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台塑仁武廠將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 現行犯不必停工

朱淑娟/2010.3.30台北報導

台塑仁武廠1,2-二氯乙烷汙染案,環保署今天(30)邀集學者審查高雄縣政府提出的汙染評估報告,會中學者一致認為台塑仁武廠汙染嚴重,決議進一步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包含氯乙烯、氟氯烴兩個廠區總計35.4公頃。

然而各界呼籲,為免台塑仁武廠汙染擴大汙染農田及地下水,要求環保署、高雄縣政府應立即命台塑停工徹底檢查,但環保署只一再強調「未來」只要發現台塑有汙染擴大,任何時間都可命停工。但對於台塑這個汙染現行犯,環保署「現在」則無意讓台塑停工,讓外界對環保署大失所望。

依規定台塑可於一周內陳述意見,待完成程序後,即由環保署公告為汙染整治場址,一經公告,土地禁止處分。

汙染整治遙遙無期

環保署土基會執行秘書蔡鴻德表示,公告台塑仁武廠為汙染整治場址後,台塑必需在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再於六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即開始進行整治。

也就是說,加上整治計畫核定時間,台塑仁武廠的整治計畫至少一年後才能開始,至於何時能整治到汙染管制標準以下,尚無從得知。

而且,台塑在緊急應變計畫書中提議設置的水利循環井,是否真能阻隔汙染不向廠外擴散,今天環保署會議中也無法保證工法有效,要求台塑再補件說明。

汙染現行犯不必停工

環保署日前也強調台塑對毒化物洩漏隱匿不報、知道後又未即時處理防堵以致擴散,將要求高雄縣政府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加重處罰。另外也考慮引用行政罰法中的「不當利得」開罰台塑。

也就是說,不只土汙法,還有水汙法、行政罰法等多項法令可以重罰台塑,甚至命停工。例如水汙法第28條指出,「貯存設備有疏漏致汙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違反者,可處最高60萬元罰款,「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還可以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種種情況看來,台塑仁武廠絕對符合「情節重大」達到應停工或勒令歇業的標準。

然而,很多法都足以命台塑停工,但卻是什麼法都無法讓台塑停工。台塑繼續開機賺大錢,民眾繼續曝露在汙染的風險中。

(註)

汙染控制場址
指土壤汙染或地下水汙染來源明確之場址,汙染物超過管制標準者。

汙染整治場址
汙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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