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大埔案歸還原地 才算逆轉勝!

大埔張藥房一家人的悲「慘」結束了嗎?居民應上訴
並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做出撤銷徵收、地與屋歸還原主
的決定張家才可望獲得一點點最起碼的正義。

原文刊登於2014.1.9出刊的《商業周刊》

文‧朱淑娟

去年七月十八日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張藥房」後,僅存的一面牆成為憑弔的印記,也似乎在等待重新蓋回來的時刻。終於,一月三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撤銷張藥房等四戶的土地及房屋徵收。然而「張藥房」可如願重建了嗎?恐怕未必。因為中高行雖撤銷四戶徵收,但又屈於現況,指這四戶的土地不是已變成馬路,就是已因抵價地分配歸其他人所有,因此「客觀上已無法返還」。

張藥房的支持者先是狂喜、隨後陷入憤怒,苗栗後龍灣寶農民洪箱則說:「既然撤銷當然要歸還土地,這樣判等於鼓勵政府先拆再說,反正官司輸了也沒事。」已故張森文的妻子彭秀春則再度請求:「請大家幫助我們,把張大哥的土地要回來,把張大哥的家蓋回來好嗎?謝謝您們!」

得知判決結果,台灣農村陣線呼籲被告內政部不要上訴,這當然是檢視政府是否虛心檢討大埔案缺失最起碼的指標。但另一方面張藥房等四戶反而應該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做出還地於民的決定,否則撤銷的意義何在?

司法錯過太多契機
判決自相矛盾,不應補救?

二○○九年四月內政部核准苗栗縣政府大埔區段徵收案,廿八位居民不服向行政院提訴願但在隔年五月遭駁回,於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又遭駁回,隨後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並在二○一二年發回更審,一月三日判決。

外界以「逆轉勝」來形容大埔官司的結局,但其實這起官司至今已四年多,其間司法有太多關卡可做出與今日判決相同的結果,但很不幸卻一再錯過。導致張藥房等四戶的房子被強拆,兩名迫遷戶朱馮敏、張森文含冤離世,事到如今不論這起官司判輸、判贏都已於事無補,更何況還判了個地不用還。

原本家可以不破,人可以不亡」,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說,中高行的判決一點都不偉大,連救贖都談不上。遠的不說,就在去年七月這四戶曾向中高行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拆遷,但卻在七月十二日以不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被駁回,六天後苗栗縣政府即強行拆屋。

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說,當時居民要求暫時性保護被駁回,理由是「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結果房子拆了,如今又說尊重現況不能把房子還給你。這種判決明顯不合理但司法實務卻變常態,該是法學界認真面對的時候了。

判決還有模糊地帶
只局部撤銷,合乎法理?

此外戴秀雄也認為,中高行的判決還有很多沒說清楚的地方,例如區段徵收跟一般徵收不同,按理區段徵收就是一個案子,從撤銷的兩點理由來看,整個區段徵收案都有違法性,為什麼可以做局部撤銷、而不是整個案子撤銷?他認為:「如果是整個撤銷,等於一切還原,那返還土地就不是問題了啊?

《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徵收是對人民私有財產的侵犯,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才會要求,政府在徵收前應先跟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戴秀雄表示,既是協議,價格就必須有可議價性,不是官方說了算。但實務上就如判決書所說的多是虛應故事,官方片面告知徵收及價格,協調不成就直接提案徵收。

此外,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強調,徵收是最後的手段,政府取得土地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式,因此要證明其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但這不應由內政部密室審議,最直接的辦法就是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加入聽證會的規定。

內政部自認嚴謹
苗縣強拆扯謊,中央無責?

中高行的這兩點撤銷理由,等於直接挑戰內政部的審議程序。從諸多事證看來,大埔徵收案的正當性的確相當可疑。廖本全說,苗栗縣政府以「竹科竹南基地」飽和為由進行區段徵收,但竹南基地根本沒飽和。國科會也在去年七月廿四日發出新聞稿強調,苗栗縣的開發案與竹南基地無關,直接戳破徵收的謊言。

在這種情形下大埔案卻能在內政部連過區域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徵收委員會三關,對此內政部有任何反省嗎?次長蕭家淇在記者會中還強調:「本案審查過程嚴謹。」他還說,區段徵收是國家重要建設的手段,對地方繁榮、土地取得、地主權益保障都有很大幫助,因此區段徵收仍有維持的必要。 

至於要不要上訴,依行政機關約定成俗的做法就是不論對錯先上訴再說,但這種做法只會讓人民更反感。其實已有單位有不同做法,例如去年七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計畫」因未進入二階環評撤銷環評結論。事後經濟部水利署署長楊偉甫主動向環保署提議不上訴、並進入二階環評審查,這項決定不但獲得民間肯定,且是讓環評更加嚴謹的雙贏做法。

如今中高行既然判決部分撤銷大埔徵收案,理當把土地還給人家,而只要願意,行政上絕對有方式可以處理,這點未來最高行政法院應該有所表態。行政院也應查辦並檢討大埔案徵收過程中的不法行事。唯有如此,才能讓行政官員真正尊重人民的私有財產,也才有助於化解土地徵收的爭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大埔案撤銷理由:
判決理由
內容
(原告勝訴部分)
一、未進行實質協議價購
苗栗縣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廿五、廿六兩日會議中,只是形式上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的規定及徵收價格,並沒有跟土地所有人進行實質的協議價購,已經違反《土地徵收條例》十一條規定,有違正當程序。

二、未實質審議
徵收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

從「區段徵收計畫書」、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二一○次會議,內政部並未就爭議實體及形式逐一審議、判斷,且未審酌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就逕自作成通過決議,自流於形式而未落實審議功能。
(原告敗訴部分)


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請求返還土地,因土地現供道路使用,或已因抵價地之分配而分歸他人所有,客觀上已無法返還。

資料來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朱淑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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