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0日 星期二

費時七年,耗水費終於開徵成功

 
開徵耗水費從2015年在立法院修《水利法修正案》,隔年通過,
經過7年終於開徵成功,跨出社會正義的一大步。
 
本文同時刊登於《新新聞》
 
文‧朱淑娟2023.1.10

經濟部上周五公告,從2月起向用水大戶徵收耗水費,這是自2016年《水利法修正案》通過後,經過七年終於開徵成功。水資源屬於全民共有,用水愈多、支付愈高水價才符合社會公平,耗水費是實踐這個原則的一大步。
 
另一方面,頻繁缺水已不容忽視,企業也是時候該認真面對,不能繼續靠政府補貼,把環境成本外部化,即早因應才能繼續保有競爭力。
 
 
營利為唯一目的的時代已過去
 
但還是有企業以「時機不對」反對徵收,要說時機,應該說不知道錯過了多久。缺水是區域性的問題,它不像食物、石油可以靠國際運輸補足日常供水,2021年的枯旱就讓我們再也不能忽視缺水的可能性。
 
因應缺水,充足的基礎建設或許可以解決問題、但不是全部,只要不下雨,再好的建設都無用武之地。但節水卻能延緩問題發生,而這可以透過收費機制實現,例如徵收耗水費,因為再也沒有比「價格」更好的誘因了。
 
企業反對徵收耗水費當然是為了利潤,少繳一元就多賺一元。然而,我們《公司法》第一條所稱:「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早就過時,公司主要目的固然是營利,但不是唯一目的,只要看看現在「ESG」廣被認同就知道了。
 
ESG是評估企業是否符合永續發展目標的指標,由聯合國在2005年提出,企業應將EEnvironmental(環境)SSocial(社會)GGovernance(公司治理)3項指標,納入評量企業營運的標準中。
 
水資源跟這三個評量指標都有關,它是環境指標、社會指標、更是公司治理的指標,面對高漲的環境成本,現在不面對,未來只會愈來愈貴。
 
 
已做了大幅讓步,企業沒理由反對
 
這次並不是突然宣布徵收耗水費,早在20201230日就已經預公告,原本去年7月就要徵收,但經濟部受到壓力,自找許多理由或藉口包括戰爭、通膨等等,但這些不正是應該積極調對頻率、面對風險的時候嗎?
 
這次公告內容跟預公告大致相同,枯水期(1~4月、1112)每月用水9千度以上者,每度水繳3元耗水費。達到公告回收率者每度可降為1~2元。使用再生水、海淡水、或開發水源、投資節水者,最高減徵60%,已繳的水汙費還可以扣除。給予緩衝期,2025630日前減半徵收。
 
()耗水費開徵重點

開徵日期

202321

徵收對象

每月用水9千度以上者

(只限1112月,1~4月枯水期)

徵收費率

每度3

優惠費率

回收率達標者每度1~2

減徵優惠

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已繳水汙費、開發水源、投資節水設備者最高減徵60%

費用減半

2025630日前

 
 
權宜的不合理扣除,應在日後回歸正常
 
為了減少企業反彈,水利署做了很多讓步,有些甚至邏輯不通,傳達錯誤觀念。雖是權宜之計,但日後有機會應該回歸正常。包括以下幾點:
 
一、徵收對象從每月1千度,放寬為每月9千度才要繳費,算下來徵收家數從5千多家大減五倍,剩下1千多家,這樣的徵收門檻實在太高。水利署在缺水時,工業減供對象就是1千度以上用戶,耗水費也應該是這個標準。
 
二、從全年都要繳,放寬為一年中只繳半年。但光是把枯水期定義為每年11月到隔年4月,就有多不合時宜。不要忘了2021苗栗、台中、北彰化到65日還在供52。而前一年的10月,桃、竹、苗1.9萬公頃二期作停灌,這樣的10月、6能稱為豐水期嗎?
 
三、關於減徵優惠,開發水源或投資節水設備還說得通,但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可以減徵就沒什麼道理。再生水雖然比較貴,但在缺水地區開發,指定使用一部分再生水,是企業在環評中做出的承諾,也是開發前提。何況再生水廠是政策出資蓋的,還給企業獨享,實在沒有理由再減免耗水費。
 
至於海淡水就更怪了,即將興建的新竹、台南海淡廠,產製的海淡水要併入自來水系統供水,如何單獨計算企業用了多少海淡水?
 
另外繳交的水汙費可以抵減耗水費更莫明奇妙,根本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民眾收到的水費單,不就是用水費加汙水下水道使用費嗎?
 
雖然前年才發生嚴重枯旱,但民眾、企業似乎不覺得台灣缺水,已經29年沒調的水價,更讓水變成一種沒價值的東西,更形成浪費。但便宜的最貴,只要看看那些愈來愈燒錢的基礎建設、還有巨額的休耕補償就知道了。

美國影星麥特‧戴蒙在剛出版的「水的價值」書中,談到他參與創立「Water.org」的過程,他為這本書寫的最後一句話:「水,覆予人類一個能好好生活的機會。」誰能給我們這個機會?就看我們願意付出多少代價。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