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你的環評大鬆綁,我的環境大災難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17.5.23

「環評是經濟的絆腳石」已經變成一句口頭禪,歷任行政院長也樂得拿來當經濟推不動的藉口,而環保署長更像做錯事的小孩,一再鬆綁規定討好別人。但不要忘了,環評的宗旨是「預防及減輕開發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不是在討企業老闆們開心,如果不捍衛這個精神,應該檢討的是環評還有沒有存在必要。

最近環保署長李應元就大刀鬆綁「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把原來該做環評的開發案,改成不用環評、或是放寬標準,而且趕著71日就要公告實施。這些美其名是簡化環評程序,但實質上卻反而造成環境的大災難。

一、都市計畫區蓋集合住宅、都更免環評,
環境敏感區大放水

「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是明訂那些開發、區位、規模需要做環評,簡單講,需要環評的都是「開發後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的開發案。這次修正以集合住宅、都更的鬆綁最受矚目,依現行規定,集合住宅、都更只要位於國家公園、自來水保護區、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等敏感地區,一定規模以上要做環評。

修正後,以上應做環評的規定完全排除「都市土地」,未來在都市計畫區蓋集合住宅、都更,不管蓋在那裏都不用環評。目前在國家公園、水源保護區、山坡地等敏感區,就劃了許多都市計畫區,因為區位敏感,開發困難,還有環評把關,就算能開發也會被要求降低規模,一旦取消環評,環境敏感區將全盤放水。

舉台北市「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保護區變住宅區)」開發案,來看看修法後的影響有多大。這個案子開發面積54公頃,位於陽明山標高530公尺的山坡地,區內32%土地坡度高於30%,依台北市政府所訂的「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坡度超過30%地區,原則上不准開發及填土。

而且這個開發案涉及汙水、交通、水源等問題無法解決,環評審查通過後不斷被檢舉違法,至今20年還無法開發。一旦環保署修正案通過,類似保變住六之六這樣的開發案,就連環評都不用做了,想怎麼蓋就怎麼蓋。

環保署取消環評的理由是「都市計畫審議項目與環評有重疊」,但都市計畫、環評審查的重點不同,那裏重疊了?過去農委會修水保法放寬水源區管制時也說,「請不要擔心,我們不管,還有很多別的法令在管」。部會間推來推去,就是不問自己盡了職責沒有。而一旦修法通過,無法想像未來自水保護區、山坡地、國家公園、重要濕地,住宅區會蓋成什麼樣子。


二、取消挖填土石方環評規定,掩護非法合法化

另外一個修正重點是土石方量的環評規定。一個開發案挖填土石方量多寡,對開發當地的環境影響很大,因此環評時針對土石方量會嚴格審查,如果土方量太大就不會通過環評,或被要求減量。現行規定,只要挖填土石方達到一定量以上就要做環評。修正後,將有關挖填土石方應環評的規定全部取消。

這樣影響有多大?同樣以「保變住六之六」為例,這個案子1996年環評審查時,業者提出土方量80萬立方公尺,被質疑後立刻降為24萬立方公尺才通過。但之後違法超挖到58萬立方公尺,業者提出土石方環評變更,民間提告,業者敗訴,最近又再提一次變更,正在審查中。而一旦環保署修法通過,這個案子的土石方環評變更也不必做了,過去20年來的違法超挖也一併不必追究。

環保署的說法是,「實際施工挖填量常與預估量不同,易產生爭議,所以取消環評」,但環評是事前審查,各種排放量、挖填量、用水用電量本來就是預估的,而且業者通常會高估,導致環評許可量通常高於實際排放量。

但有一種情形,擔心量太大環評過不了,就降低量以求通過,事後如果超挖超用被發現了,就再提個環差變更,這種例子太多了,六輕、中科等等全都用過這招。環保署卻用「實際量與預估量不同」為由取消環評,真是匪夷所思。


三、集水區開農路,水庫淤積將更嚴重

還有,在水庫集水區開農路,現行規定不論規模大小,一律要做環評,那是因為農路是造成水庫淤積的重大原因。行政院核定的「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提到水庫集水區治理的問題之一,就是「山區道路開發提高水庫集水區土地使用密度,每遇颱風暴雨,最脆弱的部分就是山區道路系統,造成水庫淤砂負擔。」

但環保署卻反而要放寬集水區開農路的規定,修正案改為,寬度未滿4公尺且長度未滿500公尺不必環評,這將導致水庫淤積更加嚴重。其他放寬還有,台糖農地1公頃以下,只要農業單位同意,通通免環評。

其實環評真正的問題並無法透過鬆綁法規來解決,也不是規定幾天內審完就表示有效率。真正的問題是,政府的重大開發案,再怎麼不合理都非過不可,導致社會衝突不斷。蔡英文總統過去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就鬧出中科三期開發案,在環評前就指示通過時程、而且關說委員的事。不從源頭檢討,只在枝節退讓,最終解決不了問題、又造成環境災難,才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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