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擴廠案回到六年前,必須併案重做環評。
原文刊登於《信傳媒》
文‧朱淑娟
2017.1.18
2010年台塑六輕五期擴廠環評結論進二階,事後六輕為了化解環評阻力,從2011年起將五期開發案切割成六輕四期4.6到4.10等小案,避開正式環評,以較簡略的環差方式送審,切割後每個案子的污染排放量都不高,比較容易通過,其中4.7、4.10也順利通過,但4.6、4.8、4.9三個案子卻一拖六年還沒過關。
17日環保署將這三個案子重新滙整並召開聯席審查會,發現三案都涉及健康風險該評估未評估、或污染該實質減量但卻虛減。專案小組決議(還要環評大會確認)這三案不能再切割環差,必須整合成一案並重送正式環評案再審。
這一個決議等於讓六輕擴廠案回到六年前的原點,六輕副總吳宗進感嘆六年努力都白費了,環保團體及在地居民也嘆一件對的事卻等了六年。雙方的感嘆都突顯出以下環評制度的問題,期望這失去的六年,能換回未來感嘆不再發生。
(註)六輕4.6到4.10審查情形
六輕四期
擴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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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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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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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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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公司,變更芳香烴廠、苯乙烯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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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4.9三案合併重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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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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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石化公司,新設HSBC廠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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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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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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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公司,變更可塑劑廠、異辛醇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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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4.9三案合併重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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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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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公司,包括C4廠、CF廠、SAP廠、PVC廠及FAS廠等5家擴廠計畫,總產能將增加8.15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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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4.9三案合併重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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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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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光石油公司投資氫化石油樹脂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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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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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應任由企業切割環評
把大案切成小案一直是業者規避環評的方法之一,平常一些影響不大的案子環保署或許可以不必太計較,但像六輕這麼龐大、一再引發環境爭議的案子,卻還是讓他這樣切割就沒道理。而公部門擁有資源,當環評發生爭議時,本來就應該提供專業及行政資源、並提出自己的見解,但這六年來只看到環保署把爭議丟給環保團體、六輕、環評委員去面對,導致資訊混亂、衝突不斷發生。
六年來,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的團隊參加至少50場環評案,每次都是點到問題、環評委員才處理一下,這也不能怪環評委員,因為六輕的資料龐雜,環評委員也需要公部門的協助。有一次審查4.8時,被環保團體抓到六輕用已停產的TDI廠做為污染抵減依據,因為六輕認為當初環評核給這個廠的污染排放量,雖然關廠但這個污染排放量還是他的,本來就可以轉作擴廠污染抵減用。
2014年8月一次審查會中,環評委員終於支持環保團體的看法,決議未來任何六輕的擴廠應「實質減量」而不是「帳面減量」,而且應該以「既有運作中工廠」的「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這個決議對於落實實質減量有重大意義。
二、應面對環評量、許可量、申報量的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陳椒華不斷提出六輕環評量、許可量、申報量三者之間的矛盾,但環保署也從未認真處理。所謂環評量,是一個企業在環評通過時給予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基本上這個量是以最大生產量來估算,甚至會灌水。
而所謂「許可量」是指地方政府允許企業排放的污染量,「申報量」則是企業實際上生產後排放並申報的污染量。因此,環評量一定大於許可量、許可量又一定大於申報量。例如環評量10噸,許可量約6噸,申報量可能才3噸。
這些年來對於重大開發案,環評時都要求企業增加多少污染量,就要想辦法減少多少量,對六輕的環評要求又更多,要求增1噸要減1.2噸。看起來好像對六輕比較嚴格,但如果要實質減量,就要以申報量為基礎去減,但六輕一開始卻是以環評量做為減量基礎,後來被質疑後改用許可量,而不論用環評量還是許可量,即使減了還是可能超過申報量,最後污染反而往上加。
直到現在環保署綜計處終於願意面對這個問題,17日在會中拿出一份4.6、4.8、4.9詳細的清查表,其中多項六輕提出要減的量,都已超過這個污染物的申報量。舉例來說,這項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申報量)只有5噸,但六輕卻說可以減7噸,可能嗎?這很明顯並不合理。
環保署拿出這個資料不但讓六輕沒話講,連環評委員、環保團體都很稱讚,不是早該這麼做了嗎?環保聯盟吳麗慧當場說:「這是五、六年來我看到綜計處表現最認真、最正常的一次,不然每次都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
對於三案要重做環評,吳宗進說:「完全無法接受,企業要做環差都是因為某個產量要增加,都有一個時機點,我們非常想在台灣投資卻不讓我們投資。」
六輕擴廠環評案最後回到六年前的原點,環評制度要負最大責任。陳椒華說,非常感謝環保署這次的表現,未來不能再容許企業切割環評,健康風險評估自從前環保署長沈世宏下台後就再也沒有公開審查,這些都要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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