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員靜坐抗議中火重啟2號機。(圖/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6.30
台電以因應夏季用電高峰為由,24日啟動台中電廠2號機,隨後台中市政府3度稽查,開出200萬罰單,並撂話本周將再開出最高2千萬罰款、並移送負責人。台電在中火2、3號機撤銷風波未了的情況下突襲開2號機,再怎麼自認有理,如此把台中市政府的立場當空氣,未來司法泥淖只會愈陷愈深。
台電自認開機有理又合法,合理的部分是預估今年夏季尖峰會達到3791萬瓩,加上中火1機正歲修,需要重啟2號機才能補足。至於合法,台電認為雖然2、3機去年被台中市政府撤銷許可證,但事後環保署也撤銷台中市的處分,所以目前這兩部機組已回到申請展延狀態,台電依法可繼續操作。
站在台電的立場,讓每一部可用的機組繼續在待命狀態,是確保穩定供電最安全的做法,而中火的1到4號機才剛花大錢維修好,正處於良好狀態,更沒有放棄的理由。雖說中火有10部機組,但扣掉歲修平常只有8部在調度。如果再指定2、3號機不能運轉,就只剩6部可以調度,台電當然會有危機感。
但台電即便自認有理,還是要放到司法來檢視。不過台電不這麼做,而是靠行政院撐腰,找環保署撤銷台中市的處分,沒想到環保署的撤銷程序卻出現重大瑕疵,後果還是得由台電自己承受,還不如尋求行政救濟來辨明以下兩點爭議:
一、生煤自治條例,關於減煤的計算基礎為何?
2016年台中市訂「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三條:「已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的公私場所,應配合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煤使用比例,並配合…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
四年後市長從林佳龍變成盧秀燕,盧認真檢視這個自治條例,以台電近年來最高用量1,839萬噸計算,減四成是1,104萬噸。去年底查核時發現台電已超過規定的「使用量」,罰款之外又撤銷2、3號機組操作許可證。
而台電是用民國103年許可證上的「許可量」2,100萬噸做基礎,減四成是1,260萬噸,認為並未超過規定。雙方的減煤計算基礎有異,到底是以台中市的1,104萬噸、還是1,260萬噸為計算基礎,台電自有司法救濟的路可走。
至於為什麼自治條例規定的是總用煤量,最後卻是指定撤銷2、3號機這兩部機組,壓縮中火調度空間,台電可一併訴願尋求說法。
二、環保署是否有撤銷資格、是否誤用法條?
另外,環保署在今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處分。但環保署有資格撤銷嗎?依照行政程序第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關於撤銷資格,環保署自認自己是空汙法的上級機關,但其實空汙法並沒有所謂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因為空汙法並不是在講權限,而是空氣汙染防制的規範。這點在空汙法第二條就寫的很清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所以中央與地方都是空汙法的共同主管機關,並沒有上級、下級之別。因此,環保署是否有資格以上級機關撤銷處分?尚有疑慮。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的自治事項包括環境保護,能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處分的,應該是他的上級機關台中市政府,而不是環保署。
至於行政程序第117條的撤銷,時間點要在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也就是必須在訴願及訴訟有結果之後才可為之。但當時台電還在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環保署的撤銷時間點應是無效。
這點在3月19日立法院的公聽會中,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說:「的確要在訴訟有結果之後,但法理上有人認為會拖太久造成損害發生,所以應該先撤銷…。」但那是法理,陳明堂的說法等於證實環保署誤用了法條。
尋求正當法律程序,才可能辡明爭議
面對爭議,行政院不但沒有出面協調,還提油澆火函告「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距離台中市訂定自治條例已過了4年,完全失去正當性。而就在6月24日中火啟動2號機時,環保署又代行政院宣布,行政院已決定不受理台中市政府的訴願,還嗆台中市「大可依法制程序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院有什麼權利拒絕訴願?
過去半年台電應該感受到台中市政府的堅持了吧,可能連一向長袖善舞的台電董事長楊偉甫都覺得盧秀燕的難以溝通。但人在屋簷下,許可證還是掌握在台中市手裏,雙方的爭議還是得自己解決。經過這一次,雙方關係又降到冰點,老是靠行政院撐腰,只會讓雙方對立愈來愈嚴重,而這是台電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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