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燃煤發電5.3%的六輕麥寮電廠,禁燒生煤真的會缺電?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5.6.16
雲林縣長李進勇上周三(6/10)親自張貼「雲林縣禁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公告,並強調中央如不備查,有打憲法官司的準備。球已經丟到中央這邊,但至今從行政院、經濟部、到環保署除了說這個自治條例抵觸中央法令外,並未提出什麼實質證據來支持自己的立場。人民要求改善空污的聲浪愈來愈高,中央如果在說不清楚「禁燒生煤有什麼問題」之下就判自治條例無效,恐怕會引發更多爭端。
目前《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管制空氣污染有兩個手段,多數採取訂定排放標準管制末端排放;另一種是針對較易產生空污的燃料,規定須取得許可才能使用,這個方法目前只有依空污法第28條訂定的「生煤、石油焦..許可證管理辦法」。
雲林縣提出這個自治條例的理由是,生煤及石油焦只用「許可」管制還是有污染排放問題,唯有「禁用」才能積極改善空氣污染。按理說,站在改善空污立場,地方願意做更多,環保署應該支持才對。如果因此造成中央與地方的法制衝突,只要覺得雲林縣有理,還可以協助透過行政、司法或立法方式解決。
但環保署一下說自治條例抵觸空污法、一下又說牴觸能源法,話說能源法又非環保署主管,牴觸與否關環保署何事?然後又說,雲林縣只要本著許可制精神規範生煤及石油焦使用,就可達到管制空污目的,不必另訂自治條例。但這是兩回事,不能自認有其他方法就說雲林縣的方法不好,並進而否決其效力,不准使用。
只說抵觸中央法令,無法說服人
總之環保署至今未置可否,說要再找相關部會協商,而所謂相關部會指的就是經濟部。經濟部說的可就嚴重了,如下:「燃煤發電占發電比重達46.9%、雲林縣內台塑六輕的麥寮電廠佔5.3%,禁燒生煤將影響能源配比及電力供應」。
當然如果禁燒生煤會影響能源結構,這個就可以好好談談,但事實是談都沒談就直接跳到「將面臨立即限停電危機,衝擊民生及經濟發展」這種沒有事實根據、含糊恐嚇的說法。試問,一個只侷限在雲林縣禁燒生煤的自治條例,有了不起到會造成這麼大的影響?何況自己還說麥寮電廠只占燃煤發電5.3%。
經濟部次長沈榮津就連在公開場合都不願意說清楚,5月27日內政部舉辦「地方自治立法權限座談會」,簡報檔已提供資料,但他在報告時又說「今天不談這個」,並說私下再溝通,這種可以在公開場合說明白的為何非要私下談?
說清楚禁燒生煤減多少空污、對能源有什麼影響?
環保署2014年生煤申報實際用量為 5,200萬噸,生煤用途很多,其中63%用於發電。雲林縣21家工廠總用量1,318萬噸,台塑有四家,麥寮汽電用量516萬噸、台塑化一廠450萬、台塑化二廠134萬、台塑化三廠203萬。
其中跟發電直接相關的是麥寮汽電的516萬噸,佔總生煤用量約10%。經濟部要告訴大家的是,少用這516萬噸生煤,對能源結構有什麼影響?有什麼替代方案、成本增減多少?相較於空污減量獲得的實質效益為何?
另外雲林縣不用這1,318萬噸生煤,會減少多少空污量?依雲林縣估計,不燒生煤及石油焦每年可減少的污染物如下:懸浮微粒757噸、硫氧化物5,595噸、氮氧化物8,200噸。雲林縣要說的是,減少這些污染物能改善多少空污?在禁與不禁之間是否有折衷辦法,例如透過調整各種許可,輔導業者達到減量目的等等。
雲林縣禁燒生煤自治條例最後的結果,將影響其他縣市空污相關的自治條例,因此環保署在接到雲林縣報請備查公文時,應該有一個公開程序來討論。不要再說抵觸中央法令這種話,因為這不是重點,大家也不想聽,就直接談空污跟能源。
反之,如果中央各部會只是私下協商、或欽點一些御用學者開所謂的密室專家會議,然後做成函告無效的決議,那絕對會引發更多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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