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汙抵換應該從工廠自己的減量來抵,而不是找其他無意義的方式。(圖/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1.1.12
2009年許多開發案在環評時因空汙增加引起反彈,環保署於是訂定一種空汙抵換方法(開發行為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讓一個開發案增加的空汙,用其他方法減去,以達到空汙不增不減的效果,為開發案解套。
這種抵換某種程度是一種帳目不清的遊戲,但因為只能在同一個空品區抵換(全國有七個空品區),地方政府在爭取開發、回應民意兩者之間至少還能維持一種平衡。然而上個月環保署提出修正案,改成可以跨區抵換,理由是「考量開發案所在區域無法取得排放量抵換」,這只是為開發案找方便之門。
此外還增加一些正當性不足的抵換方式,例如:紙錢集中燃燒排放量、增設餐飲業防制設備或提升效率的排放量、還有農業資材採用腐化菌等減量抵減。
最後修正案因為爭議太大,環保署日前發新聞稿同意暫緩修訂,這贏得肯定,因為環保署是目前極少數在修規則辦法時還會舉辦公聽會的部會,其他多數根本不甩民意,直接預告、公告,開放萊豬進口就是一個代表性案例。
不過現行的抵換方式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修正案則有一些進步的修訂,環保署應該再提出修正案,跟人民溝通後就有共識的部分修正,分述如下。
不應該在霾害嚴重之地擴建工業區
這個空汙抵換原則,是用於環評時審查開發案的一種審查原則,需要環評的都是一定規模以上、也就是對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的開發案。而「抵換」本身可說是一種取巧的做法,讓開發案新增的空汙以其他方式抵掉,原本自己該做的減量責任由別人代替做了,結果就是自己會失去環保的自覺。
2015年科技部中科管理局為台積電晶圓十奈米廠開發的「中科大肚山園區」,當環評時引起當地民眾抗議,台大公衛學院院長詹長權就曾說:「從公衛角度來看,不該在PM2.5霾害已非常嚴重的地區擴建工業區。」
不過有了這個空汙抵換辦法,開發案幾乎沒有不過的。而在多項抵換方式中,最後台積電跟其他多數業者一樣選擇以「洗掃街」的方式抵自己工廠排放的空汙。這真是一種最便宜行事的辦法,半導體排放的PM2.5跟路邊灰塵的PM2.5其中所含物質天差地別,根本不能等量抵換。
何況,洗掃街到底減了多少PM2.5也很難計算,這次環保署提出的空汙抵減修正案中就刪除了洗掃街的抵換方式,是一種進步的做法,應該受到支持。
「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排放量」應明確定義
不論現行或修正後的抵換方式都有一個霸王條款,那就是「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排放量」,這等於包山包海,只要官方說可以就可以。所以才會有稻草集中妥善燃燒的抵減法(現行辦法),修正案又新增紙錢集中燃燒、餐飲業提升防制設備或效率、農業資材採用腐化菌等空汙排放抵減方法。
而這些本來自己應盡的減量義務,卻變成可以讓開發案抵減也很奇怪。尤其「餐飲業提升防制設備或效率」這項更有爭議性,在歷次行政院提出的空汙減量行動計畫中,針對餐飲業已提供經費補助商用鍋爐更新,減量是理所當然的事,怎麼可以拿來做為開發案的空汙抵減項目。
同樣的道理,「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汙染源減少之排放量」也不應該抵換。因為固定汙染源、移動汙染源各有應負的減量責任,何況政府以空汙基金補助汽機車汰舊換新、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等等,再把這種方式的空汙減量用來抵減開發案也不合理。
修正案中針對汽機車抵換,規定自2018年8月1日空汙法公布日起,施行10年後停止適用,這個可以支持,但並不需要拖10年才施行。
固定汙染源空汙減量應以「實際減量」為準則
歸根究柢,開發案的空汙增量,只能從自己或其他開發案減量來抵換,但一定要實際排放量,千萬不要出現用許可量或申報量來抵換,甚至像之前六輕用已關廠的空汙量抵減、或國光石化開發拿五輕關廠的空汙量抵減的情形。
而跨區抵換在實務上是不可行的,空氣品質已成為城市競爭力的指標,自己城市增加的空汙,允許業者到別的城市減量而取得抵換,如何跟市民交代。協助自己城市朝向潔淨空氣發展,絕對不是靠抵換這種方式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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