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生煤自治條例除了口水,還留下什麼?
文‧朱淑娟
2015.6.24
「雲林縣禁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事件今天上演三場戲,環保署原訂下午邀機關及學者討論自治條例是否牴觸中央法令,但上午雲林縣長李進勇先在立法院嗆聲,如環保署不備查就提出釋憲。為防李進勇下午衝進環保署要參加會議,環保署還找來警察守住會議室前後門入口,結果李進勇並沒有來。
不過就在大家關注上午場、下午場的論戰時,雲林縣竟然加演中午場,且聲東擊西審查通過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還一口氣展延兩年到2017年6月9日,也就是2017年6月10日自治條例公告生效前一天,如此一來環保署今天是否備查自治條例已經不重要,果然會後也不置可否。自治條例爭議至少休兵兩年。
環保署下午會後,由法規會副主委郭子哲說明,他提出自治條例有牴觸以下中央法令的疑慮,包括:憲法111條、地方制度法30條、空汙法28條、能源管理法,將再請雲林縣說明。另外有關李進勇提到的環境基本法,他認為不能做為訂自治法規的依據。
環保署下午會後,由法規會副主委郭子哲說明,他提出自治條例有牴觸以下中央法令的疑慮,包括:憲法111條、地方制度法30條、空汙法28條、能源管理法,將再請雲林縣說明。另外有關李進勇提到的環境基本法,他認為不能做為訂自治法規的依據。
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主要規範雲林縣內使用生煤及石油焦為燃料的工廠,從自治條例施行起一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二年後不得使用生煤。環保署2014年生煤申報實際用量為 5,200萬噸,生煤用途很多,其中63%用於發電。
雲林縣21家工廠總用量1,318萬噸,台塑有四家,麥寮汽電用量516萬噸、台塑化一廠450萬、台塑化二廠134萬、台塑化三廠203萬。其中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分別於6月28日、7月4日到期。
雲林縣21家工廠總用量1,318萬噸,台塑有四家,麥寮汽電用量516萬噸、台塑化一廠450萬、台塑化二廠134萬、台塑化三廠203萬。其中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分別於6月28日、7月4日到期。
經濟部能源局到昨天為止還在大聲疾呼,如果這兩張許可證不能如期展延,就可能缺電。雲林縣內主要使用生煤的業者是六輕,占全縣用量98%,其中跟發電直接相關的是麥寮汽電的516萬噸。既然麥寮汽電的生煤許可已展延2年,缺電爭議也暫時解除。
中央、地方繞來繞去,只顧隔空丟火球,但禁燒生煤的實質議題卻沒有被好好討論,例如少了麥寮汽電的516萬噸生煤,對能源結構有什麼影響?有什麼替代方案、成本增減多少?而雲林縣禁燒這1,318萬噸生煤,會減少多少空污量?真正的問題沒有討論,錯失了這一陣子雲林縣生煤自治條例可能的討論機會,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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