2009.10.30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經過半年審查,今(30)日在環保署舉行的環評大會中拍板過關。二林園區在審查過程中充滿爭議,遭受雲林縣、彰化縣強力抗爭,落幕時刻依然高潮跌起,而且出現一個眾人都意想不到的結局。

從今年四月七日第一次環評審查起,二林園區廢水排放方案一變再變,結果繞了半天一切回到原點,環評大會的結論是:「排入舊濁水溪、濁水溪,兩案都可接受(註1)。」另外,未來如二林園區廢水要改排到「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設「海洋放流管」,須重送環評差異分析審查。

環評大會通過後,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近日將排入大會審查,一旦區委會通過,中科即可動工。中科局長楊文科今天也表示,預計年底動工。

(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大會已排定11月5日(周四)上午9:30審查中科四期二林園區。11月4日上午9:00環保署初審大度攔河堰。行政真是配合得天衣無縫,有必要為了財團搞得這麼難看嗎?不惜賤踏行政威信至此。人民唯有用選票抗議了。)


(註1)「舊濁水溪方案」是將廢水排入舊濁水溪流域、三和制水閘下游河段。「濁水溪方案」,從二林園區往南拉17公里專管,將廢水排放到自強大橋下游。

「吳敦義版」只列「附帶決議」,沒有約束力

至於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環評大會前與雲林縣長蘇治芬會面,提出「吳敦義版」方案(註2)環保署表示,那是行政院的政治承諾、不是環評承諾。因此只列入「附帶決議」,未來中科如採「吳敦義版」,應送環評差異分析審查。

不過,未來中科如未提出「吳敦義版」,也不會違反環評承諾,因為這只是「附帶決議」。楊文科今雖當場承諾未來廢水排放將採「吳敦義版」,但中科年底動工後,「頭過身已過」,會不會執行「吳敦義版」,目前無法預料。

不過前環評委員詹順貴認為,「吳敦義版」是否比較好,只是主觀的想像,環評委員要做決定時應基於充份、完整資訊來做決定。如何拉管?對海洋生物影響如何?因應對策是什麼?都不知道。

詹順貴認為,二林園區對環境已有重大衝擊,應進入二階環評。民間國光石化都願意進入二階,在範疇界定會議中理性討論值得肯定。但中科從三期到四期,是一手在破壞台灣環評制度的單位,「各位環評委員要縱容他們嗎?」

(註2)行政院長吳敦義接見雲林縣長蘇治芬,達成「以政策決定」提高二林園區放流水處理規格的共識,包括請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考量,採取專用放流管向海洋再延伸3公里、完全回收提供國光石化再利用等。

廢水排雲林縣或彰化縣,兩縣皆無權反

依環評大會結論,二林園區廢水可排入濁水溪、舊濁水溪,至於最後中科會如何選擇?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中科可自行決定,不必跟環保署報告,但要取得主管機關廢水排放許可。

而濁水溪屬於中央管河川,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水利署,由水利署核發排放許可。雲林縣、彰化縣政府完全沒有置喙餘地。雲林縣官員會後表示,基於政治考量,擔心廢水排入雲林縣(濁水溪)的機會相當大。

雲林縣長蘇治芬、彰化縣長卓伯源今都到場,個自表達反對廢水排入自己縣內後,隨即離開,兩人同鄰而坐,形同陌路。卓伯源一方面說,廢水排放已達高規格不會汙染,另一方面又主張廢水應排入雲林縣,當場有環評委員指卓的發言矛盾,要他收回。

一變再變的廢水排放方案,叫人如何信任

二林園區廢水要排放到那,自始至終飽受質疑,而中科的排水方案也一變再變,最早計畫排入彰化縣的舊濁水溪,漁民抗爭後,又提出改排到雲林縣的濁水溪,同樣遭受雲林縣反彈。其間又依學者要求提出「海洋放流管方案」。

最後,中科提出排入濁水溪、舊濁水溪兩方案供環評會審查。13日環評小組初審通過時,決議因民眾對廢水有疑慮,提出較友善的「河口方案」(註3)但所謂「得」指的是可做、可不做,環評無法拘束中科是否採行「河口方案」。

(註3)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噸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噸、或河口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毫克/公斤),「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民眾陳情、大批警力伺候

彰化漁民、農民昨天到行政院抗議、夜宿台北,今天再度到環保署前抗議。距離環保署外一條街就有警察駐守,環保署旁的路封街管制,要穿越還得出示證件。一個環評會管制到這種程度,中科再度改寫新紀錄。

有民眾質疑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環評專案小組做成結論後,又以行政力介入指示新方案(吳敦義版)。也有民眾支持「吳敦義版」,認為這個方案對漁民、農民的影響較小。

蠻野心足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中科三期環評違法一審已被撤銷(上訴中), 一個合法的環評審查是一個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二林園區環評案應依法退回。

二林園區問題,何止廢水?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表示,二林園區應退回重審。彰化缺水,又來了兩個吸水的工業(二林園區、國光石化),迫使農業及民生再超抽地下水。長期用水來自大度攔河堰,「大度攔河堰通過了嗎?如果今天環評可以這樣打迷糊仗通過,就把環評法廢掉算了,因為一切都政治解決。」                   

另外,環評結論第六條,規範中科調用農田水利會的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為限,長期水源(大度攔河堰)完成後不得調用。但據了解,依中科與農田水利會簽訂的合約,為了保障工業用水安全,最多可調用16萬噸水。

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強調,「以環評結論為主,契約不得逾越環評結論」。未來用水情形有待觀察。而即使依環評法執行每天至多調用6.65萬噸,對農業用水的衝擊還是很大。當場有環評委員批評:「不明白我們這個國家為何都為了工業調撥農業用水」。      

此外,揮發性有機物(VOC)一直沒被好好討論,最後環評結論出現「每年800公噸為上限」,以目前彰化空氣品質來看,每年再增加800噸,對空品會造成什麼衝擊,是無法想像的。       

環評結論指這800噸採「抵換」方式,也就是說把之前核給別的工業區沒用完的核配量,當成二林園區的減量。(奇怪,別的工業區沒用完的核配量,是中科的財產嗎?可以轉來轉去?)     

但無論如何,二林園區實實在在給彰化每年800公噸VOC,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此都不能視而不見。                 

以環評法規範REACH,能否落實有待觀察

台灣環境行動網理事長杜文苓指出,歐盟的REACH制度強調預警原則,促進化學物質透明的行政手段,包括化學物質全面登錄、審查、管制,且要循求替代性安全物質,要負物質安全舉證責任。這些都要立法、行政配合才能落實。

環評結論,要求二林園區業者每年使用化學物質大於一公噸,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的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依REACH相關規定管理。

不過由於台灣並未在毒管法中管制REACH制度,二林園區是用環評法規範,未來中科如果未落實,是以環評法處罰、不是毒管法。以國內環評監督的品質,未來是否能落實管制,現在還很難說。

環保團體將提告

前環評委員詹順貴說,環保結論回到原點,「非常惡劣,幹嘛還要審這麼多次?」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如不明確即構成瑕疵,形同違法,此項行政行為可能被撤銷。

以中科二林案為例,「明確的結論」是選出一個廢水排放點,但環評結論做出排放濁水溪、舊濁水溪兩個方案皆可行,屬不明確的行政行為,詹順貴認為這種結論沒有「具體明確」,可能構成違法而被撤銷。

環境行動網理事長杜文苓表示,有環評委員提出應進入二階環評,但環保署的結論不進反退,今天的結論就是「中科要做什麼都可以」,不管河口、海口、或原來的濁水溪或舊濁水溪方案,這已經違反審查結論應明確的原則。

環保團體事後發表聯合聲明,指環保署今日強行通過二林園區開發案,不負責任。對於環保團體、地方漁民半年來提出的質疑完全未處理,「環評制度正式宣告死亡的一天」。環保團體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環評,以及告發環評委員圖利。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提供)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評析環評委員、初審專案小組及相關權益機關團體所提意見,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放流水量低於6萬CMD時,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廢水量高於6萬CMD或河口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應採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替代方案。開發單位採延伸至各該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以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替代方案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

2.放流水增訂管制限值如下:
(1)生化需氧量(BOD)最大限值15mg/L。
(2)化學需氧量(COD)最大限值60mg/L。
(3)懸浮固體(SS) 最大限值15mg/L。
(4)總氮(TN) 最大限值50mg/L。
(5)氨氮最大限值10mg/L。
(6)總磷(TP) 最大限值10mg/L。

3.放流水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1.37mg/L(項目包含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酚、2-乙基己基酯、丁基苯基酯、對二丁基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氯仿、二氯溴乙烷、1,2,4-三氯苯、甲苯、乙苯、2,4,6-三氯酚、2-氯酚、2,4-二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五氯酚、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蒽、四氯化碳、萘、1,2-二苯基聯銨、異伏弄等30項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並建立廢水生物毒性測試作業且持續檢測,保證放流水質安全。

4.放流水排放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第一優先,因此放流水中的重金屬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擬可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濃度管制限值如下:鉛0.2mg/L、鎘0.03mg/L、六價鉻0.35 mg/L、鋅3.5mg/L、銅0.15mg/L(僅濁水溪方案)、汞0.005mg/L、砷0.35 mg/L、硒0.35 mg/L、銀0.35 mg/L、銦0.1mg/L、鉬0.6mg/L、鎵0.1mg/L、錫0.5mg/L。

5.開發單位如將廢水排放於「舊濁水溪方案」,應採行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1)為預防綠牡犡之發生,參考專案小組水產專家意見,必須讓河口養殖區之水體水質銅濃度低於0.01mg/L(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之銅濃度為0.03 mg/L),因此放流水重金屬銅濃度係以水質擴散模式模擬可符合前述濃度為前提下,要求開發單位之廢水放流量如超過4,000CMD時,放流水重金屬銅管制限值為0.07mg/L。

(2)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銅、鋅、汞等6項)之含量,並將逐月檢測結果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6.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7.水源供應部分,調用農田水利會之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日為上限,長期水源完成後即不得調用農業用水。

8.除自來水公司同意供給之0.48萬噸/日之水源外,開發單位應確保其與進駐廠商於施工與營運期間不得抽用地下水。

9.營運期間應持續進行環境監測作業,且應公開專案研究結果及例行監測資訊,另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並由1/3居民代表、1/3公正人士及1/3開發單位代表組成,由監督小組推舉公正人士中之1人擔任主席,監督事項應包括放流水影響及健康調查等2項。

10.規劃自經濟部水利署區域滯洪池調度之203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不得改由其他方式調度。

11.營運前應再以多介質模式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完成背景健康調查,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12.化學品管制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應依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化學品管理,進駐廠商不遵守者,以開發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

13.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年為上限,並應採行排放量增量抵換方式,以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相關抵換措施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14.溫室氣體部分,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採行BAT,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竿值,BAT溫室氣體淨增量,於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應依其減量規定辦理;另確保進駐廠商應裝置PFC去除設備,且其PFC氣體處理效率需達90%。

15.建構生態綠色工業園區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清潔生產製程、資源回收妥善處理及環境管理之實施原則,減少製程化學品用量及廢液產生量,並將全區營運後放流水量由132,000CMD減少為120,000CMD。

16.開發單位應確保進駐廠商每年執行環境會計帳,以作為企業對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努力,及公開未來內、外監督之基礎資訊,進駐廠商應依要求執行。

17.開發單位應設立「自然棲地保育基金」及「居民健康保險基金」,並確保進駐廠商參與該基金之設立。上述基金得用於以認養方式復育棲地,及加強周邊居民健康維護;其金額及認養與復育棲地面積,由開發單位會商監督小組定之。

18.廢水經廢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前,應在廠區內設置不影響土壤及地下水之人工濕地處理,再降低污染物濃度;另建議開發單位在排放入海前,再興建一處類似之人工濕地。上述設置計畫(含監測計畫)應先送本署審核通過後據以執行。

19.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依結論(一)採行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較佳方案。

(三)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予以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

(四)附帶建議
開發單位會中承諾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之方案,係較前述認定可接受方案補充要求更高之環境保護對策,開發單位於實施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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