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2.6.7
2015年8月屏東鐵路高架化通車後,台鐵跟屏東縣政府合作,透過都市更新將他代管的6.2公頃國有地變更為商業用地。隨後屏東縣政府以「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為名,推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迫遷50多戶民宅為了拓寬道路。持續抗議徵收沒有公益性、必要性的幾戶居民,上月底到監察院舉發台鐵與屏東縣政府,在合作過程中涉及兩項違法。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痛斥這兩個行政單位「自私自利、自肥」。他舉出的違法事證之一,國有地移轉、處分有嚴格規定,除了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參與都更計畫可以移轉之外,其他情況都不得移轉,但台鐵2016年移轉土地時,並沒有都市更新計畫,已有違法之嫌。
第二個違法事證涉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政府如果需要公共設施用地,應該優先使用自己代管的公有地。但台鐵跟屏東縣政府卻把公有地變更為商業區,然後徵收民宅拓寬道路,同樣也涉及違法。
形同黑箱的都市計畫
這兩個違法事證在其他很多開發案也看得到,很難期待會發生什麼效力,因為台灣整個都市計畫,不論制度設計或執行,就是一個在違法邊緣的黑箱作業。規劃階段不公開,只依照自己的意思愛怎麼劃就怎麼劃。
再加上缺乏規劃倫理,對基本人權的觀念薄弱,不去想這樣的規劃是否侵犯別人的私有權。有的規劃完成後直接送行政院核定,取得重大計畫、前瞻基礎建設的名號,更一路通行無阻。
接下來到了計畫公開展示時才有說明會,但受影響的居民在這裏提出的任何意見都為時已晚。而且,都市計畫的名稱常常假借名義以卸責,例如屏東都市計畫註明是「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計畫」,或「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強調是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
你有意見去找台鐵,他會請你去找縣市政府。等你去找縣市政府時,他又會叫你去找台鐵。兩邊推來推去,人民求訴無門。
依照《地方制度法》18條、19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是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如果不是地方政府對鐵路完工後的周邊土地有其他想法,鐵路蓋好就好了,根本不需要變更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在草擬時就要有公民參與
說明會之後就進入地方政府審查,自己縣市長擬的計畫沒有不過的,當計畫出了縣市政府就幾乎已經定案了,雖然還要送中央內政部審查,但除非計畫明顯違法,否則不會不過,進入土地徵收更是如此。
屏東鐵路迫遷戶之一的陳麗玥就提到:「審議小組說他們做了審慎評估,但為什麼這些委員都不下來看看當地的情形呢?我們只發言一分鐘就通過了。為了商業利益犧牲弱勢百姓,良心能過得去嗎?」
所以,在擬定都市計畫時就要請民眾參與,這樣才能知道自己所擬的計畫合不合理、會對別人造成什麼影響。例如另一位屏東鐵路迫遷戶林寶戀提到,政府說她家妨礙交通所以要拆,但火車站施工時,大卡車都從她家門口轉進柳州街,從來也沒卡住過,為什麼現在說她妨礙交通?
還有,政府說道路要拓寬到18米,但為什麼是18米?要有一個能說服人的科學評量,測試,不是自己想多少米就多少米。你要提出證據,如果不拆他的房子,工程會受到什麼影響。就算非拆不可,公共設施用地還可以透過交換,但政府不願意,因為徵收的成本最低,而他想賺更多。
對人權觀念薄弱,迫遷就會不斷發生
土地徵收之所以要被限制這麼嚴,要求公益性、必要性、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就表示那是一件要盡量避免的事情。公共利益要很具體,省錢、工期縮短、自償都不是公共利益,沒有了不起到要犧牲這麼多人的權利。
什麼是人權?請聽陳麗玥在監察院前滂沱大雨中說的這段話:「我有一間雜糧店,那是我生存的地方,我已經60多歲,父母過世,沒有小孩,單身一個,如果我失去那間店,以後生活怎麼辦?而且有那間店,我才有生存的活力,那是我們辛苦賺來的,以前買的時候都合法。除了我們有人權之外,我們對這個土地、國家也有奉獻,付出我們的勞力,從年輕做到現在,在我們老時,竟然要把我們逼向一條不歸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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