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 星期二

蘇偉碩案不起訴,迫害言論的濫告到此為止

衛福部以食安法提告醫師蘇偉碩,高檢偵查不起訴,對於衛福部壓制民意的濫告,
蘇偉碩要求一周內道歉,否則將對陳時中、吳秀梅提告。(/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新新聞》
 
文‧朱淑娟2022.6.28
 
民進黨開放美國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醫師蘇偉碩多次提出萊劑的健康疑慮,202012月卻遭衛福部以違反《食安法第46-1條》提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詹美鈴在612日偵察終結不起訴。這是台灣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任何人基於公益並以其專業挑戰政策,都應受到法律保障,動輒以公權力濫告、試圖壓抑言論自由的作為都應到此為止。
 
立法院2019524日通過《食安法》修正案,增列第46-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刑法》就有關於散播謠言、言論自由的法條,食安法特別增列這條,多少隱含食安霸權的心態。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然而,何謂「謠言」、「不實訊息」在法律上有嚴格定義,當你要指責別人、甚至還提告時,必須有足夠的科學證據支持你這麼做,而不是只要有人說出跟你不同的意見,就說那是謠言或不實訊息。
 
察官在不起訴書中引用了多個判例,說明不起訴蘇偉碩的理由。首先是2個判定是否有罪的原則: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換言之,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二、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條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須依積極證據,如果積極證據不足,就應認定對被告有利。至於何謂「謠言」或「不實之事」?檢察官則引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謠言」或「不實之事」是指故意捏造或虛構,換言之,只要沒有「傳播捏造或虛構的事實」,就不構成犯罪要件。
 
 
食安法第46-1條的構成要件,要明知散佈的是謠言
 
因此檢察官認為,《食安法第46-1條》的構成要件,應以蘇偉碩是否在主觀上知道他散播的是謠言或不實訊息,卻仍然惡意散播,才能對他課以刑責。關於這點,檢察官提出衛福部在1091022發布的新聞稿:「萊劑比搖頭丸毒250倍、光呼吸就會吸到萊劑」-危言聳聽!,文中已證實蘇偉碩的言論有憑有據,並非謠言或不實訊息。
 
例如,這篇新聞稿有一段提到:「蘇醫師引用之論文為Berry等人(2017)之論文,該回顧論文(review paper)表三係彙整多篇研究論文之數據,其中,萊克多巴胺之EC50(半數有效濃度;數值愈小代表活性愈高)數據引用自Liu等人(2014)之論文….,蘇醫師未發現該回顧論文之誤植,而致錯誤之推論。」可見食藥署知道蘇的言論並非憑空杜撰。
 
 
蘇偉碩基於公益提出萊劑風險,是本於知識分子的良知
 
而蘇偉碩在得知他提出「萊劑之毒性是毒品搖頭丸(MDMA)250倍」說法,因文獻誤植有誤後,已公開澄清並更正為「萊劑毒性僅有搖頭丸的4分之1」。檢察官認為,即便有引用數據的疏失,但並不能以此認為他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不實訊息。
 
至於蘇偉碩其他關於萊劑的言論,檢察官認為,他的目的是促請政府注意食用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的健康危害,審慎評估是否進口,並無食安法第46-1條犯行,不予起訴、且不得再議。
 
蘇偉碩昨天上午舉行記者會,指出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長吳秀梅,明知他並沒有違反食安法,卻非要告到警政署,然後再發交到高雄市三民二分局,還指定他在20201225日的晚上10點去派出所做筆錄。種種作為就是要鎮壓反萊豬的民意。他要求陳時中、吳秀梅一周內公開道歉,否則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他要向他們兩位提告。
 
司法本來就不是審理科學見解歧異的地方,何況萊克多巴胺肉品的爭議本來就很大,201275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6967兩票之差強行表決通過的標準,本身就違反CODEX標榜的科學共識,很明顯背後有強大的遊說力量。而第一個反對的就是歐盟,理由是依據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風險評估,萊克多巴胺用於豬牛,無法排除人體健康風險,因此沒有充分數據可以訂定殘留限量標準。
 
 
公民不應縱容政府濫告
 
民進黨政府基於國際貿易開於美萊豬進口,自己明知有健康風險,否則農委會為什麼要禁止國內農民使用萊劑?還保證營養午餐不會用美萊豬。而社會對美萊豬有很大的疑慮,蘇偉碩基於公益提出萊劑風險,是本於知識分子的良知,衛福部對他的言論有不同看法,大可以公開辯論、或提出研究證據為自己辯護,而不是動輒以司法對付。 

衛福部提告蘇偉碩的時間,就是在討論美萊豬進口的時候,當時反萊豬民意高漲,提告無非就是想造成寒蟬效應,讓人閉嘴。無論日後結果如何,衛福部都已達到目的。而如今,民進黨政府先是背叛國民健康,接著以濫告壓制民意,或動用網軍對不同意見者抄家翻底,人民應起而抗議,壓抑言論自由的司法濫告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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